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师
联系方式:8813398
注册时间:1981-06-01
公司地址:湛江市雷州市雷州大道6号
简介:
--
展开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判决日期:2016-12-14         法院:雷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诉被告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5及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礼、被告李某6以及委托代理人黄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诉称,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是夫妻关系,现皆已死亡。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与被告李某6均是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的婚生子女,在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先后去世后,法定继承已经开始。鉴于原告李某1孝顺父母,对父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及尽到生养死葬的责任,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自愿将父母遗下财产应得部分赠给原告李某1全部拥有,因此,根据法定继承份额,原告李某1占有父母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全部遗产的六分之五份额。另,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名下拥有如下财产:1、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2、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92号);3、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某某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4、位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5、上述四座土地上全部附属建筑物。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及尽到生养死葬的责任,因此在遗产继承分割上应予以适当少分。针对遗产法定继承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却无理拒绝,并提出非法不合理的要求,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上述五原告及被告依法继承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全部遗产;2、判令原告一继承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全部遗产的六分之五份额所有权,即由原告一占有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区新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92号)、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某某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位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合计四座土地及该四座土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3、判令被告及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协助配合原告李某1把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区新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内民字第92号)、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某某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上述三座土地及该三座土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李某1名下。上述财产合计现预估价总值暂为人民币120万元,最终以司法评估价或双方协定价格为准。4、判令原告一依法继承位于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属于李金照某某份额的遗产之六分之五份额所有权。5、判令被告及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协助配合原告李某1把上述遗产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到原告李某1名下。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小组证明》,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已经死亡以及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各原告及被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2、《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已经死亡。3、《户口本》,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及部分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4、《声明书》,证明鉴于原告一孝顺父母,对父母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二至原告五均愿意把应得部分继承份额全部赠给原告一全部拥有。5、《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名下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7、《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名下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xx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92号)。8、《村民小组证词》,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某某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10、《新村卧虎坡住宅区规划图》,证明被继承人李金照某某还拥有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的一个人口份额的产权。11、原告李某2、李某4、李某5、李某1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李某6辩称,第一、虽然法庭将本案继续审理,但是我方对原告主体存在瑕疵李某3作为原告身份不明确,不具备主体资格。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本案李某3作为本案的原告,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来证明其身份,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法院不准许原告李某4撤回起诉,是其行使权利的表现。理由:《民诉法》规定,撤回诉讼是原告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其次,贵院在没有法定证据证明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患有××,这是不正确的。即使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也不能作为其不能撤回起诉的理由。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需要搜集证据,未表态是否放弃继承权。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主体存在严重瑕疵。第二、本案《公证书》不是合法的物权证据,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证据不足。理由: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房屋产权证才是唯一的法定权属证明。本案部分土地及房屋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因此,《公证书》不是合法的物权权属证据。该《公证书》经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向公证处了解,该公证书没有存档,法院也作了调查,证实没有存档,因此该《公证书》的合法性也存疑。第三、原告在增加诉讼请求中所列举的新村卧虎坡宅基地连公证书都没有,被告所提交的规划图显示是被告的名字,是村集体安排给被告使用,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第四、原告李某1在起诉状中陈述其孝顺父母不属实,因为原告李某1在外地,被告在家照顾父母,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第五、原告李某1在父母去世前,曾经将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卖掉,卖地款由其保管,这笔款也应作为遗产分割。第六、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某6对其抗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农村宅基地规划图2份,证明原、被告父母还有两块宅基地由原告李某1卖掉,所得款一直由原告李某1保管。该笔财产也属于本案分割范围,原告现恶意隐瞒。2、农村宅基地规划图,证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中所诉称的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块事实上属于被告李某6所有,并非父母财产。 经审理查明,李金照某某(又名李今照)与姚秀兰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六名子女,由长及幼依次为:李某2、李某6、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5。2003年5月,姚秀兰某某去世。李金照某某于2014年9月去世。以被继承人李今照名义拥有的遗产有:一、座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新村土地一块,[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08240303377号],东至207国道距17米,南至大路,西至三米巷,北至李今伟宅共0.5米滴水,用地面积:壹佰贰拾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壹佰贰拾平方米,并于1995年11月2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6年11月11日在雷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二、座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土地一块,土地使用面积壹佰捌拾平方米,东至李木相、今华共滴水0.8米,南至3米巷,西至寿甫共滴0.8米,北至3米巷。2015年6月16日,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以被告李某6没有尽到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及尽到生养死葬的责任为由诉致本院,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上述五原告及被告依法继承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全部遗产;2、判令原告一继承李金照某某、姚秀兰某某全部遗产的六分之五份额所有权,即由原告一占有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号)、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区新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92号)、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合计三座土地及该三座土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3、判令被告及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协助配合原告李某1把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新村住宅一座(国土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号;公证证号:(96)雷证民字第50xx号)、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区新村住宅一座(公证证号:(96)雷证内民字第92xx号)、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村第十巷住宅一座(面积180平方米),合计三座土地及该三座土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李某1名下。上述财产合计现预估价总值暂为人民币120万元,最终以司法评估价或双方协定价格为准。4、判令原告一依法继承位于座落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属于李金照某某份额的遗产之六分之五份额所有权。5、判令被告及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协助配合原告李某1把上述遗产的六分之五财产份额的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到原告李某1名下。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座落于雷州市新城街道新园社区新村第十巷住宅一座以及位于雷州市白沙镇洪富管区新村卧虎坡宅基地一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未有经职能部门予以确认属于李今照李某某与姚秀兰某某名下的财产。 又另查明,案在审理期间,2015年7月21日,原告李某4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4在本案审理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原告李某4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准原告李某4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再查明,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2、李某3、李某5当庭表示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予原告李某1。李今照与姚秀兰某某生前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座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新村土地一块[证号:雷府国用(95)字第01728708240303377xx号,东至207国道距17米,南至大路,西至三米巷,北至李今伟宅共0.5米滴水,用地面积:壹佰贰拾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壹佰贰拾平方米],由原告李某1占六分之四的份额,由被告李某6占六分之一的份额。 二、座落在雷州市白沙镇洪富村管区新村土地一块(土地使用面积:壹佰捌拾平方米,东至李木相、今华共滴水0.8米,南至3米巷,西至寿甫0.8米,北至3米巷),由原告李某1占六分之四的份额,由被告李某6占六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13000元,由被告李某6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永南 审判员曾海平 审判员何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家超
判决日期
2016-12-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