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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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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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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珍、王海池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382刑初520号         判决日期:2016-12-28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珍、王海池、乔元久、方友柏、卢华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龙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珍及辩护人管亚东、被告人王海池及其辩护人孙仲伟、被告人乔元久、方友柏、卢华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凤珍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江苏省徐州市等地购进硬盒白沙牌香烟4871条、软盒白沙牌香烟6903条,销售给被告人王海池、方友柏、卢华香和李某、曾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25449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海池、乔元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李凤珍或其他人处收购白沙牌香烟,运输到湖南省岳阳市销售,从中牟取差价利益。被告人王海池将香烟购进并运回湖南省,由其妻子乔元久负责销售,非法经营硬盒白沙牌香烟1100条、软盒白沙牌香烟950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2920元。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方友柏、卢华香和李某、曾某在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李凤珍处收购白沙牌香烟,并运输到湖南省岳阳市销售,从中牟取差价利益。被告人方友柏非法经营硬盒白沙牌香烟1466条、软盒白沙牌香烟1553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5576元。被告人卢华香非法经营硬盒白沙牌香烟280条、软盒白沙牌香烟1150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2515元。李某非法经营硬盒白沙牌香烟550条、软盒白沙牌香烟600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1860元。曾某非法经营硬盒白沙牌香烟1475条、软盒白沙牌香烟2875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2703元。 2015年10月15日,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被告人王海池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交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被告人王海池在首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李凤珍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1月2日至4日,被告人乔元久、方友柏、卢华香先后至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海池、乔元久、方友柏、卢华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珍、王海池、乔元久、方友柏、卢华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凤珍、王海池、乔元久和曾某、李某等人的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徐某、马某、陈某1、方某、张某、陈某2、黎某、谌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的3本记账本、退赃说明,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邳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及物品移送清单,湖南省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凤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凤珍的公公徐某持有专卖许可证,无犯罪故意;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王海池购买李凤珍的白沙(硬)720条未流通至社会,此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海池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等,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凤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海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友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 四、被告人乔元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 五、被告人卢华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周启银 代理审判员蒋荣志 代理审判员王殿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慧
判决日期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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