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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4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联系方式:0570-6035901
注册时间:2001-07-10
公司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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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824民初469号         判决日期:2017-08-19         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64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伟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当庭判决。原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年度框架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果葡糖浆。双方约定每批货到30日内付款,逾期付款的,被告每日按欠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产品,其中出货日期为2016年7月16日、8月17日的两笔共计78000元货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23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5元,由原告负担911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2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合计281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汪伟国 人民陪审员柴相明 人民陪审员方长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曼瑜
判决日期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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