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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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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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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辉、朱佑峰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382刑初199号         判决日期:2017-12-29         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辉、朱佑峰、张毅波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31日,该院以涟检公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及涟检公诉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张永辉、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袁文斌、刘某3、李志华、李实、李湘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被告人刘某3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裁定对被告人刘某3中止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正清、文建庄、黄峥,代检察员刘水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辉,被告人朱佑峰及其辩护人田健夫、周瑶容,被告人张毅波及其辩护人陈自然、金勇,被告人刘水利及其辩护人刘芙蓉,被告人袁文斌及其辩护人李革华,被告人李志华及其辩护人方继红,被告人李实及其辩护人邹同德,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李涛,证人陈某1、蔡某1、吴某1、朱某1、吴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被告人朱佑峰入股位于冷水江市布溪农村信用合作社2楼的冷水江市天健茶楼(以下均简称“天健茶楼”)3.5万元。2010年,被告人袁文斌经被告人朱佑峰介绍,出资3万元入股“天健茶楼”。2011年,被告人张毅波入股“天健茶楼”2.5万元。同年,被告人张永辉经朱佑峰介绍到“天健茶楼”负责该茶馆的日常经营。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毅波、朱佑峰、张永辉三人以“天健茶楼”装修陈旧为由,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分为朱佑峰、张毅波两大股,分别引资收购原始股份并重新装修茶馆。随后,朱佑峰以开办茶馆为名邀集被告人刘水利出资15万元入股“天健茶楼”,邀集被告人袁文斌追加股金12万元入股“天健茶楼”,朱佑峰一方连同“天健茶楼”原始股份共计35万元;与此同时,张毅波以开办茶馆为名邀集被告人刘萍(另案处理)、李志华、李实、李湘波、罗建红(另案处理)各出资5万元入股,张毅波一方连同“天健茶楼”原始股份共计35万元。装修后,“天健茶楼”更名为冷水江市红某1茶馆(以下均简称“红某1茶馆”)。张毅波安排杨某2(另案处理)代表其在税务部门登记为法人代表,朱佑峰安排张永辉管理茶馆的资金和分红,“红某1茶馆”日常经营管理由张永辉、杨某2共同负责。张永辉、杨某2还招聘了蔡某1、吴某1、彭某(均另案处理)等服务员,刘水利、袁文斌、刘某3、李志华、李实、李湘波等小股东均不参与“红某1茶馆”的经营管理。 2013年7月初,红某1茶馆正式营业,该茶馆采用关门隐秘经的方式,大门外安装了监控装置,该茶馆主要为陈某1、王某1、谢某3、伍某1、伍某2等冷水江市的党政领导干部提供赌博服务。部分参赌人员在“红某1茶馆”内以打10元至100元的“冷江麻将”或1-5元每胡的“放炮罚”等方式进行赌博,“红某1茶馆”按包厢收取600-800元的服务费;部分参赌人员在“红某1茶馆”内以“冷江麻将”、“放炮罚”等方式进行大额赌博,即每人每局赌资为3万元-5万元,“红某1茶馆”规定服务员除为大额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食物、烟酒等服务外,还要帮大额参赌人员持银行卡到ATM机进行转帐支付赌资,“红某1茶馆”按局收取1000元服务费。以上服务费均包括每人1杯茶、1个水果拼盘、1顿三菜一汤的饭菜,如多吃1顿三菜一汤的饭菜加收200元,赌博活动如超过晚上12点则加收200元。“红丰茶馆”还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出售“和天下”、“黄鹤楼1916”香烟,如不打牌、不吃饭,“红某1茶馆”则按包厢收取最低消费200元。 “红某1茶馆”经营期间,被告人李志华、李实、李湘波及蔡某2、吴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该茶馆内以打1-5元的“放炮罚”、冷水江麻将等方式赌博;被告人刘某3也曾喊了章某、刘某1等人到该茶馆打10元的冷水江麻将。 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安排被告人张永辉计算茶馆收入和开支后,张永辉将红利交给朱佑峰转付被告人刘水利、袁文斌;张毅波一方小股东的红利由张永辉支付给被告人刘某3,再由刘某3转付给李志华、李实、李湘波等人。被告人刘水利、袁文斌各获得红利5万元、5.5万元;被告人刘某3、李志华、李实及罗某各获得红利5万元,被告人李湘波获得红利3万元。“红某1茶馆”转让后,被告人袁文斌获得转让费3.75万元、被告人刘水利获得转让费4万元,被告人李实、李湘波、刘某3及罗某各获得转让费1万元,被告人李志华获得转让费2万元。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利用其人脉广的特点,多次组织冷水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陈某1、王某1、伍某1、谢某1、谢某3等人及个体私营企业主王某2、颜某1、刘水利等人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放炮罚”等方式进行大额赌博,单场赌局每次3-4人不等。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6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张毅波组织王某2、王某1、谢某1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2输给张毅波5万元,谢某1输给王某14万元。 2、2016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毅波组织王某2、谢某3及另一参赌人员(待查)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毅波输给谢某35万元;赌至21日晚,谢某3输给王某25万元。 3、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毅波组织王某2、王某1、刘水利到“红某1茶馆”以打“放炮罚”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水利输给王某23万元,张毅波输给王某15万元。 4、2016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朱佑峰组织梁某、伍某1及另一参赌人员(待查)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梁某输给伍某13.8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毅波组织谢某1、周某1、颜某1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谢某1输给张毅波5万元;当晚,朱佑峰、伍某1换桌与颜某1、谢某1继续在“红某1茶馆”赌博,其中一局朱佑峰输给颜某15万元,另一局颜某1输给伍某15万元。 5、2016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朱佑峰组织梁某、伍某1、颜某1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伍某1输给梁某5万元;赌至当日晚上,梁某输给朱佑峰5万元。 6、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朱佑峰组织梁某、颜某1、伍某1到“红某1茶馆”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朱佑峰输给梁某3.5万元。 “红某1茶馆”从2013年7月经营至2016年4月,通过变相加价收取服务费等方式抽水渔利共计约300余万元,涉案赌资约1亿元。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永辉在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居委会其母亲家中被娄底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朱佑峰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1日,朱佑峰由娄底市纪委移送至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张毅波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10月19日,张毅波由娄底市纪委移送至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刘水利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1日,刘水利由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文斌接到娄底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赶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刘萍在冷水江市民政局被娄底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李志华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志华由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李实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16日,李实由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李湘波经中共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10月12日,李湘波由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水利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45万元;同月14日,被告人刘萍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0万元;同日,被告人李实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0万元;同月17日,被告人李志华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8万元;同月28日,李湘波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0万元。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毅波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清单、纳税清单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1、王某1、王某2、蔡某1、吴某1、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永辉等人的供述。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永辉、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袁文斌、李志华、李实、李湘波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辉、朱佑峰、张毅波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张毅波还有立功表现,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刘水利、袁文斌、李志华、李实、李湘波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永辉提出她不是股东,仅是朱佑峰安排到红某1茶馆来进行管理。 被告人朱佑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佑峰的辩护人提出:1、雷同的证据不能采信,在讯问被告人刘水利、李实、李志华时,侦查人员直接拿着手机让被告人对着念,这些证据都不能采信;2、被告人朱佑峰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3、被告人朱佑峰在红某1茶馆装修时已退股;4、被告人朱佑峰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毅波提出:1、他在红某1茶馆只入了5万元的股;2、他在银行的转账记录不全部是打牌转账的记录。 被告人张毅波的辩护人提出:1、张毅波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2、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毅波为主犯;3、红某1茶馆的经营模式和收费方式均不具有赌场的特征;4、公诉机关指控红某1茶馆抽水渔利300万元,涉案赌资约1亿元,没有依据;5、被告人张毅波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水利提出他没有参加过茶馆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刘水利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水利投入红某1茶馆的资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金;2、被告人刘水利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也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3、被告人刘水利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文斌提出他没有参与过红某1茶馆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袁文斌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为开设赌场的行为,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疑;2、公诉机关指控红某1茶馆抽水渔利300余万元,涉案赌资约1亿元,没有依据;3、袁文斌入股的是红某1茶馆,而不是赌场,又没有参与管理,又未获取暴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宣告袁文斌无罪。 被告人李志华提出他没有参加过茶馆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李志华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志华被邀请入股的是红某1茶馆,不能认为是茶馆股东就是有罪;2、被告人李志华应认定为从犯,且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实提出他没有参加过茶馆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李实的辩护人提出:1、侦查机关对讯问和询问笔录进行粘贴复制,这些笔录不能采信,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有两次让李实对照手机读材料,笔录不能采信;2、红某1茶馆是按实消费的茶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赌场,应宣告被告人李实无罪。 被告人李湘波提出他没有参与过茶馆的经营管理。 被告人李湘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湘波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宣告李湘波无罪;2、被告人李湘波为从犯,且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初犯等情节,请求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朱佑峰入股位于冷水江市布溪农村信用合作社2楼的冷水江市天健茶楼(以下简称“天健茶楼”)3.5万元。2010年,被告人袁文斌经朱佑峰介绍,入股天健茶楼3万元。2011年,被告人张毅波入股天健茶楼2.5万元。同年,朱佑峰介绍被告人张永辉到天健茶楼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永辉、朱佑峰、张毅波商量按两大股扩股对天健茶楼重新装饰,朱佑峰、张毅波各占股35万元。在茶馆装饰过程中,被告人袁文斌再入股12万元、刘水利入股15万元到朱佑峰名下,被告人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及刘某3(另案处理)、罗某各入股5万元到张毅波名下,张毅波占股10万元。天健茶楼原是办理了长期工商营业执照的茶楼,装修后更名为红某1茶馆,设有7个包厢,其中有5个包厢配置了麻将桌。张毅波安排杨某2(另案处理)到茶馆进行管理,并以杨某2为法人代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朱佑峰安排张永辉管理茶馆的资金和分红,茶馆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张永辉、杨某2共同负责,并招聘了蔡某1、吴某1、彭某(均另案处理)等服务员。被告人刘水利、袁文斌、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及刘某3等股东均没有参与红某1茶馆的经营管理。 2013年7月,红某1茶馆正式营业,在大门外安装了监控装置,添置了税控机,主要针对熟人开放,既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也为正常消费的顾客提供茶饮服务。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时,不仅提供了赌博场所、赌博工具,又规定了固定的收费标准既按赌局大小进行收费,并应参赌人员的要求关门经营。红某1茶馆中的赌博,主要是通过朱佑峰、张毅波的邀集或参赌人员互相邀约进行的,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及陈某1、陈某3、王某2、颜某1等二十余名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老板多次在茶馆进行赌博,其中打每人每局赌资为3万元或5万元、台面12万元或20万元的冷江麻将和字牌放炮罚及20-50元一张扑克跑得快的有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及陈某1、陈某3、王某2、颜某1等人,打1-5元的放炮罚、冷江麻将的人有被告人李实、李志华及蔡某2、吴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永辉及刘某3也邀集章某、刘某1等人到茶馆打10元的冷江麻将。被告人李湘波很少去茶馆,在饭前打过一次小牌。 茶馆按赌局的大小规定了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固定收费标准。其中打每人每局赌资为3万元或5万元、台面12万元或20万元冷水江麻将、放炮罚的,茶馆收费1000元,打麻将的最多收两局;打20-50元一胡的字牌放炮罚,四人打的收费1000元或800元,三人打的收费600元;打20-50元一张扑克的跑得快收费800元或600元。茶馆对每个包厢的参赌人员提供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点的东西另外收费,如一包和天下或黄鹤楼1916烟加收200元,多吃一顿饭加收200元,加一个水果拼盘加收200元等。打其他小牌的每包厢收费400元,不包括饭菜。不打牌、不吃饭的,包厢收取最低消费200元。赌局结束后,较大的赌局一般通过银行转账交割赌资,有手机银行的通过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参赌人员一般要求服务员持卡到茶馆下的建行ATM机上转帐。参赌人员在赌局中按标准收足费用,牌局结束后就把钱交给服务员,服务员再把钱交给吧台。 茶馆在经营期间,有单位和个人也在茶馆进行过茶饮消费。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茶馆共开具了84万余元的税务发票,缴纳了税金6.8万余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袁文斌从红某1茶馆分得5.5万元,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李实、李志华及刘某3、罗某各分得5万元,被告人李湘波分得3万元。 娄底市纪委介入调查红某1茶馆内打牌赌博的事情后,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做主将红某1茶馆以1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2,其中被告人刘水利分得转让费4万元,被告人袁文斌分得3.75万元,被告人李志华分得2万元,被告人李实、李湘波及刘某3、罗某各分得1万元。 另查明: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永辉在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居委会其母亲家中被娄底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朱佑峰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1日,朱佑峰被娄底市纪委移送至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张毅波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10月19日,张毅波被娄底市纪委移送至娄底市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张毅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水利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1日,刘水利被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刘水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文斌接到娄底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袁文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实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16日,李实被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被告人李志华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志华被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到案后,被告人李志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湘波经娄底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纪委接受调查,2016年10月12日,李湘波被娄底市纪委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湘波提供的线索抓获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毅波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唐某某。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朱佑峰提供线索并带领民警抓获了涉嫌容留卖淫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朱佑峰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2017年3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志华提供的线索抓获了涉嫌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被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水利向娄底市公安局退款45万元;同月14日,被告人李实向娄底市公安局退款10万元;同月17日,被告人李志华向娄底市公安局退款18万元;同月28日,李湘波向娄底市公安局退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明蔡某1于2012年5月到天健茶楼当服务员,天健茶楼更名为红某1茶馆后,她继续在红某1茶馆当服务员。天健茶楼的股东有陈某4梅、陈某5、朱佑峰和张毅波等人。红某1茶馆装饰花了70万元,分朱佑峰、张毅波两大股,每股资金35万元;张毅波一方的股东是张毅波、李志华、李实、李湘波、刘某3、罗某,朱佑峰一方的股东是朱佑峰、刘水利、袁文斌。红某1茶馆提供的服务有喝茶、吃饭、打牌等,收入主要是针对熟客打牌收取服务费,平时是开门的,只有熟人来打牌时才关门。打大牌的一般是朱佑峰和张毅波打电话邀集来的,蔡某1在茶馆里经常听到他们打电话喊人过来打牌,打小一点的一般是刘某3邀集过来的,参赌人员打牌时会把包厢门反锁,蔡某1看到过陈某1、陈某3等人来茶馆打过牌。这些人主要是以打字牌放炮罚、冷江麻将、扑克跑得快进行赌博。其中打字牌放炮罚是20-50元一胡,打冷江麻将是四家先各分20张字牌作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1500元或2500元,一局的赌资有12万元或20万元,一家输光所有筹码就是一局,打扑克跑得快是三人参赌,先出完牌的为赢家,另两家未出完的牌,按每张牌20元或30元结账。每打完一局后,参赌人员一般要求茶馆服务员拿他们的银行卡到楼下建行的ATM机上转账交割赌资。蔡某1帮参赌人员转过多次账,最多的一次有15万元。茶馆收费标准为:打麻将是1000元每局,包括三菜一汤的饭菜、一个水果拼盘、每人一杯茶,加点的东西需另外加钱,如一包和天下或黄鹤楼1916烟加收200元。打完一局想打第二局的话,就须另外再支付1000元服务费,费用由赢家支付。打字牌每满一百胡,赢家抽200元,抽满1000元为止。打跑得快的,吃饭的抽600元,没吃饭的抽400元。一局牌结束后,参赌人员就叫服务员进去结账。蔡某1和杨某2把茶馆每月的收入和支出算好后,把账目报给张永辉,张永辉再把红利分成两大块,张毅波方的交给刘某3去分配,朱佑峰方的张永辉自己分配。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杨某2叫彭某到红某1茶馆当服务员。红某1茶馆有7个包厢,除333、888外都有麻将桌。红某1茶馆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装置,可以看到大门外面的情况。来茶馆打小牌的人有蔡某3、李实、章某、阳某1等人,刘某3经常在边上“打鸟”,打大牌的人有朱佑峰、张毅波、陈某1、王某1、叶某、梁某、刘水利、王某2、谢某3等人,这些经常来打牌的人一般都有专用茶杯。打大牌的人一般以打麻将或放炮罚进行赌博,打完一局牌后一般通过转账方式结账,有手机银行的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将银行卡交给服务员,由服务员到茶馆附近的建行ATM机上转账。彭某最多一天去转过三四次账。红某1茶馆的收费标准为:打牌的人到包厢谈事情,只要泡了茶,最低消费是200元。打小牌的,一个包厢最低消费400元,包括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加点的东西另行收费。打大牌的,一般每个包厢每局收1000元、800元、60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打大牌的主要是以打麻将、打字牌放炮罚、打跑得快进行赌博,每局以每人3万元或5万元为台面,其中一人输光3万元或5万元为一局。打冷江麻将的,每人发20张字牌作筹码,字牌输光为一局。牌局结束后,打牌的人会叫服务员到包厢结算服务费。茶馆的主要收入是收取赌博人员的服务费及赌博人员的其他消费。 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张永辉叫吴某1到红某1茶馆当服务员。红某1茶馆是朱佑峰和张毅波开设的,茶馆没有挂招牌,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装置,应打牌的人的要求就会关门,也应赌博人员的要求去银行转赌资。经常来茶馆赌博的人有陈某1、王某1、叶某、伍某1、张毅波、朱佑峰、谢某2、谢某1、梁某、颜某1、刘水利等人,还有李某3华、刘某1、章某、蔡某3、李实等打小牌的人,刘某3经常在旁边“打鸟”。打牌的人少时,吴某1看到过朱佑峰、张毅波打电话喊人过来打牌。李某3华、刘某1、章某等人来打牌,一般是刘某3叫来的。茶馆里的赌博方式主要是打冷江麻将、放炮罚字牌,跑得快打得少。打麻将是四人参赌,每人台面5万元共20万元,每人发20张字牌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其中一人输光20张字牌为一局;打字牌放炮罚是20元或50元一胡,四人或三人参赌,其中一人输完5万元为一局;打麻将缺人时就打扑克跑得快,人凑齐了就会改打麻将。参赌人员一般用转账的方式结账,有手机银行的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将银行卡交给服务员到附近的建行ATM机上转账。茶馆的服务员都帮他们转过帐,吴某1帮他们转账的数额一般是5万元。茶馆的消费有三个档次。打牌的人到包厢纯粹谈事情,一个包厢的最低消费是200元。打小牌的,一个包厢的最低消费是400元,包括每人—杯茶,一个水果拼盘。饭菜、烟是另外收费的。打5万一局的麻将,打完一局收1000元,茶馆提供一餐饭、一个水果拼盘、每人一杯茶,加点的东西另行收费,如加一餐饭加收200元,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四人打字牌收800元一局,三人打字牌收600元一局;打跑得快收600元一局。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的一天,张毅波叫罗某到红某1茶馆入股,后罗某交了5万元股金给张毅波。罗某没有参与茶馆的经营管理,只知道张毅波是茶馆股东。罗某总共分了5万元红,有部分分红是由杨某2支付的,其余分红是刘某3代领的。2016年7月的一天,张毅波对罗某说茶馆转让了,并给了罗某1万元。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红丰茶馆之前叫天健茶楼。2013年4月,朱佑峰和张毅波将天健茶楼装修后,改名为红某1茶馆,于2013年7月初正式开业。红某1茶馆是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在大门外安装了监控装置,陈某1等人在茶馆打牌时会把门关起来,也不允许服务员在场观看,只有要加水或要服务员去转账时才喊她们进来。茶馆里为打牌的人准备了专门的茶杯。陈某1和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陈某3、王某1、伍某2、杨某1、叶某、谢某3、伍某1、谢某1、梁某、陈某6、颜某1、王某2等人一起参与过打牌赌博,打牌赌博的人一般都是朱佑峰和张毅波邀集的。参赌人员一般是采用字牌、麻将、扑克这三种方式进行赌博,打字牌放炮罚是20-50元钱一胡,打满一百胡结账,每一个百胡输赢1万元左右,一般输赢3-4万元。打冷江麻将的,四家事先各分20张字牌作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1500元或2500元,20张就是3万元或5万元,一局的赌资是12万元或20万元,一家输光所有的筹码为一局。每打完一局后再视情况是否打第二局。打跑得快是三人参赌,先出完手中的牌为羸家,另两家未出完的牌按每张牌20元或50元结算。牌局结束后,一般要服务员拿他们的银行卡到ATM机上转帐。红某1茶馆是按赌资大小收费的,打12万元或20万元台面的冷江麻将或放炮罚每局收1000元,包括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其它加点的东西要另外收费,如和天下、黄鹤楼1916烟是200元一包,多吃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收200元,加一个水果拼盘加收200元。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红某1茶馆共有7个包厢,主要是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做熟人生意。红丰茶馆有个外号叫“红某2”的女人在管事。王某2与陈某1、王某1、朱佑峰、张毅波、杨某1、刘水利等人在红某1茶馆一起参与过赌博,王某2还看到过谢某2、李实在红某1茶馆参与赌注小的赌博。王某2在茶馆是以打麻将、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打冷江麻将是,四个人参与,每人5万元的台面,事先每人发20张字牌作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人输光了筹码一局就结束。打字牌放炮罚是四个人或三个人参与,20元或50元一胡,每满100胡算一局,每局输赢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元。牌局结束后,一般以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交割。由输光的一家把5万元转给最大的赢家,再由最大的赢家根据输赢情况来分配赌资。参赌人员有手机银行的,就直接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将银行卡交给茶馆里的服务员,由服务员帮他们到银行的ATM机上转账。红丰茶馆的收费为:茶馆里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烟是200元一包。打一局牌茶馆收1000元,茶馆提供一餐饭、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加点的东西须另行收费,如多吃一餐饭加收200元。打完一局牌后,由赢家抽1000元,然后喊服务员到包厢里收钱。打完第二局茶馆要再收1000元服务费,但茶馆最多收两局服务费。 7、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红丰茶馆以前叫天健茶楼,后改名为红某1茶馆,主要是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做熟人生意。谢某1经常与陈某1、王某1、朱佑峰、张毅波、叶某、梁某、伍某1、王某2、颜某1、刘水利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牌赌博。谢某1第一次去该茶馆打牌是朱佑峰叫他去的,后朱佑峰、张毅波、颜某1都喊他去打过牌。谢某1等人一般是以打麻将、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也用扑克打过跑得快。打麻将是四个人参与,五万元的一局,参赌人员每人发20张字牌,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家全部输光为一局。一个晚上最多打两局,打完一局就结账,结账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打字牌放炮罚是三个人或四个人参与,每胡20元或50元,满一百胡就结账,每一百胡的输赢有上万元,一般是当场付现金。打跑得快是三个人参与,赌注是50元一张的牌,打完一盘就结账,一般是支付现金,每次打跑得快输赢一般是二万元左右。打完一局麻将后,由输光的一家把五万元转给最大的赢家,再由最大的赢家根据输赢情况来分割赌资。有手机银行的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由输光的那家和最大的赢家将自己的银行卡给茶馆的服务员,再由服务员到ATM机上去转账。谢某1与朱佑峰、张毅波、陈某1、王某1、谢某3、叶某、梁某、杨某1等人只有打牌赌博方面的输赢结算往来,没有任何的借贷、债务经济往来。在茶馆打牌时,打麻将是每局收1000元,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饭菜、一个水果拼盘,需要加菜、水果等就须另外收费,如烟是200元钱一包的和天下和黄鹤楼1916。打完一局牌后,如想要继续打第二局,就必须另外支付1000元服务费。这些费用,服务员会到包厢里面来收取,由打牌的赢家用现金支付。打字牌每满一百胡,赢家抽水200元,抽满1000元。打跑得快,一般是吃饭抽600元,没吃饭抽400元。 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天健茶楼重新装修之后,改名红某1茶馆。红某1茶馆在门口装了个摄像头,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朱佑峰和张毅波经常喊杨某1去茶馆打牌赌博。杨某1与朱佑峰、陈某1、谢某3、王某1、张毅波、钟某、叶某、伍某1、李实、李志华、伍某2、王某3、刘水利、谢某1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过牌。杨某1等人是以打麻将和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打冷江麻将是每局台面为3万元或5万元,每个人发20张字牌作筹码,每张字牌代表1500元或2500元,一家全部输光为一局。打字牌放炮罚是每胡10-50元,满一百胡结账,每一个百胡的输赢少则二、三千元,多则二、三万元。牌局结束后,杨某1等人就会结算赌资,有手机银行的就通过手机转帐,没有手机银行的,一般是由服务员到建行的ATM机上去转帐,由输光的一家把钱转给最大的赢家,再由最大的赢家根据输赢情况来分配赌资。红某1茶馆按赌资大小以1000元、800元、600元等标准收费。 9、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明红丰茶馆位于冷水江市布溪信用社的二楼,茶馆以前叫天健茶楼,2013年改名为红某1茶馆。茶馆里有七个包厢,其中五个包厢有麻将桌。红某1茶馆安装了监控,主要针对熟人开放,并未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伍某2等人一进茶馆,服务员就会把门关了。2013年至2014年底,伍某2与朱佑峰、陈某1、谢某3、王某1、张毅波、钟某、王某3、刘水利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过牌赌博,喊伍某2去参与赌博的一般是朱佑峰、张毅波,陈某1也喊伍某2去打过牌。伍某2看见叶某、伍某1也在那里打过牌。伍某2等人是以打麻将和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打冷江麻将,是每人三万元或五万元一局的台面,每人发20张字牌作筹码,每张字牌代表1500元或2500元,一家全部输光为一局。打字牌放炮罚是三个人或四个人参与,赌注是每胡10-50元,每满一百胡结账,每一个百胡的输赢少则二、三千元,多则二、三万元。打字牌一般是当场付现金,有时也是打完再转账结账。每打完一局麻将就结账,结账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有手机银行的通过手机转帐,没有手机银行的,就将输家和最大的赢家的银行卡交给茶馆的服务员到ATM机上转账。伍某2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牌时,茶馆会给他们提供水果、茶、烟等物,一个晚上的消费大概是1000-2000元左右,这些消费都是从牌局中最大的赢家那里抽出来的,如果当晚的消费超过1000元,剩下的钱就在第二局牌中抽。 10、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红丰茶馆位于冷水江市布溪信用社二楼,茶馆有7个包厢,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后来茶馆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打牌的时候茶馆的门会关起来。同时,茶馆里还专门为经常打牌的人准备了专门的茶杯喝茶。叶某听说朱佑峰、张毅波是红某1茶馆股东。红某1茶馆由张永辉、杨某2在进行经营管理。张永辉负责茶馆总账目、总分红;杨某2、蔡某1是茶馆的收银员并兼作茶馆收、支账目。叶某是与陈某1、张毅波、朱佑峰、谢某1、谢某3、王某1、伍某1、王某2、颜某1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牌赌博,是朱佑峰和张毅波叫叶某去红某1茶馆参与赌博的。叶某看到伍某2、刘水利也在红某1茶馆参与过打牌赌博。叶某在红某1茶馆参与打麻将、打字牌。打冷水江麻将,四个人参与,每人五万元的台面,每人发20张字牌作为赌博的筹码,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人的字牌输完一局就结束。打字牌放炮罚是四个人或三个人参与赌博,20元或50元一胡,每满一百胡结账。每个百胡的输赢少的有三、四千元,多的有上万元。叶某在红某1茶馆参与赌博大概输了五万元左右。牌局结束后,叶某等人就会进行赌资交割,有手机银行的就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将输光筹码那家的银行卡和最大赢家的银行卡,交给茶馆的服务员到银行的ATM机上转账。叶某在茶馆打牌赌博时,茶馆收1000元一局。打完一局后,如打第二局,就必须另外再支付1000元服务费,这些费用是由打牌的赢家用现金支付。 1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红某1茶馆之前叫天健茶馆,位于冷水江市布溪农商银行二楼。茶馆安装了摄像头,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红丰茶馆有个外号叫“张某”的女人在管事。梁某在红某1茶馆与陈某1、王某1、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等人一起参与过赌博,都是朱佑峰叫梁某去赌博的。红某1茶馆是以打麻将、字牌、扑克的方式进行打牌赌博。打冷江麻将,是四个人参与,每人五万元的台面,每人发20张字牌作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人输光了筹码,一局就结束,然后进行赌资的交割。打字牌放炮罚是四个人或三个人参赌,20元或50元一胡,每满100胡就结账,每局的输赢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元。打扑克跑得快是三个人参与,20元或50元一张的扑克。牌局结束后,一般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赌资,有手机银行的,就直接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通常是将银行卡交给茶馆里的服务员,由服务员去银行的ATM机上转账。红某1茶馆是按赌资大小收费。打每人3万元或每人5万台面的冷水江麻将或放炮罚是按每局1000元收费,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打单注赌资100元、自摸翻番的冷水江麻将和跑得快按每包房600元、800收费,红丰茶馆也只为包房内的赌博人员提供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其它加点的东西要另外收费,如和天下、1916烟是200元一包,多吃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收200元,加1个水果拼盘加收200元。梁某在红某1茶馆是以打每人3万元或每人5万元台面的冷水江麻将、字牌放炮罚进行赌博的。 12、证人颜某1的证言,证明颜某1与陈某1、王某1、伍某1、梁某等人在天健茶楼和红某1茶馆里打过牌。颜某1等人平常是以打冷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搏,在打牌时,每人五万元一局的台面,参赌人员每人发20张字牌,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家的字牌全部输光为一局。牌局结束后,通常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赌资,一般是要求茶馆的服务员拿参赌人员的银行卡在建行的ATM机上转账。在茶馆打麻将时,茶馆提供包厢、茶水、饭菜、水果等服务,每局抽水1000元,一般是打两局,共抽水2000元。 1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朱佑峰叫吴某2帮他中途打了10多次麻将。朱佑峰在打麻将时,如中途有事,就打电话要吴某2帮他打一下牌。吴某2在帮朱佑峰打麻将时,是和王某3、张毅波、陈某1、叶某、谢某3、陈某7、刘水利、谢某1等人这些人打牌。打冷江麻将,是每人5万元的台面,事先每人各发20张字牌,一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人的钱输完为一局。参与打麻将赌博的人一般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的交割,有手机银行的就用手机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把输光那家的银行卡与最大赢家的银行卡交给服务员到银行ATM机上转账。在茶馆包厢里面赌博时,茶馆收费1000元,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多吃一餐饭就要加收200元,另外点菜、水果、烟要另行收费,如烟是200元一包的黄鹤楼1916、和天下。每打完一局,参赌的人就会叫服务员进包厢收钱,费用由打牌赢钱的人支付。如打第二局,茶馆要另收1000元,但全天只收两局。 14、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红某1茶馆分两大股,张毅波一方的股东是李志华、李湘波、罗某、刘某3等人,朱佑峰一方的股东是刘水利等人。红丰茶馆在2013年前叫天健茶楼,茶馆主要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谢某1与陈某1、王某1、朱佑峰、张毅波、叶某、梁某、伍某1,王某2、颜某1、刘水利等人经常一起在红某1茶馆打牌赌博。谢某1第一次去该茶馆打牌是朱佑峰叫他去的,后面朱佑峰、张毅波、颜某1都叫他去打过牌。谢某1等人一般是以打麻将、打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也打过跑得快。打冷水江麻将,是五万元一局,参赌人员每人发20张字牌,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家全部输光为一局。打字牌放炮罚是每胡20元或50元,满一百胡结账,每个百胡的输赢有上万元。打跑得快是50元一张的牌,打完一局就结账,一般是付现金,每次打跑得快的输赢一般是2万元左右。牌局结束后,有手机银行的通过手机转帐,没有手机银行的,就会把银行卡交给茶馆的服务员到ATM机上去转账。茶馆打牌的收费标准为:打麻将是1000元每局,提供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的饭菜、一个水果拼盘,加菜、水果等要另外加钱,如烟是200元钱一包的和天下和黄鹤楼1916。打完一局,如要继续打第二局,就必须另外再支付1000元钱的服务费。这个费用是由打牌赢家用现金支付。这些钱,服务员会到包厢里面来收取。打字牌每满一百胡,一般是吃饭抽600元,没吃饭抽400元。打跑得快是收600元一局。 15、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明红丰茶馆位于冷水江市布溪信用社的二楼,以前叫天健茶楼。2013年改名为红某1茶馆。茶馆里有七个包厢,除333、888包厢外其余包厢都有麻将桌。红某1茶馆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伍某1等人一进茶馆,服务员就会关门。伍某1是跟陈某1、朱佑峰、张毅波、叶某、梁某、颜某1、刘水利等人一起在茶馆以打冷水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牌局结束后,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输赢。在包厢里参与赌博,茶馆每局收费1000元,茶馆提供一顿饭,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吃两餐饭就要加收200元。如打两局,茶馆就要收取2000元。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红某1茶馆分为朱佑峰、张毅波两大股,刘水利、袁文斌参股在朱佑峰名下,刘某3、李实、罗某、李湘波、杨某2、李志华都参股在张毅波名下。红某1茶馆之前叫天健茶馆,位于冷水江市布溪农商银行二楼。2013年4月,朱佑峰和张毅波对天健茶馆进行了装修,并改名为红某1茶馆,于2013年7月初正式开业。红某1茶馆在大门外安装了监控装置,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红某1茶馆由张永辉代理朱佑峰、杨某2代理张毅波经营管理,张永辉负责茶馆总账目、总分红;杨某2、蔡某1是茶馆的收银员并兼作茶馆收、支账目;茶馆还招聘了吴某1、彭某、周某2为服务员。王某1和陈某1、张毅波、朱佑峰、叶某、谢某1、谢某3、刘水利、颜某1、王某3等人一起在红某1茶馆打过牌,是张毅波和朱佑峰喊去赌博的。打字牌放炮罚是打20-50元钱一胡,打满一百胡结账,每个百胡的输赢有10000元左右,一般输赢3-4万元。打冷江麻将是输光5万元或者3万元为一局。牌局结束后,王某1等人就会结算赌资,一般是要求茶馆的服务员拿参赌人员的建行卡到楼下的ATM机上转账,之后再视情况是否打第二局。红某1茶馆是按赌资大小收费。打12万元、20万元的台面的冷水江麻将或放炮罚,是按每局1000元收费,茶馆提供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每人一杯茶。打单注赌资100元、自摸翻番的冷水江麻将和跑得快是按每包房600元、800元收费,包括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点其他东西茶馆要另外收费,如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多吃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收200元,加一个水果拼盘加收200元。 17、证人蔡某3的证言,证明蔡某3在红某1茶馆打过4、5次麻将,张永辉、刘某3都喊蔡某3去茶馆打过牌。蔡某3等人是在红某1茶馆打10元一炮的冷江麻将,摸三个码,一盘最多能赢360元,一盘最少能赢10元,都是用现金支付赌资。在打麻将时,茶馆每个包厢收费600元,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另点其他东西,要另外收钱,如多吃一餐饭就加收200元,水果拼盘是200元一个,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蔡某3看到李实、谢某2、李志华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过放炮罚。 1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在红某1茶馆里多次参与了打牌赌博,是张永辉、刘某3喊去茶馆参与打牌赌博的。刘某1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麻将时,茶馆是按每个包厢600元收费,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点其他东西,茶馆要另外收费,如多吃一餐饭加收200元。茶馆的费用是当天打牌赢了的人买单。谢某1与刘某1等人一起在茶馆打过牌,李某1也在红某1茶馆里参与过打牌赌博。 19、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章某一般是与医院的同事赵某、刘某1及张永辉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麻将。章某等人在红某1茶馆是打10元一炮的麻将,一手牌最多能赢360元,最少能赢10元,如果“攒龙”了,就要额外加钱,“攒龙”的钱也是翻番的。 20、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在红某1茶馆参与过打牌赌博,是张永辉喊她过去的。李某1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麻将时,茶馆按每个包厢收费600元,这些费用包括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点其他东西,茶馆要另外收费,如多吃一餐饭加收200元。茶馆的费用是当天打牌赢了钱的人买单。 21、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份,蔡某2与李志华、杨某1等人在红某1茶馆打过三次字牌放炮罚,蔡某2总共输了8千元左右。 22、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在红某1茶馆中,张毅波这一方总股本为35万元,股东有张毅波、罗某、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刘某3,其中罗某、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刘某3各出了5万元给张毅波入股,张毅波出了10万元。红某1茶馆是一家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的茶馆,做熟人生意。茶馆基本上每个包厢里面都有麻将桌。张永辉和杨某2负责茶馆的日常经营管理。蔡某1负责收银,杨某2管账,张永辉负责茶馆经营管理、分红。谢某2等人一般是以打麻将、打字牌的方式进赌博,也打过扑克跑得快。和谢某2一起打冷水江麻将的人有李实、张永辉、章某、李某3华、赵某、王某4等人;和谢某2一起打字牌放炮罚的人有李实、李志华、杨某1等人;和谢某2一起打扑克跑得快的是朱佑峰、杨某1。谢某2和李实、李志华赌博比较多。谢某2等人一起打牌赌博一般是张毅波和朱佑峰邀集的。打冷水江麻将,单注赌注50元、100元,“打鸟”100元。打字牌放炮罚的赌注是每胡1-5元,“打鸟”100元或200元,满一百胡结账。打跑得快的赌注是10元一张牌,打完一盘就算账,一般输赢有几千元。谢某2参与打牌赌博的赌注不大,都是用现金支付赌资。没有转账结算过。谢某2等人在茶馆里打麻将时,茶馆收取400或600元,如需加点其他东西,就要另外付钱,如茶馆里的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打字牌每满一百胡结算,赢家抽水100元,抽满为止。打跑得快时,一般是吃饭抽600元,没吃饭抽400元。打完牌后,赢家就会把服务费准备好,然后喊服务员进来结账。因张毅波说股东人数多,股东都跑去茶馆分红影响不好,张毅波就让刘某3代他这一方的股东去张永辉那里领取分红,然后再由刘某3将钱分给股东,分红一般是每个月月底。 23、证人阳某1的证言,证明阳某1在红某1茶馆与颜某1、李志华、朱某2以及一些妇女一起打过牌,阳某1和颜某1、李志华、朱某2在茶馆一般是打10元一张牌的跑得快,和那些妇女一般是打10元一炮的冷江麻将。在红某1茶馆打牌时,阳某1等人都是用现金支付赌资,阳某1在茶馆打牌输了2000元左右。 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红某1茶馆打牌一事被纪委调查后,红某1茶馆转让给了李某2。茶馆的转让是谢某1帮李某2谈好的。他到红某1茶馆交转让费时,看到朱佑峰、张永辉在666包厢,朱佑峰要他将17.8万元(其中包括押金1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永辉,然后朱佑峰打电话通知张毅波来,并告诉张毅波茶馆以17.8万元转让了。 25、证人潘某1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潘某1在2014年7月与朋友在红某1茶馆聚会吃饭,后又两次在红某1茶馆吃饭、喝茶,他去时红某1茶馆是开门的。 26、证人陈某2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陈某2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和朋友一起在红某1茶馆吃过饭,当时茶馆是开门的。 27、证人刘某2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刘某2于2014年2月左右和朋友一起在红某1茶馆聚过会,当时茶馆是开门的。 28、证人吴某3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吴某3是娄底满成旅游开发公司经理,他因业务经常和朋友一起在红某1茶馆吃饭、喝茶,茶馆是个开放式的家庭厨房。 29、证人袁某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袁某在冷江工作期间以及回冷江期间经常与朋友一起在红某1茶馆吃饭、喝茶。 30、证人段某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段某原是红某1茶馆邻居,红某1茶馆一般是开门的,段某过生日时,在可以坐20-30人的888包厢消费过。 31、纳税清单,证明红某1茶馆在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5月1日开具了发票900张,金额为841941元,缴纳税款68331.96元。 32、消费发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证明冷水江市医保局在红某1茶馆共消费19600元。 33、资金交易明细,证明2010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张永辉、李志华、刘某3、李实、李湘波、陈某1、谢某2、梁某、伍某1、陈某6、谢某3、伍某2、叶某、王某2、谢某1、王某1、陈某3、颜某1、潘某2、蔡某2、陈某7、杨某1、钟某等人的转账情况。 34、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娄底市公安局分别决定对参赌人员陈新强、伍钢、潘冬钦、蔡辉不予处罚;2016年9月,娄底市公安局分别决定对参赌人员叶某、颜某1、谢某3、谢某2、王某1、梁某、伍某1、谢某1、陈某1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 35、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28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水利、袁文斌、李志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起诉;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决定撤销对李志华的不起诉。 36、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8月31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冷水江市布溪二楼的“红某1茶馆”进行了搜查。该茶馆对着楼梯处有监控录像头,但茶馆内的屏幕已被拆除,有导线残留。进入茶馆大厅两边设有111、222等七个包厢、一个杂物间,包厢内有长沙发、茶几、麻将桌等物品,在杂物间内有纸箱、被子、啤酒、烧水茶桶、茶杯18个,其中14个茶杯上有特殊标记,后民警依法对以上18个茶杯予以扣押。2016年9月6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对蔡某1位于冷水江市涟溪桥七组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民警没有发现与赌博有关的账单等物品。2016年9月6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对张永辉租用的位于冷水江市金叶北苑1单元701室进行了搜查,该住房内无任何账单,也没有发现任何赌博留下的物品。 3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8月27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从蔡真喜处扣押了oppo手机一台,该手机于2016年11月2日发还蔡某1。2016年8月27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从张永辉处扣押了长沙鲲鹏物业公司证明一张、员工工资单一张、银行转账回执6张、银行卡7张、手机2个;2016年8月31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从张永辉处扣押了18个茶杯。 38、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水利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45万元;同月14日,被告人李实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0万元;同月17日,被告人李志华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8万元;同月28日,李湘波向娄底市公安局退赃10万元。 39、“红某1茶馆”赌场入股分红明细表,证明“红某1茶馆”股东朱佑峰等9人的入股及分红情况。 40、“红某1茶馆”相关照片,证明“红某1茶馆”的位置、“红某1茶馆”内部现场情况及“红某1茶馆”内标有内容分别为阳某2、胖哥、波哥、陈①、波①、王某5、水某、伍、李志华、刘某4、李局、谢、伍、卓的专用茶杯照片。 41、“红某1茶馆”税务登记手续,证明“红某1茶馆”于2013年11月19日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开业(设立)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为冷水江市锑都南路,法人代表为杨某2。 42、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证明冷水江市天健茶楼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茶饮服务性行业,经营期限为长期。 43、租赁合同书,证明2014年7月10日,张永辉与冷水江市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租赁合同,冷水江市信用合作联社将布溪综合楼第二层门面的房子租给张永辉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年,月租2100元。 44、辨认笔录,证明颜某1辨认出茶馆服务员蔡某1、茶馆负责人杨某2;王某2辨认出茶馆负责人杨某2、茶馆服务员蔡某1;谢某1辨认出茶馆负责人杨某2;刘水利辨认出茶馆负责人张永辉、茶馆服务员周某2、蔡某1、吴某1。 45、开支纸条,证明娄底市公安局扣押的一张纸条中杨某2、蔡某1、杨姣兰的工资均为2500元,周某2、吴某1、彭某的工资为1900元、刘亚文的工资为1800元及烟4600元、酒438元,税4320元等款项情况。 4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朱佑峰出生于1972年5月28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张毅波出生于1971年1月3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张永辉出生于1974年4月28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刘某3出生于1974年4月16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刘水利出生于1960年9月8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李志华出生于1972年7月11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李实出生于1966年4月30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湘波出生于1977年1月7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袁文斌出生于1968年1月31日等身份情况。 47、娄底市纪委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李实、李志华、李湘波等六人因参与打牌赌博,经娄底市纪委通知后,均主动到纪委如实说明了打牌赌博的情况。 4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27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冷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7组将张永辉抓获归案;2016年9月16日,娄底市纪委将被告人李实移送娄底市公安局;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文斌接到娄底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江派出所投案;2016年9月21日,娄底市纪委将被告人朱佑峰、刘水利移送娄底市公安局;2016年9月22日,娄底市纪委将被告人李志华移送娄底市公安局;2016年10月12日,娄底市纪委将被告人李湘波移送娄底市公安局;2016年10月19日,娄底市纪委将被告人张毅波移送娄底市公安局。 4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核查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逮捕证、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明张毅波于2016年12月6日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抓获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唐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李志华于2017年3月26日提供线索,冷水江市公安局渣渡派出所民警据此线索,在冷水江市摩泰大酒店抓获因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上网通缉的逃犯李某某;李湘波于2016年11月27日晚提供线索,冷水江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据此线索在冷水江市老兵宾馆309号房间抓获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同年12月13日,陈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朱佑峰于2017年3月2日上午提供线索,并带领新化县公安局白溪派出所民警在新化县白溪镇魅力休闲会所二楼洗脚城内将刑拘在逃人员汪某某抓获;又于2017年5月10日提供线索,并协助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青山派出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涟滨办事处明源佳程旁的巷子内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逮捕。 50、共同作案人刘某3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张毅波跟谢某2讲布溪信用社二楼的茶馆是张毅波和朱佑峰为主开的,并喊谢某2夫妻入股,后刘某3交了5万元股金给张毅波。红某1茶馆分为张毅波和朱佑峰两大股,张毅波一方的股东是张毅波、罗某、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刘某3,罗某、李实、李志华、李湘波、刘某3各交了5万元给张毅波,张毅波自己出了10万元,这一大股共35万元。朱佑峰一方的股东是朱佑峰、刘水利、袁文斌。红某1茶馆是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的茶馆,做熟人生意。张毅波委托杨某2、朱佑峰委托张永辉负责茶馆日常经营管理,其他参股人员不参与茶馆经营。在茶馆里赌博的人,都是张毅波和朱佑峰负责组织召集。茶馆里还专门为赌博的人准备了专门的茶杯喝茶。刘某3没在茶馆打过牌,但谢某2在打字牌放炮罚时,刘某3在旁边“捅鸟”,通常是捅100元。因张毅波说茶馆股东人数多,每次分红时所有股东都来茶馆领钱影响不好,张毅波安排张永辉先把股东红利提前算好,要刘某3顺便带给罗某、李实、李志华、李湘波等4人。以后的分红,都是张永辉把分红的钱包好交给刘某3,再由刘某3分给她这一方的其他股东。分红时间一般是每月月底,分红金额一般是每月1000元至2000元之间,刘某3家的5万元股金已经回了本。 51、被告人张永辉的供述,证明2011年,朱佑峰安排张永辉到天健茶楼管了一个月的事,当时茶馆的股东有朱佑峰、张毅波、陈某4梅等人。2013年4月,朱佑峰和张毅波接手了天健茶楼,要张永辉去管事。红某1茶馆分朱佑峰、张毅波两大股,朱佑峰一方的股东是刘水利、袁文斌,张毅波一方的股东是李实、李湘波、罗某、李志华、刘某3。红某1茶馆是由张永辉和杨某2分别代理朱佑峰和张毅波在经营管理。张永辉管钱,负责红某1茶馆的总账目、总分红,杨某2负责红某1茶馆日常支出账目及吧台收银。红某1茶馆安装了摄像头,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为了多赚钱,朱佑峰、张毅波经常喊人来茶馆赌博。在茶馆里打牌赌博的人有陈某1、王某1、叶某、伍某1、张毅波、朱佑峰、谢某2、谢某1等工作人员,还有王某2、颜某1、刘水利、陈某8等老板。这些打牌赌博的人有时打冷江麻将,5万元一局,参赌的人每人发20张字牌,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有时用打字牌放炮罚,是打20元或50元一胡;有时也用扑克打跑得快。参赌人员一般用转账的方式进行结账,有手机银行的用手机银行转账,没有手机银行的就要服务员去银行ATM机上转账。红某1茶馆按照参赌人员赌博时赌资的大小来收费。打每局3万元或者5万元一人的麻将、放炮罚,红某1茶馆按照每局1000元收费。打其他赌资小的麻将、放炮罚、跑得快,也是按赌资的大小,按包房收取400元、600元、800元不等的费用。转让红某1茶馆是朱佑峰、张毅波两人与谢某1去谈的,谈好后,朱佑峰要张永辉写了一个17.8万元的收条,其中16.8万元是转让费,1万元是电表、水表押金。当时张永辉签的是蔡某1的名字。茶馆的转让费,张永辉当场给了朱佑峰、张毅波。 52、被告人朱佑峰的供述,证明红丰茶馆前身是天健茶楼。2009年下半年,朱佑峰在天健茶楼入股了3.5万元。2010年下半年,朱佑峰安排张永辉到天健茶楼做店长。2013年,茶馆分为两大股,张毅波占一大股,张毅波一方共占股35万元,李实、李湘波、刘某3、李志华、罗某每人各入股5万元,朱佑峰占股5万元,刘水利入股15万元、袁文斌入股15万元。2013年7月,茶馆重新装修后改名为红某1茶馆正式营业。重新开业不久,茶馆安装了摄像头,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红某1茶馆是张永辉与杨某2在经营管理。朱佑峰等人打牌时会把门关起来,不允许服务员在场观看,只有要加水或要她们去转账时才喊她们进来,茶馆还专门为打牌的人提供了专门的茶杯喝茶的。朱佑峰和陈某1、陈某3、王某1、伍某2、张毅波、杨某1、叶某、谢某3、伍某1、谢某1、梁某等人,及刘水利、颜某1、王某2、陈某7、陈某8等老板有过打牌赌博。在茶馆的赌局少人时,朱佑峰还喊了刘水利、叶某、伍某1、颜某1等人到茶馆打牌。茶馆采用字牌、麻将、扑克三种方式进行打牌赌博。打字牌“放炮罚”是20-50元一胡,一般输赢3-4万元,打满一百胡结账,每百胡输赢1万元的样子。打冷江麻将是四家先各分20张字牌作为筹码,每张字牌代表1500元或2500元,一局赌资是12万元或20万元,一家输光所有的筹码算一局。打扑克跑得快是三人参赌,先出完牌的为赢家,另两家未出完的牌,按每张牌20-30元结算,用现金结账。在茶馆打牌的收费标准为:打麻将是1000元每局,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顿三菜一汤饭菜、水果拼盘一个,需要加菜、水果等须另外加钱,如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1916楼。打完一局后,如再打第二局,必须另外再支付1000元服务费,这些费用由打牌的赢家支付。打完一局牌后,赢家就会把服务费准备好然后喊服务员结账。打字牌每满一百胡,赢家抽水200元,抽满1000元。打跑得快,吃饭抽600元,没吃饭抽400元。在红某1茶馆经营期间,朱佑峰分了5万元红。2016年6月份,茶馆以16.8万元的价格转给了谢某1。茶馆转让后,朱佑峰给了刘水利4.2万元,当时刘水利只收了4万元,给了袁文斌3.75万元。 53、被告人张毅波的供述,证明2011年10月,朱佑峰要张毅波到天健茶楼入股,张毅波就交了2.5万元入股资金给朱佑峰。天健茶馆股东分为两大股,每方10万元,一方是张毅波和陈某4梅,一方是袁文斌等人。2013年初,陈某4梅退了股。2013年3、4月,张永辉提出茶馆要重新装修,朱佑峰和张毅波均同意了,并将茶馆改名为红某1茶馆。张毅波一方的股东是张毅波、李实、李湘波、刘某3、罗某、李志华,李实等人每人入股5万元;朱佑峰一方的股东是朱佑峰、刘水利、袁文斌。红某1茶馆是一家为熟人提供打牌赌博的茶馆,做熟人生意。茶馆还为一部分打牌赌博人员提供了专用茶杯。红某1茶馆是由张永辉代理朱佑峰、杨某2代表张毅波这一边的股东在搞经营管理,张永辉管钱,负责茶馆总账目,并兼做茶馆收入账及吧台收银;杨某2管日常支出账目及吧台收银,茶馆还聘请了蔡某1、周某2、吴某1、彭某为服务员。张毅波在茶馆中与陈某1、朱佑峰等人打过牌,打牌赌博的人基本上是张毅波和朱佑峰邀集的。张毅波在红某1茶馆是以打冷水江麻将和打字牌放炮罚的方式进行赌博。打冷水江麻将单注赌资1500元或2500元一炮,自摸翻番;打字牌放炮罚是50元1胡。在红某1茶馆经营期间,张毅波分了5万元红。 54、被告人刘水利的供述,证明2013年,红某1茶馆在装修时,朱佑峰叫刘水利去入股,后刘水利通过银行卡转了18万元给朱佑峰,其中3万元为之前欠的赌债,15万元为入股资金。红某1茶馆分张毅波和朱佑峰两大股,刘水利和袁文斌参股在朱佑峰名下,刘某3、李实、罗某、李湘波、李志华参股在张毅波名下。红某1茶馆在大门外安装了监控装置,是为熟人提供打牌赌博的场地,做熟人生意。打牌时,茶馆会把门关起来,不允许服务员在场观看,只有刘水利等人要加水或要服务员转账时才喊她们进来。茶馆还专门为打牌的人准备了专门的茶杯喝茶。最先叫刘水利去红某1茶馆打牌的是朱佑峰,后面张毅波也经常叫他去打牌。刘水利和陈某1、王某1、朱佑峰、张毅波、王某2、颜某1赌博比较多。刘水利在茶馆只打麻将和字牌,其中打冷江麻将是5万元一局,参赌人员每人先发20张字牌,每张字牌代表2500元,一家全部输光就是一局。打字牌放炮罚是10-50元一胡,满一百胡结账,每一百胡输赢有上万元。茶馆的收费标准为:打麻将是1000元每局,打第二局就必须另外再支付1000元服务费。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这些费用由打牌的赢家用现金支付。打字牌每满一百胡赢家抽水200元,抽满1000元。打跑得快吃饭的抽600元,没吃饭的抽400元。刘水利分别支付过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服务费给茶馆。在茶馆打牌的人可以吃一餐饭、吃一些水果,这些支出只有一两百元,收费明显偏高,这实际是针对打牌赌博在抽水。2014年底,朱佑峰给了刘水利3万元分红;2015年底,朱佑峰在红某1茶馆包厢内给了刘水利2万元分红。2016年7月,朱佑峰讲茶馆转让了,给了刘水利4.2万元,刘水利当时收了4万元。刘水利没有参与茶馆经营管理。 55、被告人袁文斌的供述,证明2010左右,袁文斌交了3万元钱股金给朱佑峰到天健茶楼入股。2013年4月茶楼扩股时,朱佑峰告诉袁文斌茶楼分两大股,朱佑峰、张毅波各一股,并说袁文斌以前在天健茶楼的残值5万元,要袁文斌拿12万元入股,后袁文斌在茶馆分两次交了12万元现金给朱佑峰。茶馆重新装修后改名为红某1茶馆,于2013年7月重新营业。茶馆在冷水江市布溪农村信用社二楼,装修后共有7个包厢。红某1茶馆在门口装上了监控系统,主要是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做熟人生意。袁文斌看到过朱佑峰、张毅波、王某1、叶某等人在茶馆内打牌赌博。快要下班时,袁文斌多次看到朱佑峰在打电话约张毅波、王某1、叶某等人到茶馆打牌赌博。这些人的赌博方式是冷江麻将、字牌放炮罚、扑克跑得快。2014年春节,朱佑峰在红某1茶馆分了3万元红利给袁文斌。2015年春节,朱佑峰分了1万元、1.5万元红利给他。2016年7月,朱佑峰叫他的司机杨清来送了3.75万元给袁文斌,当时杨清来讲茶馆转掉了,袁文斌还去质问过朱佑峰,并要朱佑峰退还本钱,之后两人不欢而散。袁文斌没有参与茶馆的经营管理。 56、被告人李志华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的一天,李志华在红某1茶馆交了5万元现金给张毅波入股。红某1茶馆分为朱佑峰、张毅波两大股,刘水利、袁文斌参股在朱佑峰名下,刘某3、李实、罗某、李湘波、李志华参股在张毅波名下。红某1茶馆在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主要是针对熟人开放,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红某1茶馆由张永辉代理朱佑峰、杨某2代理张毅波经营管理。李志华入股后没有参与茶馆的经营管理。红某1茶馆经营期间,李志华多次在茶馆参与过打牌赌博。在茶馆参与打牌赌博的人员有蔡某2、李实、谢某2等人,刘某3经常在旁边“捅鸟”,陈某1、张毅波、朱佑峰、王某1等人也在茶馆打过牌。李志华在茶馆中参与的都是打字牌放炮罚,其中每满100胡为一局,每胡1-5元。红某1茶馆按赌资大小收费。赌得大的如12万元、20万元台面的冷江麻将和打字牌放炮罚,按每局1000元收费;赌的小如单注赌资100元、冷江麻将和跑得快,按600元、800元收费,红某1茶馆提供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一顿三菜一汤的饭,加点其他东西须另外收费,如和天下、1916烟200元一包,多吃一顿三菜一汤饭加收200元,加1个水果拼盘加收200元。2013年9月,茶馆开始分红,茶馆每一个月或二个月分红一次。茶馆的红利开始是张毅波给李志华的,后来都是刘某3给李志华的,李志华入股后共分了约5万元的红利。2016年7月,张毅波在中医院拿了2万元给李志华,这2万元是茶馆转让的本金及分红。 57、被告人李实的供述,证明2013年,张毅波对李实说,布溪信用社二楼的茶馆是他和朱佑峰为主开的,要李实入股,后李实在红某1茶馆交了5万元给张永辉入股。茶馆股东以朱佑峰、张毅为主,刘水利、袁文斌参股在朱佑峰名下,李实和刘某3、罗某、李湘波、李志华参股在张毅波名下。茶馆由张永辉代理朱佑峰、杨某2代理张毅波管理。红某1茶馆主要是为熟人提供打牌服务,茶馆里面有6个左右的包厢,基本上每个包厢都有麻将桌。李实和谢某2、李志华、张永辉、杨某1一起在红某1茶馆打过牌,主要是张永辉和谢某2两人打电话邀集的,张永辉邀集的次数多。李实看到陈某1、王某1、朱佑峰、谢某3、王某2、叶某、张毅波等人在茶馆的666包厢打过牌,这些赌博人员一般是由张毅波和朱佑峰邀集的。李实等人一般茶馆中是以打字牌放炮罚、冷江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打字牌一般是每胡1-2元,输赢3-4千元;麻将一般10元一炮,有时打30元的鸟,一局赌资有1万左右。李实等人在茶馆中打牌的赌资都是用现金当场支付的。李实在该茶馆打牌期间总共输了1万元。茶馆每次收费600元,茶馆提供一餐饭、每人一杯茶、一个水果拼盘,加点其他东西须收费,如多吃一餐饭加收200元,烟是200元一包的和天下、黄鹤楼1916。这些在茶馆打牌的费用由赢家支付。李实在茶馆入股后分了5万元的红利,李实分得的红利都是刘某3代领后给谢某2,再由谢某2带给李实的。李实没有参与茶馆的经营管理。 58、被告人李湘波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张毅波邀请李湘波到红某1茶馆入股。2013年4月15日,李湘波转了5万元到张永辉的卡上入股。红某1茶馆的股东有张毅波、李实、罗某、李志华、李湘波和刘某3,另外的股东还有朱佑峰、刘水利、袁文斌。2015年11月,李湘波在红某1茶馆打过一次牌,输赢是几百元。李湘波没有参与茶馆的经营管理,他入股后共分了3万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冷水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朱佑峰、张毅波、刘水利、袁文斌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冷水江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四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永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4个月29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朱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张毅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刘水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袁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六、被告人李实犯开设赌场罪,免除处罚。 七、被告人李志华犯开设赌场罪,免除处罚。 八、被告人李湘波犯开设赌场罪,免除处罚。 九、追缴被告人朱佑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张毅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刘水利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四万元、袁文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二千五百元、李实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李志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合议庭
审判长阳超雄 审判员刘洁 审判员谭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美丽
判决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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