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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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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经建,崔永强,张小彦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4刑初54号         判决日期:2019-08-05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公诉部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经建、张防战犯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张小彦、郭佳佳、崔永强、张晓、薛春刚、焦亚明、杜飞飞、李小亮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宏、曹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彦及其辩护人李飞虎、被告人孟经建及其辩护人陈万哲、被告人张防战及其辩护人杨书强、陈灏,被告人崔永强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永仁、李雪峰,被告人李小亮及其指定辩护人任成森、被告人郭佳佳及其辩护人沈剑、任建,被告人张晓及其辩护人马超、陈青,被告人薛春刚及其辩护人尧百祥、被告人焦亚明、杜飞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前后被告人孟经建伙同王贤能(已起诉)、武祥生(已起诉)共同出资,先后两次组织多人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古墓葬。第一次由武祥生组织方华(在逃)、武永宁(在逃)、武会生(已起诉)、王亚军(在逃),王贤能组织柳荞换(在逃)、戚黑蛋(在逃)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古墓葬,并由武祥生驾驶王贤能的越野车负责接送盗墓人员,在该处盗掘出土一个青铜圆罍由孟经建负责出手。武祥生、王贤能每人分得赃款7万元,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每人分得赃款3万5千元。一周后,武祥生、王贤能、孟经建三人继续组织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出青铜圆罍的地方,盗掘出5个大小不一的三足青铜圆鼎、4个青铜簋盆、2个青铜瓶、1个青铜方甗,并由孟经建负责出手。一月后孟经建将60万元转至武祥生银行卡,武祥生、王贤能每人分得赃款15万元,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每人分得赃款5万元。孟经建将青铜罍以18万元卖给大唐西市李杰(在逃),将青铜鼎、青铜簋盆等青铜器以60万元卖给大唐西市李红春(已死亡)。 2、2009年前后孟经建、武祥生、王贤能共同出资,一起组织方华、武永宁、武会生、安小海(在逃)、罗芳明(在逃)、王亚军、戚黑蛋等人在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盗掘古墓葬。武祥生、王贤能安排人驾驶一辆切诺基越野车接送。武永宁、武会生负责盗墓现场分工安排实施盗掘。当晚该团伙从古墓中盗掘出两个一样的青铜瓶(高约40公分,直径约23公分,瓶身半腰两侧各有一个耳状,表面有花纹)。孟经建将两个青铜瓶以100万的价格卖给李红春,孟经建给武祥生和王贤能称只卖了80万元。 3、2012年10月前后,孟经建组织武祥生、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在逃)、李双牛(在逃)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西安思源学院对面的地里盗掘古墓葬,武祥生负责开车接送盗墓,盗掘出一个青铜提梁卣、一个玉璧、一个方形玉印章,武祥生将盗掘出的文物交由孟经建出手,武祥生、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孟经建将方形玉印章以4.5万元卖大唐西市白晓兵(另案)。 4、2011年至2012年间,孟经建先后两次组织李小亮、武祥生、武永宁、张小彦以及另外几个甘肃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安市杜陵66号陪葬墓进行盗掘。第一次盗掘出土八、九块玉璧、一个玉人、一件铜牛、两个青铜盘子、麻钱若干等文物,孟经建将玉璧以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吕建中(在逃);将铜牛、青铜盘子等以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杰(在逃);孟经建通过王辉县(绰号“福建王”,取保)的介绍将玉人以120万元人民币卖给张学溥(在逃)。孟经建分给武祥生赃款60万元人民币、分给李小亮和张小彦赃款每人25万元人民币。第二次盗掘出土两个青铜灯台、一个青铜温酒器、一个青铜漆器座等文物,孟经建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杰,孟经建自己从中获利6万元人民币,其余10万元人民币交由武祥生分给其他参与盗掘古墓葬人员。 5、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李小亮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李小亮分两次将盗掘出土的文物交由孟经建出手,第一次李小亮将11件编钟、4个鎏金青铜编钟架子交给孟经建,孟经建从中挑选了两个成色较好的鎏金编钟架子留存,后孟经建将11件编钟和2个鎏金青铜编钟架子以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有平(另案),李小亮分得赃款120万元,孟经建分得赃款80万元;2016年7月孟经建将留存的两件成色较好青铜编钟架子以120万元人民币卖给张有平。第二次李小亮将30多个青铜编钟、2个鎏金青铜编钟架子和配件若干交由孟经建出手,孟经建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有平,李小亮分得赃款80万元,孟经建分得赃款70万元。 6、2001年期间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附近古墓葬盗掘出土黑色裸体陶俑180件,并以80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给孟经建。2001年孟经建将其中的120件黑色裸体陶俑以15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王辉县,获利18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孟经建将剩余64件黑色裸体陶俑以30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张有平,获利20万元人民币。(孟经建卖给张有平的64个陶俑,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1件。) 7、2011年左右李小亮组织孙小华(在逃)、大强(在逃)、刘建军(在逃)、老憨(在逃)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潘村使用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挖一深约十几米盗洞,将盗洞挖开后,使用送风机往盗洞中送空气,随后大强、刘建军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盗掘出一套完整的陶制编钟(14个陶制编钟,3个陶制瑞兽底座,1个陶制人俑)。李小亮将盗掘获得的一套陶制编钟以18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2015年孟经建将该套陶制编钟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张有平。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该套文物为国家三级文物。 8、2015年3、4月,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焦亚明、武永宁、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当晚张防战驾驶其绿色猎豹车将武祥生等人送至盗墓地点附近,武祥生、郭佳佳负责放哨,焦亚明、武永宁负责挖掘盗洞,盗洞直径约40公分,深约6米,武祥生在盗洞中挖出三十余个编钟其中有鎏金编钟。该团伙正在实施盗掘时,李小亮伙同杨卫东(另案起诉)、张军彦(在逃)等人拿手电照射将正实施盗掘的武祥生等人赶跑。李小亮等人随后进入武祥生等人未清理完的盗洞中继续清理,后挖出30多个青铜编钟,2、3个鎏金横木护角以及一些编钟配件等。李小亮将该次盗掘得来的青铜编钟等文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孟经建加价后卖给张有平从中获取利益。 9、2015年4月份,杜飞飞出资并组织郭建明(另案起诉)、李铁刚(另案起诉)、张军(另案起诉)、刘博(另案起诉)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杜飞飞驾驶黑色北斗星将郭建明等人及盗墓工具送至狄寨塬并带至已经开好的盗洞前,郭建明与李铁刚先后进入盗洞清坑,挖出7、8个青铜编钟,编钟被杜飞飞拿走。第二天晚上杜飞飞等人再次进入出编钟的盗洞继续清坑,当晚郭建明等人在盗洞中又挖出了24件青铜编钟。两次盗掘共得30余件青铜编钟。杜飞飞先给郭建明等四人分10万元后自己通过李小亮、张军彦等人联系孟经建,最后以40万的价格将盗掘得来的部分编钟卖给孟经建。孟经建以60万的价格转卖给张有平。 10、2007年期间,孟经建伙同范卫国(另案起诉)、绰号大毛(在逃)、绰号老长(在逃)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二塬子村盗掘古墓葬。孟经建购买两辆旧摩托供范卫国等人盗墓使用,同时提供了炸药让范卫国等人使用炸药对古墓葬进行开坑盗掘。绰号老长在盗洞中清出一个彩绘陶俑(高约30公分仙鹤站在一个30公分左右的乌龟上),一个彩绘辟邪(长约25公分,高约11公分)。孟经建将彩绘陶俑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林三妹。 11、2014年期间,张建红(绰号红娃,在逃)伙同张军彦(在逃)将在西安市灞桥狄寨塬盗掘出的17、8个青铜编钟及编钟配件共30多件以12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孟经建将文物以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有平。张建红将盗掘古墓葬得来的石磬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孟经建,孟经建转卖张有平。(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石磬二级文物24件,三级文物3件。) 12、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李叶军(在逃)组织王建峰(另案起诉)、张防战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经查明2015年10月份李叶军纠集张防战和王建峰商议由张防战和王建峰各自组织人力后合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郭佳佳,王建峰组织李海英(已起诉),李海英组织王鹏(已起诉)、白虎灵(已起诉)、王学红(另案起诉)、姜有军(已起诉)、张晓刚(已起诉),该团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金星村附近进行大面积探测并确定地点后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大型青铜编钟7个及编钟碎片。张防战和王建峰商量后决定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掘出土的编钟及碎片非法出售所得赃款双方平分,后张防战联系李叶军谈好价格后,张防战按照李叶军的指示将编钟送至西安市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小区李叶军司机于才(在逃)的租住房屋内进行交接。2016年春节前后李叶军陆续给张防战和王建峰各支付150万元。 13、2014年前后,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一个未回填的盗洞内挖出一件鎏金青铜编钟,随后返回家中携带手铲、绳子等工具再次进入该盗洞内盗掘,后盗掘出土青铜鎏金编钟、青铜编钟鎏金底座,及配件50余件文物。李叶军得知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上盗掘出一坑大货,其让张防战打听寻找该坑大货,张防战经打听得知,该坑大货是张小彦所出。张防战与张小彦联系后在张小彦家中见到张小彦所盗掘出的青铜鎏金编钟及配件等文物。张防战与张小彦经协商,同意张防战先将货拉走。张防战通过电话让李叶军到其家中看货。其中有三十余件青铜鎏金编钟,有十余件青铜编钟,还有十一个鎏金编钟底座。张防战告知李叶军对方要价600万。第二天,李叶军先给张防战100万转交张小彦,过一星期后李叶军又支付100万,并要求张防战将文物送至其居住小区门口,李叶军将文物拉走。后在几个月里李叶军陆续又给张小彦支付了300万。张小彦将剩余未支付的100万让李叶军直接给张防战当做介绍费。 14、2015年秋季,张防战组织武祥生、邹永平(已起诉)、石建强(已起诉)、张小彦、郭佳佳、张宝龙(在逃)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郭佳佳驾车将武祥生、张小彦、邹永平、石建强送至狄寨塬对古墓葬进行踩点探测。将古墓葬找好后,邹永平、武祥生、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南郊废弃厂房内使用硝铵、锯末、柴油等制作炸药。当晚在狄寨塬已找好的古墓葬处打了一个九米深的炮眼,并填充炸药由邹永平将炸药引爆。过几天后该团伙将爆破的盗洞挖开,张宝龙、邹永平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在古墓中共挖出约200多个黑灰色小动物陶俑(最大约15公分,最小约7公分,主要是鸡、鸭、鸽子等陶俑)。所出陶俑被张防战拿走。张防战以30万的价格卖给李叶军。张防战给武祥生、张宝龙、邹永平、石建强等人每人分5万元赃款。 15、2016年8、9月份,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邹永平、石建强、柳乔换(在逃)、郭佳佳等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安市灞桥区薄太后陵进行盗掘。郭佳佳与武祥生、张小彦等人先踩点确定好盗墓地点。张防战提供炸药原料,邹永平、石建强、柳乔换等人在西安市南郊废弃厂房内制作炸药。当晚使用炸药在确定好的地点实施爆破。几天后将爆破的盗洞挖开,邹永平和石建强在盗洞中清坑,共清出二十八、九个人形陶俑(高约40公分,分男俑和女俑,俑身有斑点)。张防战将人型陶俑卖给“汕头仔”,几天后张防战给该团伙每人分2万元赃款。 16、2009年徐涛、范卫国等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长陵陪葬墓进行盗掘,盗掘出20多个金饼。徐涛、范卫国等人通过张防战将其中的11个金饼以50万的价格卖给河南洛阳黄明(在逃),张防战从中赚取5万元介绍费。 17、2009年期间,王俊锋(已起诉)伙同李小亮、张小彦、贾五喜(另案起诉),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潘村张白牛家附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高约30公分、宽约18公分的粉彩跪拜俑,张小彦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粉彩跪拜俑非法出售给张建红(在逃)。 18、2010年6月份前后,王俊锋纠集张小彦、山西小曹(在逃)、及3个山西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向阳沟村神峪寺沟自然村东的麦田里先后采用人工挖掘、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五十多个暗红色没有胳膊的站立裸体人形陶俑、十几个骑射陶俑和五、六个蓝色粗陶罐。王俊锋将盗掘出土的文物分批出售给张防战和一个西安老板,共得赃款28万余元。 19、2013年间,孟经建伙同张小彦及两个甘肃人(身份不详)对淳化县汉云陵附近古墓葬进行盗掘,孟经建驾驶自己的起亚牌越野车多次接送张小彦等人对淳化县汉云陵附近古墓葬进行盗掘,并盗掘出土黑色陶俑及碎片若干。 20、2005年7、8月份,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已起诉)、寇延群(已起诉)、袁立学(已起诉)、杜军庆(在逃)在延安市宜川县鸭湾山半山腰盗掘古墓葬,出土青铜印章一枚(厚度约1公分,底面刻有两个字),后崔永强将青铜印章非法出售,每人分得赃款100元。 21、2006年2、3月份,被告人崔永强伙同寇延群、袁立学、王根广、杨海平(在逃)、张志信(在逃)在延安市宜川县垃圾台附近盗掘古墓葬,出土1个青铜镜(直径约十三公分,背面有花纹)和两个青铜带钩(长约十公分的棒棒形状),后崔永强将盗掘的出土文物非法出售,每人分得赃款650元。 22、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在逃)、杨海平(在逃)在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赵洼村(赵家坬村)盗掘古墓葬,出土3个青铜瓶、2个青铜蜡台、4个青铜盆、1个青铜锅、1个香炉、1个青铜瓢等共计十几件青铜器,后崔永强以9万元的价格将盗掘的出土文物非法出售,后每人分得赃款15000元。 23、2007年前后(距上次十几天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在逃)又在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赵洼村(赵家坬村)盗掘古墓葬,出土2个青铜瓶、2个青铜锅、2个青铜盆、1个青铜瓢、1个铜方等共计十几件青铜器,后崔永强以6万元的价格将盗掘的出土文物非法出售,每人分得赃款12000元。 24、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杨海平、强世锋(在逃)在延安市宜川县羊道村附近盗掘古墓葬,挖掘了一个长约1米、宽约60公分、深约4、5米的盗洞。 25、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张志信、杨海平、在延安市宜川县北垚山盗掘古墓葬,挖掘了一个深约3米的盗洞。 26、2016年6月至7月,李海英组织赵天平(已起诉)、古磊(已起诉)、张晓刚、姜有军、张晓、张空军(已起诉)、李海峰等人在淳化县汉云陵保护区内以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古磊、李海峰负责开车接送,张晓刚负责放哨,赵天平、姜有军、张空军、张晓负责使用扎杆和洛阳铲探墓并负责打炮眼,张晓刚、赵天平、姜有军、张空军往打好的炮眼内装填好炸药后由赵天平负责引爆。炸出一个直径约60公分,深约6米的盗洞,姜有军负责进盗洞挖掘。 27、2016年7月中旬至9月期间,李海英为盗掘古墓葬,多次组织古磊驾驶车牌为陕A857BW白色尼桑越野车在西安市灞桥区江村、金星村等地踩点,后李海英又在西安购买探杆、洛阳铲、送风机等作案工具,并组织古磊、姜有军、王根广、张空军、李海峰、张晓刚、张晓等人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作案现场由张晓刚、张晓放风,姜有军、王根广和张空军使用探杆探测确定古墓位置,并使用洛阳铲等工具盗掘古墓葬,古磊、李海峰负责接送姜有军等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在该次盗掘过程中,姜有军、王根广等人共盗掘出土石磬十余个、古币约十公斤、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交予李海英出售,李海英于2016年9月5日在西安市大唐西市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以十四万一千元人民币卖于他人,分别给张晓刚、张晓等人每人分二万元赃款。 28、2014年,被告人薛春刚伙同井延锋(已起诉)在延安市宜川县鹿川乡马塬梁上采用人工挖掘的方式开挖了一个长约1.2米,宽约50公分,深约3米的盗洞,并盗掘出土一个青铜器,后井延锋将出土文物进行非法出售,被告人薛春刚分得赃款200元。 29、2015年前后被告人薛春刚伙同井延锋、龙龙(外号、在逃)、王江红(在逃)、薛成刚(在逃)等人联系了一辆白色皮卡车,由该车接送该团伙到宜川县丹州镇冲坪村的冲坪塬上盗掘古墓葬。该团伙在该地点挖掘了一个长约1米、宽约50公分、深约6、7米的方形盗洞,后薛春刚在盗洞内挖掘出土一个青铜鼎。第二天晚上,薛成刚驾驶银灰色面包车拉着薛春刚、王江红、王江红他哥(名字不详)、井延锋和龙龙再次到冲坪塬出青铜鼎的古墓葬继续盗掘,当晚盗掘出五、六件青铜器(有青铜鼎、青铜簋盆、青铜瓶等)。所得文物由薛成刚、王江红联系出售,井延锋、龙龙、王江红他哥每人分得赃款一万元;薛成刚、薛春刚、王江红每人分得三万元赃款。 30、2015年期间,被告人薛春刚伙同井延锋驾驶摩托车到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村(马坪塬)盗掘古墓葬。井延锋用洛阳铲在靠近沟畔地方找到古墓,井延锋与薛春刚挖一个8、9米深盗洞,并在盗洞中盗出青铜风铃,麻钱,陶罐,陶制彩球等文物。井延锋将盗掘出的文物以2000元的价格非法卖给山西刘春红。井延锋、薛春刚二人平分赃款。 公诉机关依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小彦、孟经建、崔永强、张防战、李小亮、焦亚明、郭佳佳、薛春刚、张晓、杜飞飞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孟经建、张防战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并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张小彦、崔永强、李小亮、焦亚明、郭佳佳、薛春刚、张晓、杜飞飞的刑事责任;以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孟经建、张防战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彦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宗事实不认可,认为他盗掘的陶俑数量没有那么多,此次盗墓也受到过刑事处罚;第8宗事实他只去过一次;第13宗事实他当时是转去了,他不认识李叶军;第14宗事实,他只是指了盗墓的地方,没有去盗墓;第15宗事实他没有炒炸药,只是指了盗墓的地方;第17宗事实货不是他卖的,王俊锋没有分钱,当时的5000元钱他还退了李小亮300元;第19宗事实是甘肃的小何叫他去的,公安机关也已经处理过他了。对其它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第6、19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且第6宗事实被告人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2、起诉书指控第6宗事实中的赃物未经被告人辨认,且未说明赃物的来源,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只有各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客观证据印证,应当认定关于赃物及赃款的证据不足;3、被告人张小彦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参与的多宗事实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5、被告人在第13宗事实中只是在未回填的盗洞清理墓葬,对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破坏相对较小,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经建对起诉书第1、2宗事实不认可,两宗事实他没有出资,第2宗事实他没有参与;第3、4宗事实他只是买文物,没有参与盗掘;第10、19宗事实他都没有参与,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对被告人孟经建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经建犯盗掘古墓葬罪,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出资,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是组织者;第2、3、4宗事实中,被告人只是收购文物,而没有参与盗墓;第10宗事实只有范卫国的供述属孤证,不能与孟经建的供述相互印证,指控不能成立;第19宗事实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防战对起诉书指控的第8、12、13、14宗事实不认可,其认为他不是组织者,其中第13起事实前期也没有说给他介绍费,第14宗事实中他只提供了化肥。第18宗事实中他只卖了4个陶俑24000元。其他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8、14、15宗事实中,张防战未起组织作用;2、张防战有立功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张防战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永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所有犯罪事实都没有组织者,是他卖的东西,钱是坐在一块分的。其指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所盗掘的古墓非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作案也非集团犯罪、所盗文物也非国家珍贵文物等法定加重情节;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古墓葬价值损坏较小;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小亮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第5起事实中,他卖编钟所提赃款是120万。其指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在五起盗掘活动中,仅有一次是重要联系人、组织者之外,在其他几次盗掘活动中都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的盗掘活动,相比较而言,破坏性、危害性、影响范围有限;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佳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均听从张防战的指示接送盗墓人员及文物往返盗墓地点,并未实施盗墓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他参与的两起犯罪中,只是负责放风,没有打过炮眼。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晓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春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所盗墓葬都是一般平民古墓葬,具有一般的价值,挖掘行为没有造成古墓葬损毁,且所盗文物也无证据证实其价值,量刑时应从轻;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亚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杜飞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前后被告人孟经建伙同王贤能(另案处理)、武祥生(已判刑)共同出资,先后两次组织多人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古墓葬。第一次由武祥生组织方华(另案处理)、武永宁(另案处理)、武会生(另案处理)、王亚军(另案处理),王贤能组织柳荞换(已判刑)、戚黑蛋(另案处理)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古墓葬,并由武祥生驾驶王贤能的越野车负责接送盗墓人员,在该处盗掘出土一个青铜圆罍由孟经建负责出手。武祥生、王贤能每人分得赃款7万元,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每人分得赃款3万5千元。一周后,武祥生、王贤能、孟经建三人继续组织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出青铜圆罍的地方,盗掘出5个大小不一的三足青铜圆鼎、4个青铜簋盆、2个青铜瓶、1个青铜方甗,并由孟经建负责出手。一月后孟经建将60万元转至武祥生银行卡,武祥生、王贤能等人将上述赃款予以瓜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武祥生伙同王贤能、孟经建、方华、武会生等人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成乡盗掘古墓葬,并在古墓中盗掘出青铜鼎、青铜簋盆等文物,非法交易后分取赃款,该局于2017年6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王贤能辨认确定,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刘家下梁村生产路口柳树下就是他望风看人的地方;经武祥生、武会生辨认确定,甘肃省镇原县殷家成乡刘家下梁村村西半山腰一生产路口就是其盗墓地点。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报告014号证明,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刘家下梁村被盗古墓为周秦时期墓葬,具有较高的艺术研究价值。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武祥生、武会生确认孟经建就是和他们一起盗掘古墓的人。 5、证人王贤能证明,2010年前后,他和孟经建、武祥生共同出资盗墓,他和孟经建、武祥生、武会生、邹永平、武永宁、戚黑蛋、王狗娃、方华、柳荞换去镇原县殷家城乡盗墓,他和孟经建在镇原县殷家城乡不远的三叉乡一个宾馆等着,武祥生开车送其他人干活,大概一周,出了一个圆形青铜器,武祥生把东西交给了孟经建,过了三四天,武祥生在西安市玉祥门附近的秦都宾馆给他分了4万元。距上次盗墓过了半个月左右,他和孟经建、武祥生共同出资盗墓,他们和上一次一样的原班人马,还是在上一次镇原县殷家城乡上一次盗墓出货的地方,他在三叉乡一个宾馆等着,武祥生开车接送其他人,出了大概十件青铜器,武祥生带着东西去西安,他坐车去汇合,东西最后给了孟经建,大概过了半个多月,武祥生在三叉乡给他分了18万元。 6、证人武祥生证明,2010年前后,他和王贤能、孟经建共同出资,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墓,他带着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王贤能带着柳荞换、戚黑蛋。他驾驶王贤能的越野车负责接送盗墓人员,在该处盗掘出土一个青铜圆罍,由孟经建带回西安。之后孟经建转过来36万元,他和王贤能每人分了7万元,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每人分3万5千元。一周后,他和王贤能、孟经建三人继续组织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柳荞换、戚黑蛋在甘肃省镇原县殷家城乡盗掘出青铜圆罍的地方盗掘出5个大小不一的三足青铜圆鼎、4个青铜簋盆、1个青铜盘、2个青铜瓶、1个青铜方甗,并由孟经建负责出手。一月后孟经建将60万元转至他的银行卡,他和王贤能每人分了15万元,方华、武永宁、武会生、王亚军、刘荞换、戚黑蛋每人分了5万元。 7、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距2009年盗墓后的几个月后,他和武祥生、王贤能三个共同出资在甘肃镇原县出了一坑货,是一些青铜器,他将货带回西安后卖给了李红春,卖了45万元,给了武祥生30万元,武祥生他们自己分的钱。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经建身份情况与查明情况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2009年前后武祥生、王贤能共同出资,一起组织方华、武永宁、武会生、安小海(另案处理)、罗芳明(另案处理)、王亚军、戚黑蛋等人在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盗掘古墓葬。武祥生、王贤能安排人驾驶一辆切诺基越野车接送。武永宁、武会生负责盗墓现场分工安排实施盗掘。当晚该团伙从古墓中盗掘出两个一样的青铜瓶(高约40公分,直径约23公分,瓶身半腰两侧各有一个耳状,表面有花纹)。孟经建将两个青铜瓶出卖后,将部分赃款交给武祥生,自己获利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武祥生伙同王贤能、方华、武会生等人在甘肃省武山县王家门村盗掘古墓葬,并在古墓中盗取文物。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王贤能辨认确定,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村东生产路高架桥下就是其望风看人的地方;武祥生辨认确定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北桥南生产路口就是其接送盗墓同伙的具体地点;武会生辨认确定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北桥南生产路口向西约五公里一半山腰处就是其盗墓地点。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报告014号证明,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王家门村被盗古墓为周秦时期墓葬,具有较高的艺术研究价值。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武祥生、武会生确认孟经建就是向他们收购盗掘出土两个青铜圆瓶的人。 5、证人王贤能证明,2009年前后,他和武祥生共同出资,每人拿了2万多元做盗墓经费,他开一辆车,“大毛”开一辆车,拉着武祥生等人去武山县王家门村盗墓,他只负责出资开车,最后挖出两个一样的青铜圆瓶,他和武祥生将东西拉到西安玉祥门秦都宾馆,交给了孟经建,武祥生和孟经建谈,最后给他分了135000元。 6、证人武祥生证明,2009年前后,他和王贤能共同出资,在甘肃省武山县王家门村盗墓,他带着方华等人,王贤能带着王亚军等,出了2个一样的青铜圆瓶,他和王贤能将青铜瓶拉到玉祥门秦都宾馆交给了孟经建,之后孟经建说东西卖了80万,孟经建收了8万元信息费,他们把剩余72万带回予以瓜分。 7、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2009年武祥生召集小方、武永宁在甘肃甘谷县出了一坑货,是一对青铜瓶,武祥生将东西交给他,他将东西卖给大唐西市的李红春,卖了100万元,他拿了40万元,武祥生和王贤能每人30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三)2012年10月前后,武祥生(已判刑)、被告人焦亚明、武瑞虎(已判刑)、戈树名(另案处理)、李双牛(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西安思源学院对面的地里盗掘古墓葬,武祥生负责开车接送,盗掘出一个青铜提梁卣、一个玉璧、一个方形玉印章,武祥生将盗掘出的文物交由被告人孟经建出手,武祥生、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武瑞虎及被告人焦亚明、戈树名指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思源学校对面树林某处及一荒地内(均在水安路附近)就是他们2012年盗掘古墓葬的地点。经武祥生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思源学院水安路附近就是其负责接送盗墓人的地点。第一次盗出青铜提梁卣,交由孟经建带走,后每人分得一万元;第二次盗出陶器,未分钱。 2、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9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证明,西安市狄寨塬思源学院对面被盗掘古墓葬,盗掘行为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坏。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被告人焦亚明确认武祥生就是和他一起盗掘古墓的同案犯;武祥生确认武瑞虎就是和他一起盗掘古墓的同案犯;邹永平确认武瑞虎就是和他一起盗掘古墓的同案犯。 4、被告人焦亚明证明,2012年年初,武祥生叫他盗墓,武祥生拉着他和武巴娃、邹永平、戈树明、李双牛(病故)在西安市狄寨塬思源学院对面塬上盗墓,出了一个青铜矛、一个青铜提梁卣、一个玉璧、一个三足圆形陶鼎、一把铁剑,武祥生把东西拿走了,最后他分了一万两千元。 5、证人武祥生证明,2012年10月份,孟经建组织他、焦亚明、李双牛、武瑞虎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思源学院对面地里盗墓。盗了一个青铜提梁卣、一个玉璧、一个方形印章,他将盗掘文物交由孟经建出手,共给了5万元,他和焦亚明、武瑞虎、戈树名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 6、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派出所证明证实,2017年7月6日被告人焦亚明到天水派出所投案自首。 7、被告人孟经建当庭供述,该宗事他只收购了赃物,未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 8、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焦亚明身份情况与查明情况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四)2011年至2012年间,孟经建组织李小亮、武祥生、武永宁、张小彦、焦亚明等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安市杜陵66号陪葬墓进行盗掘。第一次盗掘出土八、九块玉璧、一个玉人、一件铜牛、两个青铜盘子、麻钱若干等文物,孟经建将上述文物出售后,分给武祥生赃款60万元人民币、分给李小亮和张小彦赃款每人25万元人民币;焦亚明获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张小彦伙同孟经建、李小亮等人于2011年期间在西安市杜陵盗掘古墓葬,并在杜陵保护范围内盗掘出青铜牛、玉璧、玉人等珍贵文物。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孟经建辨认确定,西安市杜陵邑遗址沿中国唐苑北门前一条南北公路前行,经过停车场前行约100米,西侧有配电室的地方就是武祥生带他来的地方;经被告人李小亮辨认确定,西安市杜陵邑南路杜陵陪葬墓封土北侧、西侧就是其盗掘古墓的地点;经被告人焦亚明辨认确定,西安市杜陵邑南路中国唐苑门口向西约20米北侧树林内约100米的一处封土堆西侧约3米处为其盗掘古墓的地点。 3、国务院及陕西省政府文件、杜陵遗址保护范围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杜陵属于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被盗杜陵陪葬墓属于杜陵重点遗址保护范围。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李小亮、张小彦、武祥生确认孟经建就是和他们一起盗掘古墓的人;武祥生、焦亚明、孟经建、张小彦确认李小亮就是和他们一起盗掘古墓的人;武祥生、孟经建、李小亮确认张小彦就是和他们一起盗掘古墓的人。 5、证人武祥生证明,2014年1月份前后,孟经建联系他将他从天水叫到西安,李小亮说和孟经建一块在西塬上盗墓,孟经建就让他找人,他找了武永宁、方华、焦亚明、邹永平、武瑞虎,武永宁还找了一个男的,李小亮找的“老八”,在盗掘过程中由李小亮负责带路,他负责开车接送盗墓人员,用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在纺织城高速路口南两三公里处的一个公交警务室后面不到一百米的地里盗掘出玉璧7、8块,一个男性玉人,一个铜牛,一个三足漆器座以及一些破损的玉片。最后他听人说这是西汉杜陵陪葬坑。孟经建负责将所盗掘文物出手,他分了20万元,武永宁和他找的那个人每人分了8.5万元,方华、焦亚明、邹永平每人分了15万元,李小亮和张小彦每人分了25万元。 6、证人邹永平证明,2011年,武祥生叫他跟着他去盗墓去,武祥生除了叫他之外,还叫了武永宁、焦亚明、方华,方华开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拉着他们从甘肃天水到了西安,到西安后武祥生把他们领到一家旅馆住下了,住下后孟老大和李小亮来了,孟老大、李小亮和武祥生三人在一起商量盗墓的事,之后便安排他们出去转着找古墓,具体地方他说不来,当时周围有山有河道,转了两、三天没有找到古墓。之后李小亮领他们到一处别人盗过的盗洞处,盗洞有七、八米深,他和焦亚明下盗洞里掏,方华、李小亮、武永宁负责吊土,武祥生负责开车接送人。第一天晚上去他和焦亚明从盗洞里掏出来一个玉人,高约八公分,七八块玉璧(有残损),直径十公分左右。第二天晚上他们又去那个盗洞里继续盗掘,从盗洞里掏出来一个铜牛。他们盗掘出的玉人、玉璧和铜牛都交给孟老大拿走了。过后武祥生给他分了15万元,其他人分了多少钱他不清楚。 7、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2012年左右,张小彦和李小亮在杜陵附近盗掘古墓葬,他知道这件事后,又组织了武祥生、武永宁等人,他还和武祥生一块去看了一下,感觉能出货。之后就由武祥生、张小彦、李小亮上去普探。大概过了两个月,武祥生说出货了,他让武祥生把货拿到其西安灞水家园的房子里,这一次出土的有8、9个完整的玉璧,最大的直径约20公分,最小的直径约15公分,1个高7、8公分的玉人,一个长约17公分,高约12公分的铜牛,2个直径25公分的青铜盘子,还有一些破素的玉璧和麻钱,他看了货以后就让武祥生走了。后来他联系他人以300万元的价格把玉璧卖了,实际收到120万元,铜牛和青铜盘子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杰,玉人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一波。之后,他分给武祥生60万元,分给李小亮和张小彦各25万元。 8、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1年底他和几个朋友在西安杜陵探了一个古墓,在他用炸药把坑开好以后,准备出货的时候,孟经建和李小亮找人把他一帮人赶走了,孟经建和李小亮在杜陵挖,后来孟经建和李小亮的人干不成活,孟经建又让李小亮叫他一起干。孟老大在天水叫了4、5个小伙和他、李小亮一块干的,这次盗墓的炸药是他自己加工的,工具是他和李小亮提供的,他和一个甘肃的小伙下坑起货,出了1个高10公分,长约25公分的铜牛,8、9个完整的玉璧,1个高约7公分的玉人,还有一些小东西,出土的东西都被孟经建拿走了。过了几天,孟经建把李小亮和他叫到纺织城水泥厂,分别给两人一张25万元的银行卡,他和李小亮当晚玩老虎机把钱输了。 9、被告人李小亮供述证明,他、武祥生、张小彦及武祥生叫的3、4个甘肃人在少陵塬挖出来几个玉璧、青铜牛,这些东西都是武祥生拿走了,卖给了孟老大,后来武祥生要了他的身份证为其办了银行卡,给里面转了25万元。 10、被告人焦亚明供述证明,2010年元月,武祥生找他去西安,他就跟着去了。武康林开车拉着他和邹永平还是方华(具体谁记不清了)到西安市纺织城高速路口下车,来到一个民房,里面还有武永宁、武罢娃,之后住了几天,一天晚上,武祥生开车接他们,中途接了老八和亮子,到了三兆塬,他和亮子、武永宁、方华、老八、邹永平、武罢娃盗墓,出了6、7块玉璧、一些玉料、一个三足漆器座子、一个青铜牛,十几斤麻钱,武祥生把货拿走了,最后给他分了15万元。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小亮、张小彦身份情况与查明情况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五)2001年期间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附近古墓葬盗掘出土黑色裸体陶俑180件,并以800元每件的价格出售给孟经建,孟经建付给张小彦15万元。2001年孟经建将其中的120件黑色裸体陶俑以15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王辉县,获利18万元,2017年3月孟经建将剩余64件黑色裸体陶俑以30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张有平,获利20万元人民币。孟经建卖给张有平的64个陶俑,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1件。被告人孟经建实际获赃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张有平处扣押裸体人俑64个。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咸阳市文博馆,从1100余件文物中,经被告人孟经建辨认确定,上述64件陶俑就是他从张小彦处非法收购并转售给张有平的人俑;经张有平辨认确定,上述64件陶俑就是他从孟经建处收购的人俑。 3、2017陕文鉴字047号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报告证明,被查获的64件黑色裸体陶俑中,有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61件。 4、证人王辉县(即“福建王”)证明,十几年前,他在孟老大手里买了七、八十个黑色陶俑,一个1000多元,总共花了多钱记不清了。 5、证人张有平证明,2017年3月底4月初,孟老大给他打电话说有些黑陶俑要卖,之后孟老大带了一个黑陶俑和一个黑陶马让他看,他没有看上黑陶马。最后在孟老大处购买了64个黑陶俑,共计20万元。孟老大将货送到了他的西安尚真集公司,后来他安排公司宋胜利将货送到天水成纪博物馆。 6、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大约在2001年,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附近古墓葬盗掘出土黑色裸体陶俑180件,并以每件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他给了张小彦15万元。2001年他将其中120件黑色裸体陶俑以15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一个绰号为“福建王”的人,“福建王”给了他18万元。2017年,他将剩余的60件陶俑卖给张有平,张有平给了他20万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王辉县确定孟经建就是向他出售黑色陶俑的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六)2011年左右被告人李小亮组织孙小华(已判刑)、大强(在逃)、耿建军(已判刑)、老憨(在逃)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潘村使用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挖一深约十几米盗洞,将盗洞挖开后,使用送风机往盗洞中送空气,随后大强、耿建军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盗掘出一套完整的陶制编钟(14个陶制编钟,3个陶制瑞兽底座,1个陶制人俑)。李小亮将盗掘获得的一套陶制编钟以18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李小亮分得赃款6万元。2015年孟经建将该套陶制编钟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张有平。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该套文物为国家三级文物。被告人孟经建实际获赃款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李小亮、耿建军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潘村张白牛家门前就是他们伙同孙小华盗墓地点。 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张有平所有的尚真集古玩店及成纪博物馆扣押陶制编钟14件、陶制瑞兽3件、陶人俑1件。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李小亮辨认确定,上述被扣押的18件文物就是他伙同他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潘村盗掘的文物;经孟经建辨认确定上述文物就是他从李小亮处非法收购并出售给张有平的文物;经张有平辨认确定上述文物就是他从孟经建处购买所得的文物。 4、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等证明,西安市灞桥区潘村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古墓葬,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上述扣押的18件文物均为三级文物。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孙小华对同案犯耿建军、李小亮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6、证人孙小华证明,2011年前后的一天,他到李小亮家闲逛,李小亮提出在潘村盗墓,李小亮在东郊找了一个叫大强的人,他叫了耿建军和伟伟。他们几个人先在潘村路口一个修理部门前发现一个老盗洞,在老盗洞附近打了一个炮眼。第二天晚上他们带炸药放进炮眼进行了引爆。第三天晚上去他们用工具将盗洞戳开,用汽车暖风向炮眼里送风,30多分钟后,大强和耿建军下盗洞清坑,他在路边望风,李小亮和伟伟在洞口附近转悠,一会儿清出来一个跪姿陶俑和一个陶制辟邪兽还有一些陶器碎片。他将东西带回他家里保管。后李小亮带武祥生来他家里看货,最后他们以十六、七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武祥生,他和李小亮每人分了6万元,剩余钱其余三个人分了。在盗墓中,李小亮寻找盗墓地点、提供工具、炸药和雷管,提供车辆,他主要负责开车和放风,其他三人主要是下坑和干活。 7、证人耿建军证明,2011年左右,孙小华给他说有个盗墓的活,别人干过了,他们再去看看。孙小华叫了他和伟伟,到了李小亮家里,还有大强一块去了盗墓现场。第一天晚上他们在别人挖的盗洞没有找到东西,之后小亮再找了一个位置,他们连续四天打眼、放炮、挖墓,炸开盗洞,他和伟伟按照大强指示挖土,大强清坑清出东西,听说是陶器,东西当场就被孙小华拿走了。最后卖了多少钱他也不知道,别人分了多钱他不知道,给他分了1万元。盗墓中,李小亮和孙小华负责找地方、提供工具、炸药和车辆,他和裴伟、大强负责下坑干活。 8、被告人李小亮供述证明,2011年10月份一天,他组织孙小华、大强、刘建军、老憨在狄寨塬潘村通过炸药爆破和人工挖掘挖出一些陶制编钟、陶磬和辟邪兽底座,之后李小亮将陶制编钟以18万元价格卖给了孟老大,李小亮和小华每人分了6万元,剩余其它人平分了。 9、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2012年,李小亮出了一坑货约他看货,他去李小亮家,李小亮提出来一套陶制编钟(有残损),他以18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随后将陶制编钟发到广州找朋友进行了修复。2015年,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有平,并将东西送到了张有平的成纪博物馆,张有平验货后,过了几天给他妻子的银行卡上转了100万元。 10、证人张有平证明内容与孟经建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七)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焦亚明、武永宁、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当晚张防战驾驶其绿色猎豹车将武祥生等人送至盗墓地点附近,武祥生、郭佳佳负责放哨,焦亚明、武永宁负责挖掘盗洞,盗洞直径约40公分,深约6米,武祥生在盗洞中挖出三十余个编钟其中有鎏金编钟。该团伙正在实施盗掘时,被告人李小亮伙同杨卫东(已判刑)、张军彦(另案处理)等人拿手电照射将正实施盗掘的武祥生等人赶跑。李小亮等人随后进入武祥生等人未清理完的盗洞中继续清理,后挖出30多个青铜编钟,2、3个鎏金横木护角以及一些编钟配件等。李小亮将该次盗掘得来的青铜编钟等文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孟经建,孟经建加价后卖给张有平从中获取利益。其中,李小亮获赃款32.5万元,孟经建获赃款150万元。 上述文物中的7件青铜编钟及4件青铜配件被公安机关从张有平处查获。经鉴定,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查获的7件青铜编钟中,1件为二级文物,6件为三级文物,4件青铜配件为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辨认,杨卫东、李小亮分别确定西安市灞桥区金星村就是他们盗掘古墓葬的地点。 2、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23号)证明,灞桥区金星村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张有平处扣押7件青铜编钟、4件青铜配件。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郭建明确定杨卫东就是被他叫去盗掘古墓葬的人,李小亮确定杨卫东就是与他一起盗掘古墓葬的人。在咸阳市文博馆,从1100余件文物中,李小亮确定辨认出侦查人员扣押的7件青铜编钟和4件青铜配件,是他2015年伙同杨卫东在西安狄寨塬盗墓所得并卖给孟经建的文物;杨卫东确认上述文物是他伙同李小亮在西安狄寨塬盗墓所得并被李小亮出售的文物;孟经建确认上述文物是他从李小亮处购买并出售给张有平的文物;张有平确认上述文物是他从孟经建处购买的文物。 5、陕西省文物鉴定报告证明,侦查人员从张有平处扣押的7件青铜编钟中,1件为二级文物,6件为三级文物,4件青铜配件为一般文物。 6、证人武祥生证明,2015年2月份,四牛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来干活,他和焦亚明、武永宁开他的哈佛H5车拉着工具到西安,四牛开着他的军绿色猎豹越野车拉着他、焦亚明、武永宁、老八张小彦到西安灞桥狄寨塬上踩点,地方是张小彦指的。当晚四牛开其的猎豹车把他、武永宁、焦亚明、老八、郭佳佳送到白天踩点的地方就走了。他和郭佳佳望风、武永宁和焦亚明在老八的指示下用钎子和洛阳铲探墓,当晚就把墓道找见了。第二天老八再未去过现场,第二天晚上焦亚明和武永宁用大铲开了一个盗洞,他下洞清出二三十个编钟,三个鎏金编钟座子,他正在清坑时上边人喊他说有人来了,他们就把他拉上来,当时清的东西没有拿出来,事后四牛给了他3000元。后来老八说是李小亮带人把他们撵跑的,他们走后是李小亮把他们的货清了。 7、证人杨卫东证明,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小亮开车拉着他们四人在狄寨塬上转,发现有一伙人正在盗墓,李小亮用手电筒一照,那些人就跑了。他们到了那些人挖的盗洞跟前,李小亮让其中一个人进了盗洞,发现有一些编钟,他们就把编钟吊了上来,给了李小亮。之后李小亮给了他5万元。他回家后过了十几天,李小亮又给他打电话说让接着在上次那个地方干,他就去了西安,跟着李小亮、张宏志、转怀等人在上次那个地方清货,挖出来一个支撑编钟的杆子和一个鎏金的编钟底座,东西被李小亮拿走了,之后没有分钱。 8、证人张有平证明,2014年左右,孟经建向他出售过青铜器文物。第一次是两个青铜鎏金编钟底座,他给了孟经建200万,第二次是5个鎏金青铜编钟,7个有工艺的青铜编钟,他给了孟经建150万。 9、被告人张防战供述证明,2015年2月,他组织武祥生、焦亚明、武永宁、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当晚他驾驶其绿色猎豹车将武祥生等人送至盗墓地点附近,干了5、6天,武祥生说出东西了,但是在清坑子的时候被一帮人赶走了,听武祥生说出了二、三十个编钟,但没有清出来。后来他听张小彦说是李小亮带人清了那些编钟。 10、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5年2月份,他跟武祥生在狄寨塬开坑盗墓。清出来二、三十件编钟,还没来得及拿出来就被李小亮领的人撵跑了。 11、被告人焦亚明供述证明,2015年3、4月份,武祥生叫他盗墓,武祥生拉着他和武永宁到西安,之后一天晚上,“小郭”开车拉着他们三个还有四牛、老八到思源学院那条路的塬上盗墓,他们挖了个洞回去了,过了几天下雨的晚上,他们来后,武祥生在洞里放上雷管炸药炸洞,之后在清坑的时候他们看到几个人以为是巡逻警察,就跑了。 12、被告人李小亮供述证明,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张志彦给他说那几天狄寨塬有人挖墓呢,让他找几个人“溜洞子”就是别人把盗洞挖好后,他们趁机下坑挖东西,后来一天晚上凌晨3点左右,他组织张志彦、杨卫东、老张及一个宝鸡人在狄寨塬上找挖墓的,他们发现了一处盗墓的,他们几个人慢慢走过去突然把手电筒打开,那些盗墓人全部跑了,他们就过去下了盗洞,挖出来30个左右青铜编钟,他将这些东西以100万元价格卖给了孟经建,之后给王卫东分了22万元,给老张和另一个宝鸡人每人6.5万元,剩余的他和张志彦平分了。 13、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2013年或2014年,李小亮给他打电话说出货了,他就去李小亮家里看货,有11个编钟,编钟架子横木鎏金护角2个、各类编钟配件,以上共计50件左右,他将这些东西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有平。他后来分两次共给了李小亮120万元。过了半个月左右,李小亮说上次的地方又挖出货了,他还是去李小亮家看了货之后,将东西带走,有青铜编钟30多个,鎏金编钟架子2个及一些配件,共计70多件货。还是以同样的程序卖给了张有平,卖了150万元,给了李小亮80万元。李小亮第一次让他卖编钟的时候,他留了两个成色比较好的鎏金编钟底座,于2016年7月在大唐西市卖给了张有平,卖了120万元,之后他再给了李小亮60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八)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杜飞飞出资并组织郭建明、李铁刚、张军、刘博(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杜飞飞驾驶黑色北斗星将郭建明等人及盗墓工具送至狄寨塬并带至已经开好的盗洞前,郭建明与李铁刚先后进入盗洞清坑,挖出7、8个青铜编钟,编钟被杜飞飞拿走。第二天晚上杜飞飞等人再次进入出编钟的盗洞继续清坑,当晚郭建明等人在盗洞中又挖出了24件青铜编钟。两次盗掘共得30余件青铜编钟。杜飞飞先给郭建明等四人分10万元后自己通过李小亮、张军彦等人联系孟经建,最后以40万的价格将盗掘得来的部分编钟卖给孟经建。孟经建以60万的价格转卖给张有平,获赃款20万元。杜飞飞获赃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郭建明、张军、李铁刚以及杜飞飞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金星村一樱桃园内就是其盗墓地点。 2、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4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以及淳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镇沟泉村江村古墓(带有五处盗洞,其中一处樱桃园内盗洞系郭建明、张军、李铁刚以及杜飞飞确定的盗墓地点),位于狄寨塬金星村,该盗掘地点为西汉时期古墓葬(含陪坑),并与西汉帝后陵相关,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甘肃省天水市大秦艺术中心尚真集古玩店负责人潘明霞的见证下进行搜查,搜出九个大小不一的青铜编钟,并依法予以扣押。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咸阳市文博馆,从1100余件文物中,郭建明辨认出侦查人员从甘肃省天水市大秦艺术中心尚真集古玩店扣押的9件青铜编钟,是其2015年与杜飞飞、张军等人在西安狄寨塬盗墓出来的文物中的一部分;孟经建辨认出上述9件青铜编钟是经李小亮介绍别人卖给他的文物中的一部分;李小亮辨认出上述9件青铜编钟是杜飞飞经他介绍卖给孟经建的文物;杜飞飞辨认出上述9件青铜编钟是他经李小亮介绍卖给孟经建的文物。 5、证人张有平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孟老大拿了9个大小不一的青铜编钟,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这套编钟现放在他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的大秦艺术中心的店铺里,该中心也叫尚真集,负责人是潘明霞。 6、证人潘明霞证明,她是大秦艺术中心的负责人。该中心的所有人是张有平。2017年5月份公安机关从该中心搜查出了一套九件青铜编钟,是张有平交给她让她存放的。 7、证人郭建明证明,2015年4、5月份,杜飞飞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西安盗墓,让他再叫几个人。他就叫了李铁刚和刘小波,李铁刚还叫了张军,他们到了之后的凌晨,杜飞飞和他媳妇开车带他们去西安东郊狄寨塬一个地方,那个地方有个老盗洞,他和李铁刚下了盗洞,挖出来10个左右编钟,被杜飞飞拿走了,随后杜飞飞带他们回到了旅馆。第二天晚上,杜飞飞让他们再去了这个盗洞,还是他和李铁刚下去挖的,又挖出来十几个编钟。后来杜飞飞让他联系买家,他联系了他们县上的一个人,那个人看了货之后没有要。后来杜飞飞说货留给他,他给他们10万元,他们就同意了。随即杜飞飞先给了4万元,之后过了几天再给了6万。他自己分了4万元。李铁刚、刘小波、张军每人分了2万元。这次盗墓地点是杜飞飞提供的,工具也是杜飞飞提供的。 8、证人张军证明,2015年4月份郭建明打电话让他去盗墓,参与的人有杜飞飞、李铁刚、“小波”,作案过程及分赃与郭建明所述基本一致。 9、被告人李小亮供述证明,2015年,杜飞飞盗墓挖出来一批编钟让他找买家,他联系了孟老大,孟老大以40万元价格收购,杜飞飞给了他2万元好处费。 10、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2015年,李小亮介绍一个朋友卖给了他20多件编钟,他支付了28万元,之后他将该编钟卖给张有平,卖了不是50万就是60万。 11、被告人杜飞飞供述证明,2015年4月,他给了建民500元钱,让他们购买盗墓工具洋镐、绳子和头灯等,凌晨他和建民他们一起到了狄寨塬金星村,他们在活动板房附近找,最后找到一个盗洞,然后建民下坑,他回到车上等他们。过了一个小时,建民打电话让他接他们,他接到他们,看见建民手里拿着一个蛇皮袋子,里面装着七八件青铜编钟,他开车将他们送到宾馆,之后将编钟带走了。第二天晚上他们又说再去弄一次,还去了上次的盗洞,这次出了24件青铜编钟,加上前一天出的共31件。后建民联系了一个甘肃人,最后人家出20万,他不同意卖,他给建民说你要卖20万不如卖给他,除去他该分的钱,他给其10万,最后一共给了10万。最后他先联系张军彦,张军彦联系的孟老大,他说要150万,孟老大说东西就值二三十万,最后没有谈成。之后他联系李小亮找买主,李小亮找的也是孟老大,最后是李小亮和孟老大谈的,这些编钟共卖40万,之后给李小亮5万元介绍费。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九)2015年10月份,李叶军(另案处理)纠集张防战和王建峰,商议由张防战和王建峰各自组织人力后合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张防战组织武祥生、张小彦、郭佳佳,王建峰(另案处理)组织李海英(另案处理),李海英组织王鹏(另案处理)、白虎灵(另案处理)、王学红(已判刑)、姜有军(另案处理)、张晓刚(另案处理),该团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金星村附近进行大面积探测并确定地点后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大型青铜编钟7个及编钟碎片。张防战和王建峰商量后决定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掘出土的编钟及碎片非法出售所得赃款双方平分,后张防战联系李叶军谈好价格后,张防战按照李叶军的指示将编钟送至西安市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小区李叶军司机于才(另案处理)的租住房屋内进行交接。2016年春节前后李叶军陆续给张防战和王建峰各支付150万元。后张防战分给张小彦50万元,分给郭佳佳10万元,武祥生40万元,自己留了50万元。在盗墓期间,白虎灵等人私藏青铜编钟一个,后被追回。经鉴定,该案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初期陪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上述青铜编钟系二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武祥生证明,2015年秋季,四牛打电话让他和郭佳佳下来在狄寨塬和一帮人盗墓,因为这个他也参与着,但是没有信得过的人。四牛将他电话给了老海,让干活把他接上,他住在水泥厂附近的枫林晚客栈,上去干活有时是郭佳佳接他,有时是老海接他,当时在狄寨塬干活的有他和老八、郭佳佳还有老海的四个人。他和郭佳佳主要看人放哨,老八指示老海的人探墓道。之后过了几天老海的人打了十米的炮眼,他和老八往里面装炸药,之后老八引爆后他们就回去了。过了三四天他们清坑清出了六七包东西,说是编钟和编钟碎片。之后又出了两包编钟和一些碎片。四牛开车将这些东西拉走了,过了一两个月给了他40万元现金。 2、证人王学红证明,2015年10月份王鹏打电话叫他和白虎灵去西安盗墓,到了之后听说是一个姓李的老板组织的,晚上他们几个人去纺织城的山后面盗墓,前前后后能干十天左右。他们用炸药爆破以及人工开掘了盗洞,盗掘出来一些编钟及碎片,在出货过程中,他和王鹏、白虎灵商量后私藏了一个编钟。之后姓李的老板给了他10万元。 3、证人李海英证明,2015年10月份,王建峰说他那有个挖墓的活,让他给他上几个人一起干,同时给他介绍了张防战,他和张防战去狄寨塬金星村北先去看了一次,张防战说就在这地方挖。后来一天张防战给他联系,让他给上人,他就让王鹏、白虎灵、王学红去的,张防战他们那边他就认识“老八”和郭佳,其它人都不认识,具体盗挖他没有参与,他听说挖了几个编钟,东西被张防战拿走了,后来王建峰先给了他50万元,最后再没给过。他给他叫的三个人每人10万元,他拿了20万元。这次工具是张防战提供的,他的人就是去给帮忙,给多少算多少。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学红、王鹏、白虎灵分别确定西安市灞桥区金星村一樱桃园内就是他们盗掘古墓葬的地点。 5、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白虎灵处扣押青铜编钟一个。 6、文物鉴定报告证明,该案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初期陪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上述青铜编钟系二级文物。 7、被告人张防战供述证明,2015年10月份,李军(即李叶军)介绍王建峰跟他一块在狄寨塬盗墓。王建峰找了一帮临潼人,其中一个人叫的他,他找了郭佳佳、张小彦、武祥生。然后王建峰开着自己的白色尼桑车去狄寨塬盗墓的具体地点,之后在开始干活之前,因为狄寨塬上干活的人比较多,他先让郭佳佳找了一帮人去清场子,完了以后两帮人开始盗墓。他让郭佳佳把张小彦、武祥生送到狄寨塬上和他的人见面,然后他们就开始普探,探到以后他就和王建峰商量干活的事,王建峰说没有雷管,他和王建峰约定在王勇的古玩店见面送雷管,当时王建峰没有来,他给了其3根雷管。当天晚上郭佳佳送张小彦、武祥生和他的人汇合,打好炮眼装炸药爆破,爆破完之后一两天开始出货,他拉着王建峰开着其绿色捷豹车去取货,第一次出土的有4个青铜编钟,两个大的高度约32公分,两个小的高度约28公分。第二天武祥生给他打电话说出货了,他拉着王建峰开着其绿色捷豹车去取货,这次出土的有2个青铜编钟,半袋子青铜碎片。后来其给他打电话说货出完了,他聚合王建峰商量卖货的事,商量的价格是300万元,跟李军联系好以后,他把货送到李军位于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小区的家中,李军看货以后问多钱,他说300万元,李军表示同意。2016年临近春节时,李军先后给他和王建峰各付了150万元,他给武祥生分了40万元,给张小彦分了50万元,给郭佳佳分了10万元,自己留了50万元。 8、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5年,他听说李小亮因为在狄寨塬盗墓被判刑,想着狄寨塬肯定还有东西,就联系张防战在狄寨塬盗墓。张防战问了情况后让等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张防战告诉他人找好了,可以去干活了。张防战先让他带着找好的人去狄寨塬普探,张防战找的人开着白色越野车拉着他一块去狄寨塬,当时车上还有老海、他、武祥生、小郭(郭佳佳),还有几个人不认识。老海领的人把盗墓地点探好以后,然后由郭佳佳开车接送大家到探好的地点盗墓,老海的人打好炮眼,他放炸药和雷管,之后有人引爆炸药。爆破完以后的几天开始出货,老海的人下去挖了一个多小时,挖出了5个完整的青铜编钟,最大的30多公分,最小的20多公分,他和武祥生把挖出来的编钟装到蛇皮袋子放在张防战的绿色捷豹车上,张防战把东西拉走以后大家都回去了。第二天晚上大家在昨天的坑里挖出了2个完整的编钟和一些碎片,他和武祥生把东西装到蛇皮袋子放到张防战的绿色捷豹车上。干完活之后的一个礼拜,张防战给他打电话说东西卖了让去取钱,在浐河河边张防战的绿色捷豹车上,张防战给了他50万元现金。 9、被告人郭佳佳供述证明,2015年的一天,张防战给他打电话让开车去白鹿原的金星村,一同去的还有老李和老李的老板,其开的白色尼桑越野车。一行人在金星村周围转了一会儿后就开车走了,张防战让他把上塬的路线记好,以后要开车接送盗墓的人,他当时答应了这件事。过了几天,张防战让他把盗墓的人拉到塬上,联系好以后,他开着其白色现代车到水岸东方小区接人,四个人手里都拿着探杆。他把车开到半引路加油站等老李一帮人,老李开着一辆白色尼桑越野车,然后一块都开车去了金星村,人下车以后,他就开车离开了,在灞桥汽车学院门口等,老李也在等着,凌晨3、4点,武祥生给他打电话让上去接人,他接上人并把人送到东方水岸小区后就离开了。盗墓的人把位置探好以后,张防战给他说让他把其他盗墓的人撵走,他就让其朋友王力找了几个人去清场子,当时武祥生也去了,开的是武祥生和他的车。之后连着几天他都开车接送人盗墓,第七天下午4、5点的时候,武祥生给他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一处废弃的火葬场拉肥料,他开着自己白色现代车到了以后,看见武祥生和另外两个人在一个用砖头支的大铁锅炒炸药,炒完以后的炸药武祥生就放在了他的车上,晚上11点多他又接送人去盗墓的地方,车上的人下车时就把放在他车上的炸药拿走了。过了几天凌晨4点他开车去金星村接人,看见那些人出来的时候抬着两个麻袋,里面装的取出的货,放在了他车的后备箱里,他把车开到半引路加油站时,张防战开着自己的绿色捷豹车在路边等着,老李老板的白色尼桑越野车也在路边停着,他和几个工人把两麻袋东西抬下来放在张防战的车上,然后他就送人回东方水岸家园了。第二天接人的时候,那些人出来抬着两个麻袋,先放在他的车上,后来在半引路加油站又转移到张防战的车上。最后一天接人的时候,那些人出来只拿了半麻袋东西,放在他车里,第二天上午他在浐河边把麻袋交给张防战。接送完人以后的一个星期,张防战在浐河边一家早餐店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10万元,他收下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2014年前后,被告人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一个未回填的盗洞内挖出一件鎏金青铜编钟,随后返回家中携带手铲、绳子等工具再次进入该盗洞内盗掘,后盗掘出土青铜鎏金编钟、青铜编钟鎏金底座,及配件50余件文物。李叶军得知有人在西安市狄寨塬上盗掘出一坑大货,其让张防战打听寻找该坑大货,张防战经打听得知,该坑大货是张小彦所出。张防战与张小彦联系后在张小彦家中见到张小彦所盗掘出的青铜鎏金编钟及配件等文物。张防战与张小彦经协商,同意张防战先将货拉走。张防战通过电话让李叶军到其家中看货。其中有三十余件青铜鎏金编钟,有十余件青铜编钟,还有十一个鎏金编钟底座。张防战告知李叶军对方要价600万。李叶军先后通过张防战转交给张小彦400万,并要求张防战将文物送至其居住小区门口,李叶军将文物拉走。后张小彦将剩余未支付的100万让李叶军直接给张防战当做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防战供述证明,2014年左右,李军(即李叶军)问他是否知道有人在狄寨塬出了一批货,让帮忙打听一下。后来他找到老八(张小彦),张小彦承认其在狄寨塬才出了一批货,大小编钟及配件50余件。张小彦要价600万元,他到张小彦家看货,30多个鎏金编钟,10个普通编钟,11个鎏金青铜编钟架子,他把东西拉回其位于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的家中,并告诉张小彦钱到了他再把东西给买主。李军在他家看过货之后就回去筹钱,先给了100万元,他在曲江服务区把100万元给张小彦,过了一个星期又给了100万元,之后李军通过他陆陆续续再给了张小彦300万元,最后张小彦说剩下的100万元算是给他的辛苦费,李军把剩下的100万元付了以后他就自己拿了。 2、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他一个人在狄寨塬逛,看有没有新开的盗洞,结果发现了一个新开的盗洞,上面盖着土,底下是一个蛇皮袋子,他把袋子抽掉以后进入洞中,用手挖出一个5、6公分高的鎏金编钟,然后他拿着编钟回家取工具了。天麻麻黑以后,他带着工具再次进入盗洞,用手铲挖了半个多小时后就挖出了大小编钟及配件50多个,其把东西装到袋子吊上去,把洞口掩饰好就回家了。这些编钟中鎏金编钟大概30多个,最大的18公分,最小的约5公分,普通编钟约6个,还有7、8个编钟鎏金底座,10个鎏金编钟挂钩。过了几天以后,四牛(张防战)给他发了几张青铜编钟的照片,他说自己有货呢,就和四牛见面商量,他说了600万,四牛(张防战)当时就把东西拿走了,过了几天给他打电话说600万有人要呢,就先给他100万元现金,之后断断续续又给他300万元现金,剩下的钱四牛拿了,他听说四牛拿了100万元。他一共拿了400万元。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张小彦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江村和金星村之间麦地就是他于2015年5月挖出50多件青铜编钟和鎏金编钟的地点,这个地点与他和李海英、四牛、武祥生、郭佳佳2015年挖出6个青铜的具体地点相同。 4、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证明,该案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初期陪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一)2015年秋季,被告人张防战组织武祥生、邹永平(另案处理)、石建强(另案处理)、张小彦、郭佳佳、张宝龙(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郭佳佳驾车将武祥生、张小彦、邹永平、石建强送至狄寨塬对古墓葬进行踩点探测。将古墓葬找好后,邹永平、武祥生、郭佳佳等人在西安南郊废弃厂房内使用硝铵、锯末、柴油等制作炸药。当晚在狄寨塬已找好的古墓葬处打了一个九米深的炮眼,并填充炸药由邹永平将炸药引爆。过几天后该团伙将爆破的盗洞挖开,张宝龙、邹永平等人轮流进盗洞清坑,在古墓中共挖出约200多个黑灰色小动物陶俑(最大约15公分,最小约7公分,主要是鸡、鸭、鸽子等陶俑)。所出陶俑被张防战拿走。张防战以30万的价格卖给李叶军。张防战给武祥生等人每人分5万元赃款;给张小彦分了3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被盗墓葬位于向阳沟村东塬之上,墓道上发现盗洞4个,墓室发现盗洞2个,初步诊断为秦汉墓葬。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辨认,石建强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江村麦茬地和一片松树苗地交界处是他2015年年底左右伙同武祥生、邹永平、四牛、老八等人盗掘出数百件小动物陶俑的地方;邹永平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金星村西北方向一空地处是他2015年年底左右伙同武祥生、石建强等人盗掘出二百多件小动物陶俑的地方;武祥生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沿鹿鸣路往北行进,前行到沟泉村方向拐弯处,在路左边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沿土路继续行进到一活动板房处,后往东行进至一片荒地(距活动板房约一百米,位于其东侧方向)处,荒地与荒地南侧电线杆之间的一片地里,武祥生称该处系他伙同老八等人盗掘出土动物陶俑等物品的地方。 3、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4号)报告证明,被盗墓葬系秦汉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害。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石建强、郭佳佳、张防战、邹永平确认被告人武祥生就是和他一起盗掘古墓的同案犯。 5、证人武祥生证明,2015年秋季,四牛(张防战)让他找一个会制作炸药的来和老八一起盗墓,他找了邹永平和石建强。郭佳佳拉着他、老八、邹永平、石建强去狄寨塬那片地里盗墓。四牛在西安南郊找了一个废弃厂房并提供了硝铵、锯末、柴油、铁锅等物品,郭佳佳将邹永平和石建强拉到厂房制造炸药,四牛让他过去照看,最后炒了不满两硝铵袋子的炸药。之后在狄寨塬上打炮眼、装雷管,引爆等了几天清坑,因人手不够他叫来了张宝龙,老八叫了狄寨塬上一个人放哨,最后出了六包约两百多个黑灰色小动物陶俑,东西给四牛了。过了半个月四牛给他、邹永平、石建强、张宝龙每人分了5万元,给了老八和郭佳佳多少他不知道。 6、证人石建强证明,2015年年底的一天,武祥生打电话说让他跟其一起到西安去盗墓,同去的还有邹永平,他们一起驾车到了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方小区的一处房子里。第二天中午,一个名叫老八的人过来和武祥生在客厅商量挖古墓的事。到了下午,武祥生就叫他和邹永平与老八一起去看挖墓的地方去,是武祥生开他的黑色哈弗车带他们去的,老八在副驾驶坐着引路,车一路开到西安市白鹿原上,从一个村子穿过去到了一处公路旁,那个村子旁边有一个牌子,上面写着“金星村”,到了公路旁之后他们都下了车,老八把他们引到公路旁的一处麦地里,给他们指了一下挖墓的具体位置,那个位置离公路大概有二百多米远,然后他们就开车回住处了。到了晚上9点左右,一个叫小郭的人开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到水岸东方小区来接他们去地里挖墓,老八在半路上的车,他们一路到了白鹿原金星村公路旁,他和武祥生、邹永平、老八从车后备箱里把盗墓工具都拿下来了,小郭就开车走了,他们拿着工具进了地,到地方后,老八指挥,他和武祥生、邹永平先用探杆探墓,探到了一个宽二、三米左右的墓道,他们就轮流用洛阳铲打炮眼,打完炮眼后,然后小郭就开车把他们接回了住处。到了第二天白天,小郭来到他们住处接邹永平来了,说是接他去做炸药,小郭还给武祥生拿了几根炸药,然后小郭就把邹永平接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武祥生叫他跟他一起到制作炸药的地方看看去,当时是老八他们给武祥生用手机发的定位,武祥生开他的哈弗车拉着他用手机一路导航过去的,地点在西安郊区一处废弃的工厂厂房里,当时邹永平、老八、小郭、还有一个叫四牛的人在那儿,老八在旁边教邹永平制作炸药,老八指挥邹永平制造炸药,然后他们将制造好的炸药放入了武祥生的哈弗车后备箱,武祥生拉着他和邹永平回到了他们在水岸东方小区的住处,到了晚上,小郭到他们住处来了,小郭开着武祥生的哈弗车拉着武祥生、他、邹永平去挖墓,老八在半路上的他们车,他们一路到了白鹿原金星村,到了地方后,他们就把炸药抬下来进地里去了,小郭把车开走了,他们进地后,老八就和邹永平将炸药和雷管填装到了之前挖好的炮眼里,一共用了两根雷管,邹永平将雷管引爆后,小郭就开车将他们拉回住处休息了。过了一、两天,小郭开着武祥生的哈弗车拉着武祥生、他、邹永平等到白鹿原金星村去了,老八开的他自己的黄色现代轿车去的,到地方后,他们就从武祥生车后备箱拿了盗墓工具进地里去了,小郭把武祥生车开走了,老八将自己的车停在了路边也进地了,他和邹永平、小张轮流下到盗洞里清坑,他们一共清出了四、五百件小型动物造型的陶器,然后他们将这些陶器用黑色塑料袋子装的放在了武祥生车上,一共装了十几袋子,然后武祥生和小郭开车将这些陶器拉走给四牛送去了。过了几天,武祥生说四牛把钱给他了,然后给他、邹永平、小张每人分了五万块钱,分完钱后他就回家了。 7、被告人张防战供述证明,2015年冬季,他组织武祥生、张小彦、郭佳佳以及武祥生叫的两个小伙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郭佳佳驾车将武祥生、张小彦等人送至狄寨塬对古墓葬进行踩点探测。将古墓葬找好后,他们在西安南郊废弃厂房内使用硝铵、锯末、柴油等制作炸药。当晚在狄寨塬已找好的古墓葬处打了一个九米深的炮眼,并填充炸药由邹永平将炸药引爆。过几天后该团伙将爆破的盗洞挖开,在古墓中共挖出约200多个黑灰色小动物陶俑(最大约15公分,鸡、鸭、鸽子等陶俑)。所出陶俑被他拿走卖了30万元。半个月后他给武祥生他们四人每人分5万元,给张小彦分了10万元。他自己没有留钱。 8、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5年底,张防战让他带武祥生、郭佳佳及三、四个甘肃人去狄寨塬盗墓。他将他们带到后在路边望风,其他人挖墓,挖出来200多件动物陶俑,最后张防战给他分了三万元现金。 9、被告人郭佳佳供述证明,2016年初,张防战让他开车接武祥生及三个甘肃人去狄寨塬盗墓,期间几天里来回接送他们五、六次,还帮他们拉过一回炸药,后来听说出货了,货比较多。张防战也开了一辆越野车来接货,总共有七、八袋子东西。听武祥生说出了一些动物陶俑。回去之后张防战承诺给他2万元,最后一直没有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二)2009年期间,王俊锋(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李小亮、张小彦、贾五喜(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潘村张白牛家附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高约30公分、宽约18公分的粉彩跪拜俑,张小彦将该粉彩跪拜俑以5000元非法出售给张建红(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李小亮、王俊锋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潘村张白牛家门前就是其盗墓地点。 2、灞桥区潘村墓葬考古勘察工作情况证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于2017年9月20日对灞桥区潘家村被盗墓葬进行了勘探,情况如下:被盗墓葬处于潘家村三组张白牛家房前槐树以东。 3、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22号)证明,潘家村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汉代,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王俊锋证明,2009年期间,他和李小亮、张小彦、贾五喜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潘村盗掘过古墓,出土了一个粉彩跪拜俑,张小彦后来把这个东西卖了,卖了5000元,最后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后来罚了盗墓的几个人每人几千块钱。 5、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0年初,李小亮组织他、王峰峰、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在西安市思源学院东北方向四、五百米处挖掘盗洞,挖出一个跪拜俑,他以6000元卖给了张建红。 6、被告人李小亮供述证明,他、王俊锋、张小彦在狄寨塬潘村挖出来一个粉彩跪拜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三)2010年6月份前后,王俊锋纠集被告人张小彦、山西小曹(另案处理)及3个山西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向阳沟村神峪寺沟自然村东的麦田里先后采用人工挖掘、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古墓葬,共盗掘出土五十多个暗红色没有胳膊的站立裸体人形陶俑、十几个骑射陶俑和五、六个蓝色粗陶罐。王俊锋将盗掘出土的文物分批出售给被告人张防战和一个西安老板,王俊锋将部分文物出售给张防战,获赃款1万余元;王俊锋分给被告人张小彦1.8万元。 1、证人王俊锋证明,2010年6月份前后,他联系了山西的小曹,小曹来时带了3个人,这几人都住在老八家里,他每天开租来的伊兰特送他们去神寺沟的塬上的麦茬地盗墓,先普探,后开坑,最后人工挖,第一天晚上挖出20多个陶俑,第二天晚上小曹和老八下坑挖,老八从坑里清出来30多个陶俑。第三天晚上他们在距这个洞子7、8米远的地方又开了一个洞子,从里面挖出十几个骑射陶俑,都没有胳膊,腿呈骑马状,还有5、6个粗陶罐。这次是他组织的,工具是他和老八的。他把这些陶俑出售。给老八分了1.8万元,给山西小曹等四人分了4万元。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王俊锋辨认确定,西安市灞桥区红旗乡神寺沟村东塬一片麦田里,在该块麦田里发现盗洞和塌陷的盗洞两个,系他2010年组织神寺沟村张小彦和山西小曹等人,在该块麦田里挖盗洞两个,其中一个人工挖掘,另一个炸药开坑,盗掘出50多个陶俑等。经张小彦辨认确定,上述两处盗洞系其伙同王俊锋、山西小曹等人盗掘的盗洞。 3、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6陕文鉴不可移动011号)证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乡向阳沟村段(位于向阳沟村东塬之上)进行了鉴定,该处为秦汉墓葬,盗掘行为均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坏。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张小彦辨认确定,被告人王俊锋就是伙同他一起在狄寨半坡盗掘古墓葬的同案犯王锋锋。 5、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大约2011年,王锋锋领着四五个山西人来找他,其中一个姓曹的山西人是领头的,让他和他们一起盗墓,他提出去他村子别人盗过的盗洞盗墓,王锋锋就叫几个山西人在那儿用扎杆找墓,具体地点是神寺沟村村东五六百米狄寨塬半坡附近。炸药和雷管是王锋锋领着姓曹的山西人准备的。后他负责望风,那几个山西人在老盗洞的西北方向五六米的地方打了一个炮眼,然后填好炸药开坑。接着两个山西人下洞盗掘文物,两天先后盗掘出60多件陶俑。期间他也下盗洞盗掘了。王锋锋把东西拿走卖了,给他分了2万元。盗墓工具都是王锋锋提供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四)2013年间,被告人孟经建伙同被告人张小彦及两个甘肃人(身份不详)对淳化县汉云陵附近古墓葬进行盗掘,被告人孟经建驾驶自己的起亚牌越野车多次接送被告人张小彦等人对淳化县汉云陵附近古墓葬进行盗掘,并盗掘出土黑色陶俑及碎片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核定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淳化县汉云陵属于全国第七批重点保护文物单位,淳化县钩弋夫人墓属于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孟经建辨认确定,淳化县铁王镇汉云陵西侧耕地处几个废弃的旧窖洞附近就是其盗墓地点;被告人张小彦辨认确定,淳化县铁王镇汉云陵北侧农田里就是其盗墓地点;以上地点均位于汉云陵保护区内。 3、被告人孟经建供述证明,几年前的秋季,张小彦给他打电话说淳化县汉云陵附近可以盗墓,并联系了三个人,他开着自己的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拉着他们四人来到淳化县大疙瘩附近,将他们及工具放在那里,他开车回了西安。四、五天后,张小彦给他打电话说在淳化出了一些黑陶俑,他去张小彦的村口看了东西,觉得不值钱,没有要,让张小彦自己处理。 4、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3年期间,孟经建组织他和两个甘肃人在淳化县汉云陵盗墓。孟经建将他们送到后回了西安,他们在探墓过程中被警方发现,他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其他人跑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五)2005年左右,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寇延群、袁立学、杜军庆(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延安市宜川县鸭湾山半山腰盗掘古墓葬,出土青铜印章一枚(厚度约1公分,底面刻有两个字),后崔永强将青铜印章非法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崔永强伙同袁立学等人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在延安市宜川县鸭湾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青铜印章,被崔永强非法出售获取赃款。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崔永强辨认确定,延安市宜川县鸭湾山松树林就是其盗墓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鸭湾山古墓,位于鸭湾山西面山坡松树林内,该盗掘地点为战国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袁立学证明,2004年上半年,崔永强叫他和王根广、寇延群、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去宜川县鸭湾村盗墓,挖了一枚圆形铜印章,由崔永强拿走。 5、被告人崔永强供述证明,2005年7、8月份,他和王根广、寇延群、袁立学、杜军庆在宜川县鸭湾山半山腰盗墓,他们轮换用探杆找墓道,找到后他和袁立学吊土、寇延群挖洞、杜军庆望风,王根广找到一个青铜印章,最后卖给榆林人“高四娃”,卖了500元,每人分了1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六)2006年2、3月份,被告人崔永强伙同寇延群、袁立学、王根广、杨海平、张志信(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在延安市宜川县垃圾台附近盗掘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杨海平等人于2006年期间在延安市宜川县垃圾台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青铜镜、青铜带钩等文物,崔永强非法出售文物获取赃款。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崔永强辨认确定,延安市宜川县党湾山垃圾台沿革命路右侧生产路2公里处一片槐树林内就是其盗墓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垃圾台古墓,位于党湾乡北窑村村北山坡上,该盗掘地点为战国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袁立学证明,2005年7、8月份,崔永强、他、王根广、杨平子、老五在宜川县垃圾台附近挖掘盗洞盗墓,挖出来一些陶罐没有要,因下雨返回了。同年后季,他们几个还去垃圾台挖了一次,还是挖了些陶罐,没有拿就返回了。 6、被告人崔永强供述证明,2006年2、3月份,他和王根广、寇延群、袁立学、杨海平、张志信在宜川县垃圾台附近盗墓,寇延群和张志信挖洞,他和袁立学吊土,杨海平放哨,王根广下洞,出了一个青铜镜和两个带钩,最后他卖给榆林人“高四娃”,卖了4000元,每人分了650元,剩余100元吃饭花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七)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杨海平在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赵洼村(赵家坬村)盗掘古墓葬,出土3个青铜瓶、2个青铜蜡台、4个青铜盆、1个青铜锅、1个香炉、1个青铜瓢等共计十几件青铜器,后崔永强以9万元的价格将盗掘的出土文物非法出售,后每人分得赃款15000元。 (十八)2007年前后(距上次十几天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在逃)又在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赵洼村(赵家坬村)盗掘古墓葬,出土2个青铜瓶、2个青铜锅、2个青铜盆、1个青铜瓢、1个铜方等共计十几件青铜器,后崔永强以6万元的价格将盗掘的出土文物非法出售,每人分得赃款12000元。 认定上述两宗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侦办汉云陵被盗案时发现,寇延群、王根广等人于2006年左右在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盗掘古墓葬。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王根广、袁立学、崔永强辨认确定,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赵家坬村东一公里玉米地就是他们盗墓的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赵家坬墓葬,位于党湾乡赵家坬村南,该盗掘地点为汉代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王根广证明,2006年,他和崔永强、张五哥、杨平子、袁立学在丹州镇赵洼村附近盗墓,出了3个青铜瓶、2个青铜蜡台、3、4个青铜盆,1个铜锅、1个香炉、1个青铜瓢、1个提梁桶。最后崔永强拿去卖了,他们每人分了15000元。过了10天,他们几个又来到上次赵洼村盗墓的地方盗墓,出了2个青铜瓶、1个香炉、2个铜锅、2个铜盆、1个铜瓢、1对蜡台、1对铜方,崔永强拿走了,最后给他们每人分了12000元。 5、证人袁立学证明,2006年王根广让他和其一块去宜川县赵家洼村盗墓,一同去的还有寇延群、崔永强、老五、杨平子。盗墓地点由王根广事先找好,他和老五负责吊土,王根广和崔永强、寇延群也负责在盗洞挖土,过了一会儿,他去外面望风。四五个小时以后,人从古墓里出来,装了两个袋子,王根广说出了不少青铜器。挖出的东西最后被崔永强拿走,事后,崔永强给他分了10000元。十几天以后,他和王根广、寇延群、崔永强、张五哥再次来到宜川县赵家洼村盗墓,他和王根广吊土,寇延群、崔永强、张五哥三人挖坑道。过了一会儿,他去外面望风。大约4个小时后,王根广等人背着袋子出来,说出了很多青铜器。过了几天,崔永强在其家中分给他5000元。 6、被告人崔永强供述证明,2007年前后,他和王根广、寇延群、袁立学、杨海平、张志信在宜川县丹州镇赵洼村附近盗墓,寇延群和王根广挖洞,崔永强和袁立学吊土,有时也看看人,之后出了3个青铜瓶、3个青铜蜡台、4个青铜盆,1个铜锅、1个香炉、1个青铜瓢大概十几件青铜器。最后他拿去卖给了高四娃,卖了9万元,他们平分了,一人分了15000元。过了几天他们又去了赵洼村附近盗墓,这次杨海平没有去,最后出了2个青铜瓶、2个青铜盆,2个铜锅、1个香炉、1个青铜瓢、1个铜方,大概十几件青铜器。最后崔永强拿去卖了6万元,他们平分了,一人分了120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十九)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寇延群、张志信、杨海平、强世锋(另案处理)在延安市宜川县羊道村附近盗掘古墓葬,挖掘了一个长约1米、宽约60公分、深约4、5米的盗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时,发现崔永强伙同袁立学、寇延群、杨海平等人于2007年期间在宜川县羊道村盗掘古墓葬。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崔永强辨认确定,延安市宜川县羊道村附近羊道山上一片槐树林里就是其盗墓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安上村墓葬,位于宜川县英旺乡安上村309国道以南约480米羊道山山坡上,该盗掘地点为汉代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袁立学证明,2006年6、7月份,他和王根广、崔永强、寇延群以及崔永强叫的三个年轻人在宜川县养道村盗墓,挖了盗洞清坑后,发现是一个老盗洞,没有东西。 5、被告人崔永强供述证明,2007年左右,他和王根广、寇延群、袁立学、杨海平、张志信、强二娃(强世峰)去宜川县羊道村附近盗墓,强二娃开车拉他们去,最后没有盗到东西。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2007年前后,被告人崔永强伙同王根广、袁立学、张志信、杨海平在延安市宜川县北垚山盗掘古墓葬,挖掘了一个深约3米的盗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崔永强辨认确定,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北垚山邻沟有新坟的一片核桃园一棵大核桃树下就是其盗墓地点。 2、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北垚山墓葬,位于宜川县鹿川乡北窑村村北峁梁上,该盗掘地点为战国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3、证人袁立学证明,2004年后季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根广、崔永强等人,这回是走着去宜川县北尧山(距县城1、2里)上盗墓。当时去的时候拿的有铁锨、吊土袋子、扎杆、绳子、蜡烛、头灯等工具。到地方后,王根广和崔永强先用扎杆找墓,找到之后他们就开始轮流挖土,挖了一个长约1米宽约50公分的盗洞,崔永强下去清坑,其说就是一些陶罐,他们没有要就回去了。 4、被告人崔永强供述证明,2007年前后,他和王根广、袁立学、杨海平、张志信去宜川县北垚村盗墓,是王根广提前看好的位置,最后没有挖出东西。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6年6月至7月,李海英组织赵天平(已判刑)、古磊、张晓刚、姜有军(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晓、张空军、李海峰(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淳化县汉云陵保护区内以炸药爆破开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古磊、李海峰负责开车接送,张晓负责放哨,赵天平、姜有军、张空军等人负责使用扎杆和洛阳铲探墓并负责打炮眼,张晓刚、赵天平、姜有军、张空军往打好的炮眼内装填好炸药后由赵天平负责引爆。炸出一个直径约60公分,深约6米的盗洞,姜有军负责进盗洞挖掘,未挖出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空军证明,2016年6月份,李海英组织的他、姜有军、张晓刚、古磊、张晓刚领的一个小伙子,在淳化县汉云陵周边进行盗墓,他们用炸药爆破的方式开掘了盗洞没有挖出来东西,之后回了西安。过了几天,李海英让他们再去汉云陵试一下,这次王根广也参与进来,他们在淳化汉云陵用探杆扎探,找到了一个位置,挖了一个深三、四米的盗洞,还是没有挖出东西,就回了西安。这次盗墓的工具是李海英提供的。在这之前李海英开的他的白色奇骏越野车和他、古磊、张晓刚来淳化汉云陵踩过点。 2、证人姜有军证明,2016年6月份,老板李海英组织的他、张空军、张晓刚、古磊、赵天平、张晓刚领的一个男的,古磊负责开车,工具是李海英提供的,他们几个在淳化县汉云陵周边探到墓的位置后放置炸药爆破,并挖掘了盗洞,没有挖出来东西,返回了西安。 3、证人古磊证明,2016年6、7月份左右,李海英说他把淳化县铁王镇关系打通了,让他开车拉着张晓刚、赵天平、姜有军、张空军、“小”(即被告人张晓)到淳化县汉云陵盗墓,到了地方把他们放下来,他在铁王街道等候,凌晨时分接他们回到了西安众森宾馆。第二天,他拉着张晓刚去临潼张晓刚家里取了二、三十斤炸药,又接上他们几个到了淳化汉云陵,他们进去放了炸药后回到了西安,之后他们又来到淳化汉云陵挖掘了盗洞,在盗洞内没有挖到东西就返回了西安。 4、证人李海英证明,2016年7月份左右,他领着古磊、张空军、王鹏在淳化县汉云陵踩点后,安排赵天平、张晓刚、姜有军、张空军、张晓刚表弟“小”去汉云陵盗墓,每天都去,持续了一个多礼拜,开始大概去了七、八次,最后张空军走了王根广又跟着去了,最后没有出东西,就再没有去。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赵天平指认确定,淳化县铁王镇大疙塔村,汉云陵墓冢北侧桃树地,是他于2016年7、8月份在汉云陵墓冢正北侧桃树地中盗掘古墓葬的具体地点,该地点位于汉云陵北侧界桩以前约50米处,并处于汉云陵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古磊、张晓、张空军对淳化县汉云陵附近的盗墓地点进行了辨认。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过混杂辨认,张晓确定赵天平就是2016年6、7月份伙同他在淳化县汉云陵盗掘古墓葬的同案犯赵天平。 7、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6陕文鉴不可移动011号)证明:淳化县胡家庙镇井村被盗地点为秦汉墓葬,盗掘行为对上述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坏。 8、被告人张晓供述证明,2016年6、7月,他的堂哥张晓刚叫他一块盗墓,他们去后李海英开车拉着他和张晓刚、古磊、有军、天平到了淳化汉云陵,他在旁边望风,他们四个探墓,之后李海英没去,是古磊开车接送他们,古磊拉着他、张晓刚、天平、有军、“毛”探墓干活,之后一次他们用炸药炸盗洞,炸完之后回西安了,第二天李海峰开车拉他们又去了汉云陵开坑,没有挖到东西。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6年7月中旬至9月期间,李海英为盗掘古墓葬,多次组织古磊驾驶车牌为陕A857BW白色尼桑越野车在西安市灞桥区江村、金星村等地踩点,后李海英又在西安购买探杆、洛阳铲、送风机等作案工具,并组织古磊、姜有军、王根广、张空军、李海峰、张晓刚、张晓等人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进行盗掘。作案现场由张晓刚、张晓放风,姜有军、王根广和张空军使用探杆探测确定古墓位置,并使用洛阳铲等工具盗掘古墓葬,古磊、李海峰负责接送姜有军等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金星村附近盗掘古墓葬。在该次盗掘过程中,姜有军、王根广等人共盗掘出土石磬十余个、古币约十公斤、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交予李海英出售,李海英于2016年9月5日在西安市大唐西市将盗掘出土的石磬和古币以14.1万元卖于他人,分别给张晓刚、张晓等人每人分二万元赃款。 在该次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被告人姜有军私藏4个青铜编钟和2个青铜配件,并将4个青铜编钟交由被告人明武红藏匿保管。明武红被抓获归案后,在明武红随身包中搜查出4个青铜编钟。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追回的24件文物进行等级鉴定,其中二级文物三件、三级文物十八件。其中明武红藏匿的姜有军盗掘出土的4个青铜编钟为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2016陕文鉴不可移动003号)证明,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狄寨塬沟泉村被盗古墓葬鉴定为汉代初期陪葬墓,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明武红处扣押青铜编钟4个;从王根广处扣押青色玉棒1个;从马莎莎处扣押编钟8个,其他文物9个;从马俊利扣押金黄色物品1个;从姜有军处扣押黄色带铜锈小配件2个。 3、陕西省文物鉴定报告证明: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对青铜器物、玉棒等24件文物进行了鉴定,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8件。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海英、张晓刚、张晓等人对作案地点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沟泉村、江村附近田地中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李海英、姜有军、古磊、王根广、张空军、对盗掘古墓期间住宿及分赃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王根广、古磊对私藏文物的藏匿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李海峰对送人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明武红对其保管的四个编钟进行了辨认。 5、证人李海英证明,2016年9月初,在西安市东郊狄寨塬金星村盗掘过一次。李海英和古磊先去踩的点,之后李海英让王根广、古磊、姜有军、张空军、张晓刚他们去盗挖的,他们几个去的时候盗洞是别人打的,挖出来石磬12、3个、古币10公斤左右,东西是古磊交给他的,他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卖了141000元,给王根广、张空军、姜有军和古磊每人分了2万元,剩余他自己拿了。张晓刚在踩点的时候去过,后面有事走了再没去过,李海峰是有一次去临潼把他们捎过去的,盗挖的时候他没参与。盗挖工具是他提供的。 6、证人张空军证明,2016年8月份,在西安市灞桥狄寨塬上盗掘过一次,具体什么地方叫不上来,去了好几次。这次是李海英组织的,参与的人有他、古磊、姜有军、王根广、张晓刚、李海峰,张晓刚中途有事走了,又来了一个年轻小伙子。李海峰就是开车送了一回他们去盗墓的地方。他们几个去的时候盗洞是别人打的,因为盗洞内没有放土的地方,姜有军回去给李海英说了之后,李海英就说不行就爆破,后来他和古磊打的炮眼,古磊将炸药放进洞内进行爆破,王根广和姜有军下的盗洞挖东西,最后挖出来一些石头片片、麻钱,最后李海英给他分了2万元,其他人也可能分了2万元,具体不清楚。 7、被告人张晓供述证明,2016年8月份,他们从淳化回来后一直在西安众森宾馆住着,李海英拉着他、古磊、王根广、毛、有军、天平、胜利在西安狄寨塬金星村附近盗墓,中途李海峰开车接送他们,他们用炸药炸盗洞,最后出了个东西他没有看清,最后李海英给他们盗墓的每人分了2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5年前后,被告人薛春刚伙同井延锋、“龙龙”、王江红、薛成刚(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了一辆白色皮卡车,由该车接送该团伙到宜川县丹州镇冲坪村的冲坪塬上盗掘古墓葬。该团伙在该地点挖掘了一个长约1米、宽约50公分、深约6、7米的方形盗洞,后薛春刚在盗洞内挖掘出土一个青铜鼎。第二天晚上,薛成刚驾驶银灰色面包车拉着薛春刚、王江红、王江红他哥(名字不详)、井延锋和龙龙再次到冲坪塬出青铜鼎的古墓葬继续盗掘,当晚盗掘出五、六件青铜器(有青铜鼎、青铜簋盆、青铜瓶等)。所得文物由薛成刚、王江红联系出售,井延锋、龙龙、王江红他哥每人分得赃款一万元;薛成刚、薛春刚、王江红每人分得三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淳化县汉云陵古墓葬被盗掘案时发现,井延锋伙同薛春刚、王江红、龙龙等人于2015年在宜川县丹州镇冲坪塬村附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一个青铜鼎,两个青铜罐等文物。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井延锋、薛春刚辨认确定,宜川县丹州镇虫坪塬村村南一苹果林处就是其盗墓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冲坪塬墓葬,位于宜川县丹州镇虫坪塬村南约300米山梁上,该盗掘地点为西周时期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井延锋证明,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薛春刚、龙龙、薛刚一块去宜川县丹州镇冲坪塬村盗墓,来回由一个中年人开着白色皮卡车接送,古墓位置不知道是谁提前看好的,几人轮流进洞和吊土,挖了一个深6、7米左右,长1米,宽50公分左右的方形盗洞,薛春刚在盗洞里挖了一个青铜鼎,约30公分高,有三条腿,顶部有两个耳朵,还挖了2个圆形青铜罐。后薛春刚在他家分给其11000元。 5、被告人薛春刚供述证明,2015年正月,他和井延峰、薛成钢、龙龙、江娃和江娃他哥一块在宜川县丹江镇冲坪塬村盗墓,他们将墓挖开,第一天晚上出了一两件青铜器,其中有一个鼎,第二天晚上出了五六件青铜器,有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瓶,还有其他他不认识的东西,最后薛成钢和江娃联系卖了文物,最后给他分了三四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5年期间,被告人薛春刚伙同井延锋驾驶摩托车到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村(马坪塬)盗掘古墓葬。井延锋用洛阳铲在靠近沟畔地方找到古墓,井延锋与薛春刚挖一个8、9米深盗洞,并在盗洞中盗出青铜风铃,麻钱,陶罐,陶制彩球等文物。井延锋将盗掘出的文物非法卖给山西刘春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淳化县公安局在办理淳化县汉云陵古墓葬被盗掘案时发现,井延锋伙同薛春刚等人于2015年期间在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村附近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三个青铜风铃、玉镯等文物,井延锋获2000元赃款。淳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井延锋、薛春刚辨认确定,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村北一槐树林里就是其盗墓地点。 3、2017陕文鉴不可移动017号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报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证明,延安市宜川县西坪塬墓葬,位于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村西北约1500米的山梁槐树林内,该盗掘地点为战国时期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科学及艺术价值造成了损坏。 4、证人井延锋证明,2015年9月份,他和薛春刚在宜川县丹州镇马坪塬村发现一处古墓,由他提供了扎杆、小铲、铁锨、包土袋子等盗墓工具,两人挖了一个约长1米宽50公分,深约3米的方形盗洞,他在盗洞里挖出三个青铜风铃、一些古币、一个瓦罐,薛春刚在盗洞里挖出一个玉镯子和一个陶制彩球。他把玉镯子和彩球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刘春红的山西人,分给薛春刚1000元,剩下的东西送给刘春红。 5、被告人薛春刚供述证明,2015年9月,他和井延峰、赵江红在宜川县西坪塬探墓,他们找到墓后三个人轮流挖,最后井延峰下去挖出了3个风铃、1个陶罐、还有大约7、8个骨贝,这次没有给他分钱。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二十五)其他证据: 1、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孟经建在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碧水澜庭小区被抓获;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防战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铭城国际小区内被抓获;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小彦在西安市灞桥区龍果宾馆被抓获;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佳佳在西安市灞桥区田家湾被抓获;被告人李小亮于2017年4月24日由西安监狱解回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春刚于2017年6月27日在渭南韩城市大禹庙附近被抓获;被告人杜飞飞于2017年6月27日在西安市灞桥区尚东国际城小区被抓获;被告人张晓于2017年6月29日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俱乐部兵乓球馆内被抓获;被告人崔永强于2017年6月22日在宜川县城北部郭检村村口被抓获。 2、公安机关证明证实,焦亚明于2017年7月6日主动前往天水市公安局天水派出所投案。 3、被告人张小彦供述证明,2014年他花15万元买了一辆银灰色现代名图轿车,车牌号是陕A9LB52。15万元全部是参与盗墓所获的赃款。 4、证人张晓慧(系被告人孟经建之妻)证明,孟经建有一辆黑色沃尔沃越野车,车牌号是AX6C90,车是2015年7月买的,一共花了110多万元,车在她的名下,买车的钱都是孟经建倒卖文物挣的钱。 5、被告人张防战供述证明,他有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为陕A99D78,车辆登记在他哥张方震名下,是他用盗墓所得赃款购买的,车办完手续52万多。 6、被告人郭佳佳供述证明,他参与盗掘古墓葬,一共分了12万元。2016年他用赃款中7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马自达6轿车。 7、公安机关随案移交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孟经建车牌号为陕AX6C90黑色沃尔沃越野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小彦车牌号为陕A9LB52现代轿车一辆;扣押被告人张防战车牌号为陕A99D78奔驰轿车一辆;扣押被告人郭佳佳车牌号为陕AV92G3灰色马自达轿车一辆。 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四份证明,被告人张防战、孟经建、郭佳佳、李小亮在归案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小彦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9年11月刑满释放。 10、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及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小亮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盗掘古墓葬罪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起刑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刑满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该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告人李小亮移交监狱执行。2017年4月24日被淳化县公安局押解回淳化县看守所。 11、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杜飞飞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3宗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孟经建参与了本宗盗掘古墓葬,仅能证明其参与了收购并出售所盗掘的文物;因以上文物未追回,无法确认其属于珍贵文物,认定被告人孟经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5宗事实,现有证据证明与起诉书指控的第8宗事实系同一宗犯罪事实,故对该宗事实不予支持。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0宗事实,因缺少现场勘查、辨认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1宗事实,现有证据在涉案编钟、石磬的来源、数量、售价方面的矛盾较多,且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5宗事实,因缺乏墓葬性质的鉴定意见,指控不能成立,但对于被告人张小彦、郭佳佳的违法所得各2万元仍应予依法没收。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4、16、18宗事实,因文物下落不明,无法鉴定,故对张防战不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宗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8宗事实,仅有被告人薛春刚供述,缺乏其他同案犯证言印证,指控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小彦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人孟经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1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小亮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其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已缴纳1.5万元,下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防战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崔永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杜飞飞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焦亚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薛春刚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郭佳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晓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十一、对被告人张小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3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9.83万元)予以追缴。 十二、对被告人孟经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3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98.95万元)予以追缴。 十三、对被告人张防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42.72万元)予以追缴。 十四、对被告人李小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5万元予以追缴。 十五、对被告人杜飞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 十六、对被告人焦亚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追缴。 十七、对被告人郭佳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人民币7万元)。 十八、对被告人薛春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 十九、对被告人崔永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追缴。 二十、对被告人张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二十一、对扣押被告人张小彦的车牌号为陕A9LB52的银灰色现代名图轿车、被告人孟经建车牌号为AX6C90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被告人张防战车牌号为陕A99D78的奔驰轿车、被告人郭佳佳车牌号为陕AV92G3灰色马自达轿车各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冯义 人民陪审员程明放 人民陪审员周梓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文讷
判决日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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