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 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荀云琴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0-11-09
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73号6楼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周锡元与周锡林、施玲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481民初5735号         判决日期:2016-12-05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锡元诉被告周锡林、施玲娣、周彬、管宝仁、唐俊、施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锡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被告周锡林、施玲娣、周彬、管宝仁、唐俊、施燕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3日,周锡林因锁事与我争吵了几句后就妄言叫人教训我,由于我侄媳、侄女等劝阻事情才平息。当晚7时30分,周锡林又来到我家,并叫来他的侄子来教训我,后因他侄子觉得不妥,又把他叫了回去。可在当晚8时30分左右,周锡林再次叫来6被告到我家后惹事生非,踢我家大门同时大声叫骂。我闻声后出门和他们讲理,谁知被告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将我打到在地,这时被在场的周小军拖开。过一会我从地上挣扎起来后从家中拿了一把火锹防身,又被他们抢去给扔掉了。我没有办法只得赶紧往侄儿家跑去,叫我侄儿打110报警,事情才得以平息。本纠纷经南渡派出所多次进行了调解处理,被告方拒不配合,致使该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414元。 六被告共同辩称,一、被告和原告系同宗同村村民,双方因琐事才发生争执的,而被告周彬、唐俊、施燕根本没有参与斗殴,只是劝架和拉架,并且被告周锡林、施玲娣、管宝仁也有不同程度受伤,也用去了医药费共计3000多元;二、原告医药费用根本就不是在双方互殴中造成的,其中牙疾产生的10000元左右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事发后原告在2016年2月23日和24日诊断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头面部皮肤划伤”,根本没有涉及到牙齿受伤,原告是事隔10天后才到常州口腔医院进行了治疗,是医生经推断原告牙齿十天前折断,应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锡元与被告周锡林系同村村民且有远房宗亲关系,周锡林与施玲娣系夫妻关系,周彬、管宝仁系周锡林的儿子和儿媳,施燕、唐俊又系施玲娣的外甥女和外甥女婿。2016年2月23日晚7时许,周锡元与周锡林因宗亲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抓扯对方手,经现场人劝阻事情平息,后双方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家里。当晚约8时30分,周锡林和施玲娣、周彬、管宝仁、唐俊、施燕共六人一同来到周锡元住处,由于双方各执已见再次发生争吵并导致矛盾升级,原告与六被告双方又发生了激烈冲突,并被在场人拉开,后原告自感吃了亏就从家里找来铁锹和火钳持在手里,被他人夺下,这才避免更大的冲突。后双方经他人劝阻事态平息,被告方先去了村干部家里,想找其评理,随后原告也来到了村干部家,因双方情绪仍然高涨再一次发生了拉扯,这时民警已赶到现场,双方纠纷才停止下来。2016年2月26日,溧阳市公安局南渡派出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任何协议。原告受伤后于当晚10时40分到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南渡中心卫生院)进了治疗,诊断为头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划伤,共用去医药费310.53元。2016年2月24日,原告又到常州市中医院(常州市口腔医院)进行了医治,诊断为面部划伤、软组织挫伤、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陈旧性脑梗塞。2016年3月3日,原告再次到常州市中医院就医后增加诊断结论为右下后牙外伤性折断十天,同时展开治疗并对原告实施了牙齿种植术,共用去医药费9743.58元,门诊诊察费用36元。 2016年5月19日,原告周锡元损伤程度,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属轻微伤,并用去检查费13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溧阳第二人民医院(南渡中心卫生院)病历一份,医药费发票2张,常州市中医院(常州市口腔医院)病历一份,医药费发票8张,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文书一份,溧阳市中医院检查费发票1张,原告面部伤情照片8张。因被告对原告牙齿折断,行种植术发生的费用提出异议。本院向常州市中医院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因右下后牙折断可以进行修复术,可用普通装牙,牙材料所需发生费用为3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医院病历、医药费发票,伤情照片、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据及本院向医院医护人员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锡林、施玲娣、周彬、管宝仁、唐俊、施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周锡元医药费35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六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履行款: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合议庭
审判长杨家林 代理审判员刘海龙 人民陪审员朱全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沈佳琪
判决日期
2016-12-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