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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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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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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25899086
注册时间:2013-11-08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54号湖北宝丰大厦8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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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与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303执异91号         判决日期:2017-09-2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与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田对执行刘峰名下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所涉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田称,1、请求贵院撤销扣划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所涉款项的相关裁定;2、请求贵院责令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将取得的款项分别返还到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信托单元中。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根据张田的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峰价值4420706.35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轮候冻结了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等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1月14日之前向张田偿还3783683元,刘峰以其在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权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峰没有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现在渝中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8月22日,贵院受理了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与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峰、王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4日,经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贵院对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等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17年2月20日,贵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363333.41元和相关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对刘峰、王澜的诉讼请求。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等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侵害了张田作为合法债权人和轮候冻结申请人的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渝0103财保749号《民事裁定书》,2、(2016)渝0103执保1102号《民事裁定书》,3、(2016)渝0103执保1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送达回证》,4、(2016)渝0103民初21997号《民事调解书》,5、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6、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函》和邮寄凭证,均证明2016年10月9日,根据张田的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对鼎金公司、刘峰价值4420706.35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2016年10月31日,渝中区法院轮候冻结了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神龙6号第1、2、4、5期,神龙14号第4、5期、神龙220号第1、2、3期等信托产品中的劣后受益权。2016年11月9日渝中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鼎金公司应在2016年11月14日之前向张田偿还3783683元,刘峰以其在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权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4日,因鼎金公司、刘峰未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张田申请,渝中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证据7、(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8、(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书,均证明2016年8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与鼎金公司、刘峰、王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4日,罗湖区法院根据冠景律所的申请,对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神龙14号第4、5期、神龙220号第1、2期等信托产品中的劣后受益权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17年2月20日,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鼎金公司向冠景律所支付律师费2363333.41元和相关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冠景律所对刘峰、王澜的诉讼请求。 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案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8三性均予以认可。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称,强制执行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等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没有错,上述财产属实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刘峰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并出示了查封刘峰名下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明支持其主张。 被执行人均未提交任何意见。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与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冠华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63333.4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363333.4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对被告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对被告刘峰、被告王澜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6元,被告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6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经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刘峰名下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神龙14号第4期、神龙14号第5期、神龙220号第1期、神龙220号第2期信托单元中的劣后受益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其一年。在执行过程中,该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303执25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第三人刘峰在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产品的劣后受益权人民币2368333.41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刘峰名下的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产品的劣后受益权人民币2368333.41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7)粤0303执2518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判决结果
驳回张田异议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培春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邓逸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媛尹
判决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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