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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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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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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霞
联系方式:0871-64587925
注册时间:200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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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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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与胡明、浦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云0112民初1932号         判决日期:2017-11-30         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博奕律师事务与被告胡明、浦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浦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博奕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律师费19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两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与案外人陈思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约定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代理事宜,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500的诉讼费用后尚有19500元代理费一直不予支付,故诉至本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浦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方是不清楚的。因为委托代理协议里面的签字的部分不是本人签署,是被告胡明个人与原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该由被告胡明自行承担原告所诉的律师费。 被告胡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原告营业执照许可证、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二、委托代理协议、昆明市西山区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双方对律师费已有所明确约定,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尽到了代理义务。 三、收据,欲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诉讼代理费10500元。 被告胡明、浦芸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质证,被告浦芸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各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2016年2月25日,原告作为受托方、被告胡明作为委托方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受被告的委托和要求,特指派金霞、李剑文承办其所委托的法律事务(陈思恩诉胡明、浦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委托事项为陈思恩诉两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期间的全部法律事务,标的额为一百二十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委托授权中的授权为限;支付方式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支付30000元(含律师代理费、通讯费、差旅费),如有二审,双方另行协商收费,在一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2016年2月26日,原告开具收据:兹收到李剑文(两被告的另案代理律师)预交胡明案律师费现金10500元,备注:待法律服务完成后开具正式发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浦芸一致认可《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处浦芸的签名系被告胡明签署。2016年4月5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12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案外人陈思恩诉称,本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胡明为家庭生活相约原告设立酒店管理公司,随后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云南聚贤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享有1100000元投资款所对应的股份,后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胡明,但胡明未支付转让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胡明、浦芸连带承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原告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剑文、金霞作为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前述案外人陈思恩诉被告胡明浦芸及第三人孙武斌、范如盛、李美、孙乾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本院判决驳回案外人陈思恩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被告胡明、浦芸于200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12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判决结果
被告胡明、浦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明、浦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合议庭
审判长周永婷 人民陪审员朱祝平 人民陪审员王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宇琪
判决日期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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