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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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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元炳
联系方式:63874080
注册时间:1995-05-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12楼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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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燕,程留军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103刑初1661号         判决日期:2016-11-25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留军、赵鹏燕、李静、秦刚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礼蠡出庭支持公诉。重庆市聋哑学校教师申某某、李某某到庭担任手语翻译人。被告人程留军及指定辩护人廖芸、被告人赵鹏燕及指定辩护人龚思元、被告人李静及指定辩护人安宁、被告人秦刚刚及指定辩护人张礼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吕学斌(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程留军陆续召集被告人赵鹏燕、李静、秦刚刚及吴超柯、周盈超(均另案处理)等聋哑人组成扒窃团伙,长期在途径重庆市渝中区等地的多条公交线路上实施扒窃犯罪。在此期间,程留军对这些扒窃人员进行管理,集中食宿,并由程留军安排上述人员实施扒窃。赵鹏燕等人将每日扒窃所得上交程留军管理,程留军按比例上交吕学斌和作为奖励发放给相关扒窃人员。 2015年11月10日8时许,周盈超、吴超柯在一辆从化龙桥开往上清寺的501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岳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二人得手后逃逸。事后,吴超柯将所得赃款500元的一半上交程留军。 2015年12月2日10时许,周盈超、吴超柯在一辆从华村开往化龙桥的31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金某某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二人得手后逃逸。事后,周盈超将手机上交程留军,程留军销赃获赃款1300元。 2013年1月28日,赵鹏燕、李军(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辆B22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刘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0余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2015年8月19日,赵鹏燕、周盈超在一辆从江北大湾开往渝中区鹅岭的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00余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2015年12月8日,李静、秦刚刚在一辆开往北环的852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余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700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被告人赵鹏燕于2016年5月8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李静于2016年6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程留军于2016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秦刚刚于2016年7月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留军、赵鹏燕、李静、秦刚刚等人有组织地在公交车上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名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被告人程留军具有自首情节,其余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程留军、赵鹏燕、李静、秦刚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提出各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吕学斌(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程留军等人陆续召集被告人赵鹏燕、李静、秦刚刚及吴超柯、周盈超(均另案处理)等又聋又哑的人组成扒窃团伙,长期在途径本市渝中区等地的多辆公共汽车上实施扒窃。被告人程留军于2015年5月左右到重庆,并对部分扒窃团伙成员进行管理,集中食宿,安排成员实施扒窃。被告人赵鹏燕等人将每日扒窃所得上交程留军管理,程留军按比例上交吕学斌和作为奖励发放给相关扒窃人员。 2015年11月10日8时许,周盈超、吴超柯在本市一辆从渝中区化龙桥开往上清寺的501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岳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二人得手后逃逸。事后,吴超柯上交程留军250元。 2015年12月2日10时许,周盈超、吴超柯在本市一辆从渝中区华村开往化龙桥的31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金某某价值3970元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二人得手后逃逸。事后,周盈超将手机上交被告人程留军。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赵鹏燕、李军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辆B22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刘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0余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赵鹏燕、周盈超在本市一辆从江北区大湾开往渝中区鹅岭的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00余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李静、秦刚刚在本市一辆开往北环的852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余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700元,二人得手后逃逸。 民警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线索,于2016年5月8日在本市北部新区将被告人赵鹏燕捉获;于2016年6月13日在本市江北区将被告人李静捉获;于2016年7月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将被告人秦刚刚捉获。被告人程留军于2016年6月1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赵鹏燕于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静于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材料。证实:程留军、赵鹏燕、李静、秦刚刚的到案情况。 2、书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金某某被盗手机价值3970元。 3、书证残疾人证。证实:程留军、赵鹏燕系又聋又哑的人。 4、辨认笔录。证实:吕学斌、郜强、周盈超、吴超柯、赵鹏燕、李静均依法辨认出程留军是扒窃团伙中的骨干成员;赵鹏燕依法辨认出扒窃团伙成员周盈超;周盈超、吕学斌、郜强、程留军依法辨认出扒窃团伙成员赵鹏燕;秦刚刚、赵鹏燕、吕学斌、郜强、程留军依法辨认出李静是扒窃团伙成员;李静依法辨认出秦刚刚伙同其扒窃;赵鹏燕、吕学斌、郜强、程留军依法辨认出扒窃团伙成员秦刚刚。 5、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上午,岳某在本市501路公交车上被人扒窃了一个钱夹,内有现金5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财物。 6、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余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在本市一辆852路公交车上被人扒窃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7、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8日早上,刘某乘坐一辆B22路公交车时,被人扒窃走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8、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日上午,金某某在本市318路公交车上被人扒窃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 9、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上午,在本市一辆421路公交车上被人扒窃黑色钱夹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10、同案人吕学斌的供述。证实:吕学斌组织、召集了一个扒窃团伙,骨干是郜强和程留军,下面扒窃的人还有赵鹏燕、李静、周盈超、吴超柯、秦刚刚等聋哑人。吕学斌安排程留军、郜强和李军联系租房给实施扒窃的人住,负责扒窃的人的房租和生活开销,逢年过节会发钱,利润和扒窃的人五五分成。程留军和郜强负责管理,不出去扒窃,收扒窃得的钱不定期交给吕学斌。程留军每天能得100到300元。程留军是2015年来的重庆。 11、同案人郜强的供述。证实:2012年左右,郜强开始跟着吕学斌扒窃。吕学斌是扒窃组织的老大,郜强是骨干,帮忙管理,组织中扒窃的聋哑人有周盈超、吴超柯、赵鹏燕等人。2015年5月之后,程留军负责管理扒窃团伙,负责把扒窃得的钱收上来交给吕学斌,管理扒窃人员的住宿和生活。扒窃得的钱除去开销,利润和扒窃人员五五分成,过年过节的时候发钱。2015年8、9月份,赵鹏燕给郜强汇了2500元,同年12月收到李静交的1000元。 12、同案人吴超柯的供述。证实:吴超柯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在本市一辆501路公交车上,伙同周盈超扒窃一名中年女子挎包内的财物,周盈超掩护,吴超柯下手扒窃,扒得长条形钱夹一个,内有5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吴超柯拿了250元交给程留军,他是扒窃团伙的骨干成员,负责管理。 2015年12月的一天上午,吴超柯伙同周盈超在本市一辆318路公交车上,由吴超柯掩护,周盈超下手扒窃,从一名女子左边上衣口袋内扒得一部金色大屏苹果6手机,由周盈超将手机交给了程留军。扒窃团伙中,具体出去扒窃的人有周盈超、赵鹏燕、李静等人。他们平时都在公交车上扒窃,扒窃所得要上交一半,其他东西都要交给程留军或郜强组长。平时的生活开支由程留军负责。 13、同案人周盈超的供述。证实:周盈超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在本市一辆501路公交车上,伙同吴超柯扒窃一名中年女子挎包内的财物,周盈超掩护,吴超柯下手扒窃,扒得长条形钱夹一个,内有5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吴超柯拿了250元交给程留军,他是扒窃团伙的骨干成员,负责管理。 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周盈超伙同赵鹏燕在本市一辆421路公交车上扒窃一名五六十岁的女子,周盈超负责掩护,赵鹏燕下手扒窃,扒得一个黑色长方形钱夹,内有现金2500元左右,钱全部汇给了郜强,因为他母亲生病了要用钱。 2015年12月2日上午,周盈超伙同吴超柯在本市一辆318路公交车上,由吴超柯掩护,周盈超下手扒窃,从一名女子上衣口袋内扒得一部金色大屏苹果6手机,由周盈超将手机交给了程留军。扒窃团伙中,具体出去扒窃的人有周盈超、赵鹏燕、李静等人。他们平时都在公交车上扒窃,扒窃所得要上交一半,其他东西都要交给程留军或郜强组长。平时的生活开支由程留军负责。周盈超还和赵鹏燕搭配出去扒窃过。 14、同案人李军的供述。证实:李军关于吕学斌扒窃团伙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2013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李军伙同赵鹏燕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辆B字头的公交车上扒窃一名年轻女子的钱包,是赵鹏燕下手扒窃,李军负责掩护。该钱包内有现金五、六十元。 15、被告人程留军的供述。证实:程留军系先天性聋哑。程留军于2015年5月加入一个扒窃团伙,老大是吕学斌,重庆这边的负责人是程留军和郜强,他俩不出去扒窃,只负责管理出去扒窃的哑巴,有周盈超、吴超柯、秦刚刚、赵鹏燕、李军等多人。具体就是管理他们的生活和住宿,负责把聋哑人出去扒窃得的钱收上来交给吕学斌,收上来的钱会记账,除去生活开销和自己的钱,扒窃得的利润由具体扒窃的人得五成。程留军自己一共得了1万元左右,交给吕学斌纯利润大约19000元。周盈超曾交给程留军一个大屏苹果6手机,卖了1300元。 16、被告人赵鹏燕的供述。证实:2013年,赵鹏燕认识吕学斌后就一直跟着他并参与吕学斌的扒窃团伙,该团伙下面有郜强和程留军是骨干、组长,负责管理生活开销等,不出去扒窃,出去扒窃的聋哑人员有周盈超、吴超柯、秦刚刚、李静等人。 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赵鹏燕伙同周盈超在本市一辆421路公交车上扒窃一名五六十岁的女子,周盈超负责掩护,赵鹏燕下手扒窃,扒得一个黑色长方形钱夹,内有现金2500元左右,钱全部汇给了郜强,因为他母亲生病了要用钱。2013年快过春节的一天,赵鹏燕伙同李军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辆B字头的公交车上扒窃一名年轻女子的钱包,是赵鹏燕下手扒窃,李军负责掩护。该钱包内有现金五、六十元。 17、被告人李静的供述。证实:李静关于吕学斌扒窃团伙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2015年11月,秦刚刚带李静加入吕学斌的扒窃团伙。2015年12月初,李静和秦刚刚在本市一辆852路公交车上,由秦刚刚负责掩护,李静下手扒窃,从一名30多岁的女子背的挎包内扒得一个棕色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李静自己留了一部分,分给秦刚刚一部分,其余1000元交给了郜强。 18、被告人秦刚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8日,秦刚刚和李静在重庆的一辆852路公交车上扒窃,由秦刚刚掩护,李静下手扒窃,扒窃得了2700元。 19、前科材料。证实:赵鹏燕、秦刚刚、李静的犯罪前科情况以及三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 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程留军、赵鹏燕、李静、秦刚刚的盗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程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赵鹏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三、被告人李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秦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人程留军应连带退赔被害人岳某、金某某经济损失共计四千四百七十元,被告人赵鹏燕应连带退赔被害人刘某、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二千五百六十元,被告人李静、秦刚刚应连带退赔被害人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二千七百元。 上述罚金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王青 人民陪审员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姜继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岚
判决日期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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