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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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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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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松
联系方式:13937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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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银、王永红等与王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211民初2844号         判决日期:2017-09-28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广银、王永红诉被告王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侯佳、被告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罗广银于2014年带领儿子、儿媳即原告王永红进城务工时,被周崇涛以招聘员工抵押身份证名义将二原告身份证原件骗取后注册了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河南省汴京瑞通经贸有限公司。因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被金明池派出所立案侦查,已经查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股东是周崇涛与王永平。二原告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该公司任何行为,不应承担该公司的出资义务,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1执482-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明显证据有误。综上,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执482-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二原告不是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义务人。 被告王鹏辩称: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罗广银,我与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借贷往来账户用的就是罗广银的账户,借款直接打入法人罗广银个人账户内。罗广银、王永红为公司股东,二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被骗为由不承担还款义务。2、二原告出资不足应承担出资不足的债务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运营网络P2P网贷信息服务平台—汴京财富网,向其会员借款并支付会员利息。被告王鹏系该网站会员,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王鹏借款未归还。王鹏依法起诉,经本院(2015)金民初字11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王鹏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还款,王鹏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因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王鹏以罗广银、王永红出资不实为由追加二原告为被执行人。二原告以身份证原件被周崇涛以招聘员工抵押身份证为名,将二原告身份证原件骗取后注册了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原告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该公司任何行为,不应承担该公司的出资义务为由,依法起诉。 另,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8月企业登记变更后,根据工商机关企业注册内容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罗广银,股东为罗广银、王永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罗广银、王永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广银、王永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党君 审判员孙丽平 审判员张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明明
判决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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