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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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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杜娟、鄢晶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何旭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浙刑终79号         判决日期:2016-04-14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杜娟、鄢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旭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鄢晶、何旭东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被告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叶杜娟、鄢晶、何旭东贩卖毒品事实 1、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鄢晶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楼下的路边及1号楼14楼,先后7次贩卖给徐某甲甲基苯丙胺(冰毒)80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颗,并通过支付宝账户、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支付方式,收取徐某甲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0900元。 2、2015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旭东在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三号楼外面的马路上贩卖给鄢晶甲基苯丙胺12克,同时鄢晶贩卖给何旭东甲基苯丙胺片剂0.9426克。 3、2015年1月5日前后,被告人叶杜娟通过顺丰速运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广东省购入毒品。同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旭东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叶杜娟5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7日上午,鄢晶与叶杜娟约定出资10000元以80元每克的价格向叶购买即将送达的顺丰快递内的毒品,并已实际支付9800元。同日中午,叶杜娟收到顺丰速运邮寄的毒品。同日14时许,叶杜娟、何旭东在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号楼私享家酒店903房间被抓获,公安机关从上述快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5.53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7029克;从叶杜娟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511克;从何旭东身上及其所有的红色小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72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637克。同日14时许,鄢晶在私享家酒店1309房间被抓获,从鄢晶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7029克。 次日中午,公安机关在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号楼大厅内查获一个寄给叶杜娟的圆通快递包裹,该包裹内夹藏甲基苯丙胺35.05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9245克。 (二)被告人叶杜娟、鄢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叶杜娟容留周建武、罗岳洪等人在其居住的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号楼私享家酒店1121房间吸食毒品。同月7日凌晨,叶杜娟容留何旭东在上述房间吸食毒品。 2、2015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鄢晶容留陈嵘、叶杜娟、张勇、刘勇等人在其居住的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号楼私享家酒店1309房间吸食毒品。 原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杜娟、鄢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杜娟、鄢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对二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旭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扣押已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苹果牌5S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及未随案移送的赃款共计人民币5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鄢晶上诉提出,支付给叶杜娟的9800元并非用于购买毒品;鄢晶辩护人提出,该9800元系用于购买“麻古”而非购买“冰毒”的钱;鄢晶及其辩护人还均提出,鄢晶没有贩毒给徐某甲和何旭东,与何旭东之间是互相赠送毒品用于自吸,并无钱款交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告人何旭东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何旭东没有从事毒品贩卖行为,何是退给鄢晶12克冰毒,并非贩卖;给叶杜娟5000元系普通借款,而非用于购买毒品。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何旭东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叶杜娟、鄢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何旭东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查获的毒品、电子秤、手机、银行卡、折叠剪刀、吸嘴等物证;银行卡明细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巫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意见;手机支付宝照片、短信、微信及陌陌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杜娟、鄢晶、何旭东亦部分供认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鄢晶贩卖毒品给徐某甲的事实,有买家徐某甲的证言,与在案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另有叶杜娟、何旭东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鄢晶上诉及其辩护人称鄢晶没有贩卖毒品给徐某甲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被告人何旭东贩卖12克“冰毒”给鄢晶以及鄢晶贩卖10颗“麻古”给何旭东的事实,有两人相互印证的供述以及叶杜娟的供述在案,并与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鄢晶上诉及其辩护人称鄢晶没有贩卖毒品给何旭东,与何旭东之间是互相赠送毒品用于自吸,以及何旭东上诉及其辩护人称何旭东是退还给鄢晶12克冰毒,并非贩卖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鄢晶出资9800元给叶杜娟用于购买毒品的事实,不仅有叶杜娟与鄢晶互为印证的供述证实,而且能够得到二被告人之间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及何旭东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关于鄢晶所购买毒品的种类,公安机关在鄢晶所预订毒品的快递包裹内并未发现与之对应的“麻古”,故鄢晶及其辩护人针对该款性质及所购毒品种类所提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4)叶杜娟与何旭东之间的陌陌聊天记录,证实何旭东支付给叶杜娟的5000元系用于购买毒品,故何旭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并非购毒款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关于红色小包及包内毒品归属。叶杜娟明确供称,其收到顺丰快递夹藏的毒品后,即让何旭东拿电子秤到903房间来称量;何旭东将电子秤置于黑色塑料袋内带到903房间交给其,其将顺丰快递放进黑色塑料袋中,二人出门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黑色塑料袋内除了顺丰快递之外,还有一个红色女士小包,包内除藏有毒品外,还有折叠剪刀、吸嘴和小型电子秤等物品。在折叠剪刀与吸嘴表面拭子均检出何旭东所留DNA,而且何旭东所带来的电子秤亦在包内。故原判认定红色小包及包内物品系何旭东所有并无不当,何旭东及其辩护人针对红色小包内毒品所有者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驳回被告人鄢晶、何旭东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郑军 审判员董卫国 代理审判员聂昭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熙青
判决日期
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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