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裕与胡志桢、谢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闽0206民初618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6-12-16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金裕与被告颜妮娜、胡志桢、谢永生、泉州聚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金裕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黄金裕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黄金裕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惠清
人民陪审员周水成
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
判决日期
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