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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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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3、李某2等与李某7、李某6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9971号         判决日期:2017-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告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甄增禄,原告李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晓岳、左凤云,被告李某4、李某5、李某8、李某6,被告李某7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某1、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面积47.30平方米,(新址: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新村柳浪家园北里x号楼x单元x号)归原告李某2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面积47.32平方米,(新址: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新村柳浪家园北里x号楼x单元x号)归原告李某1所有;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六郎庄村慈佑二条x号院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二原告每人各得补偿款40万元;4、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5、要求法定继承李荣惠的遗产份额。事实与理由:李某1、李某2与李荣惠系父女关系,与冯淑英系母女关系,李荣惠与冯淑英系夫妻关系,李某1、李某2与其他当事人系兄弟姐妹关系。2011年12月31日,父亲李荣惠拥有一宅基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慈佑街二条x号院进行拆迁,根据标号:HD-5-1-19号“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人口7人,分别是:李荣惠、冯淑英、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6、李某5,共补偿安置房屋六套,其中三居室一套,一居室五套,被拆迁房屋补偿款139891元,各项奖励补偿款4040114.2元。由于在2011年拆迁时,父亲李荣惠年迈行动不便,即委托三子李某7代为办理拆迁事宜并领取拆迁补偿款。2012年6月父亲李荣惠去世。家庭成员多次协商析产不成,故诉至法院。 李某3诉称,我要求一居室,其他兄弟姐妹都有财产,只有我爸没有,我爸去世了,我是其法定继承人,拆迁的时候没有告知我们,后来李某7曾带我去拆迁办想把一套两居室换成两套一居室,但因为协议已经签订了,没办法再换了。我爸也已经尽了赡养义务。 李某7辩称,这个宅基地是我的,是父亲在世时承诺给我的,现在母亲也承诺给我的。同意给原告一居室,但不同意给钱。李某1、李某2应该各给我十万元,李某1给了我10万元,但又向我借了1万元,李某2没给我钱。同意给李某1、李某2一人一居室,李荣惠没有遗产,李某1、李某2没有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我们哥仨照顾老人,可以适当给钱。2007年我自行出资将我与父母同住的院落房屋翻盖,这个宅院父母同意给我了。但在拆迁的时候,为了给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6、李某2每人争取一套一居室,我分给他们一人十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因此在我跟我父亲划分宅院时,我只分了30平方米,121.14平方米给了我父亲。当时我父亲在世,委托我跟拆迁办签的协议,拆迁办认定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6、李某2每人可以给一套一居室,父母也同意。现我愿意从拆迁补偿款里除李某3外每人补偿15万元,李某3可以多给点。我已经给了李某335万元了,考虑到二哥没了,可以再给李某325万元。不同意给他们遗产,因为是我父母留下给我的。由于李某8的房屋是父母帮助盖的,也在本次搬迁工程中被同步拆除并获得了补偿,因此无法为其争取到一套房屋,李某3家的房屋是2000年被拆迁的,也获得了拆迁补偿,因此本次工程中无法再为其争取一套房屋。 李某4辩称,拆迁时,我父亲还在世,一套三居室是安置我父母的,还有另外五套一居室是安排另外协议上的五个子女的。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也感谢李某7的意见。母亲由李某7照顾,我母亲健在时,我、李某5、李某6、李某7签订了一个协议,我要求按照该协议执行。在拆迁分房中,主要是有国家的政策。李某7为了让我们分得房屋,自己分的房屋也分小了,这样让所有人都得到了好处,有李某7的功劳。在父母面前,我也赡养了老人,我付出是应该的。当时我父母是不同意给我们一间房的,是李某7念着亲情给我们弄的房屋。李某1、李某2算的太清楚,不过李某7拿到很多补偿,也应该多给他们一点用,我们也没有意见。但是李某1、李某2生气李某7的态度不好,所以才起诉的,但事后李某7也赔礼道歉了,李某1、李某2还是应当多念点亲情。父母有一套宅院,后三个儿子长大了,跟六郎庄村要地儿盖房,在六郎庄新区要了六间房子的地儿,三个儿子一人两间。后因父母愿意跟李某7一起住,因此李某5、李同春各得三间新房,老三李某7跟父母住在原来的老宅院里,所以父母的意思是老宅院的一切都归李某7了。而且后来李某5、李同春的房屋也都被拆迁,得到安置补偿了。李某7也一直赡养两位老人,去世时负责的丧葬费,对于安置的三居室是父母遗产,我应继承的份额给李某7。因此同意李某7的意见。 李某6辩称,对老宅院的过程认可。他给我补偿15万元我同意,我分得一套一居室,我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也给李某7。 李某5辩称,给李某1、李某2每人一套一居室可以,但其要钱不同意给。她们对家庭没有贡献,对我爸妈没有贡献,父母住院由我、李某6、李某7负责的,李某1、李某2就打个照面。不同意他们分遗产。对于李某3钱可以多给点,但一居室不同意给她。对于三处宅院的来源我认可李某4说的。 李某8辩称,我对家庭的贡献大,但我没有分得一居室,而且李某7只给我15万元,太少了,一居室我可以不要,但我应该得100万元。我的宅基地房屋是父母帮忙盖的,但这次拆迁我把安置房都给两个儿子,我现在住在一套三居室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李荣惠(2012年6月12日去世)与冯淑英(2015年5月1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八人,分别为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8、三女李某1、四女李某2、五女李某6、长子李某5、次子李同春(2009年5月17日已故,原告李某3系其女儿)、三子李某7。 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慈佑街二条x号院于1984年由李荣惠、冯淑英夫妻对院内三间北房进行翻建,当时家中李某1、李某2、李某5夫妇已工作且与父母共同生活,李某7在家中生活,上学。其他子女结婚离家。2007年李某7出资将院内房屋拆除后。连同院落翻建成三层楼房,直至本次腾退搬迁。 2011年12月31日,李荣惠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慈佑街二条x号院进行拆迁,根据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被腾退人李荣惠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21.14平方米,安置人口7人,分别是李荣惠、冯淑英、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6和李某5,共置换安置房屋六套,其中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1、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三居室,预测建筑面积125.79平方米;2、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96平方米;3、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94平方米;4、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32平方米;5、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30平方米;6、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18平方米,共计359.49平方米;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1)和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面积,根据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后,若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面积9.49平方米,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应补交购房款;根据安置人口置换、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28.86平方米,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应补交购房款;乙方在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7.23平方米,经评估作价款139891元;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结合本户实际情况,应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共计4040114.2元,其中包括支持重点村奖励1800000元,配合异地安置奖1200000元,提前搬家奖30000元,搬家补助费3489.2元,装修补助费359490元,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635元,周转费346500元,其他补助300000元;乙方应补交购房款878938元;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总款3301067.2元。上述房屋尚未发放,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总款由李某7管理。 在2011年12月31日签订《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李某4、李某1、李某2签署字条一份,内容为:1、李某4、李某2、李某1、李某6四人各一居室,购买款四人各自出;2、父母的房子归李某7所有;3、……;4、四姐妹只要一居室,不再要任何遗产。同意以上各条签字: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6未签名。 2014年2月27日,冯淑英、李某7、李某4、李某5及李某6签订协议:李某4、李某5、李某6同意父亲名下的三居室房主更正为母亲冯淑英,同意母亲把三居室给李某7;李某4、李某5、李某6自愿把继承的部分无偿赠给母亲冯淑英;冯淑英同意给李某4、李某5、李某6在拆迁协议中所标明的每人一居室;冯淑英、李某7同意给李某4、李某5、李某6三人每人25万元(其中退10万元,一居室补偿15万元),除25万元外保证不再要任何拆迁补偿款;以上各条真实可信,说话算数,绝不反悔。 李某7提交2013年12月1日冯淑英代书遗嘱及律师遗嘱见证书及遗嘱见证过程录像以及安定医院于2013年11月29日给冯淑英出具的“目前精神状态正常”的诊断证明。代书遗嘱记载:我叫冯淑英,今年虚岁93岁,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李某7。我的那处房产也给李某7,这是我真实的想法。遗嘱人冯淑英,2013.121号。代书人刘仁午,2013.12.1。当日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记载:兹证:1、冯淑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自愿于2013年12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虹光电子公寓,在见证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陈辉、刘仁午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由代书人刘仁午律师代书的《遗嘱》一份,代书人给立遗嘱人宣读了《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冯淑英的全部遗产将由其儿子李某7(身份证号:×××)继承,其房产也给李某7。),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与其表述的内容一致。2、立遗嘱人冯淑英(身份证号码:×××)订立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冯淑英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冯淑英在该《遗嘱》上的签名、指印是真实的。落款为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公章,陈辉、刘仁午律师,2013年12月1日,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陈辉、刘仁午就见证过程出庭作证,证明冯淑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虽反映稍微慢一些,但思路清晰,与其年龄及文化程度相符,见证以单独出见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形式,故陈辉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但其全程在场。 在遗嘱见证过程录像中,可见冯淑英较为清楚的表述其与李荣惠均长期与李某7共同生活,由李某7进行照顾,其财产归李某7。同时遗嘱录像中可见刘仁午、陈辉二人。 庭审中,李某3认可李某7已向其支付款项35万元,李某5、李某6、李某4认可均自李某7处取得15万元。 庭审结束后,李某4、李某5、李某6又书面要求继承遗产。 另查,依据《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中规定,按院落给予配合异地安置奖,前六十天奖励20万元,后三十天奖励10万元;搬家补助费,根据被搬迁腾退人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周转费:按安置楼房户型计算,每月给予一居室2500元,三居室4000元周转费,先支付18个月的;装修补助费:按照被搬迁腾退人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 《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实施细则中规定,一(二)在本次搬迁腾退中享有宅基地房屋安置补偿的对象为:在本次搬迁腾退范围内,经本村集体组织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产权人;长期居住老宅基地院落的原房屋产权人;无产权纠纷的原宅基地房屋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二(一)本搬迁腾退实行按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被搬迁腾退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少的,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可按人均50平方米补足安置房面积,补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因楼房户型原因超出部分不得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800元购买。 因安置房屋尚未发放,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认可涉诉安置房屋现价值单价为3.2万元/平方米
判决结果
一、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三居室(预测建筑面积125.79平方米)房屋由李某7继承; 二、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96平方米)房屋上的权利由李某5享有; 三、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94平方米)房屋上的权利由李某6享有; 四、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32平方米)房屋上的权利由李某1享有; 五、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30平方米)房屋上的权利由李某2享有; 六、被腾退人为李荣惠的标号为x号的《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六郎庄新村x号楼x单元x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18平方米)房屋上的权利由李某4享有; 七、李某7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8支付人民币三十九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3支付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八、李某7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2、李某1各支付人民币四十万元。 如果李某7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四十元(已由李某1预付七千六百二十元),由李某7负担七千七百七十一元,由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8各负担一千零六十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孔京朝 审判员侯镜 人民陪审员段福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心田
判决日期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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