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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4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联系方式:0570-6035901
注册时间:2001-07-10
公司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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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森园糖果食品馅料厂、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8民终519号         判决日期:2017-08-10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丰市森园糖果食品馅料厂(以下简称森园馅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森园馅料厂上诉请求:1.依法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有无收到货物,如上诉人收到货物,有无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真实情况是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货款,理由是上诉人将款项给付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才出具发票的。故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华康公司辩称,本案从2016年8月起诉到现在已经快一年,主要是上诉人不符合事实的抗辩,现在还提出上诉。一审已经审查的很清楚,上诉人属于断章取义。本案证据充分,上诉人却颠倒黑白,一审中说没收到货物,现在又说收到货已支付货款,这种做法明显不当。 华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森园馅料厂支付华康公司货款123000元;二、森园馅料厂承担违约金20295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三、森园馅料厂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麦芽糖醇液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森园馅料厂从华康公司购买30吨麦芽糖醇液,价款总额123000元,交货地点为森园馅料厂仓库,华康公司代办运输,发货方式为汽车配送,到货后由森园馅料厂指定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华康公司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单批货物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2015年8月25日,华康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向森园馅料厂发货麦芽糖醇液30吨,物流公司驾驶员孙某将货物送达森园馅料厂后,电话联系森园馅料厂,森园馅料厂派员验收该批货物,并在出库单回证联上签字确认。嗣后,森园馅料厂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华康公司向森园馅料厂邮寄律师函、增值税发票等材料进行催收,然森园馅料厂未表示异议,至今也尚未支付货款。证人孙某当庭陈述,其在2015年8月25日下午出发于26日将本案所涉货物运至江苏省大丰市,电话联系森园馅料厂,根据森园馅料厂指引将货物送至森园馅料厂仓库,森园馅料厂派员进行卸货并在华康公司出库单上签字确认。证人费某当庭陈述,华康公司发货后,森园馅料厂未依约支付货款,为此其到森园馅料厂进行催款并拍摄森园馅料厂仓库内华康公司货物包装桶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华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采用汽车配送的方式向森园馅料厂发货,且森园馅料厂也在回证联上签字确认。另,森园馅料厂在收到华康公司发出的催款的律师函后未表示异议,在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过程中森园馅料厂代理人也表示同意支付货款,希望双方进行调解处理,货款分期支付,违约金适当减免的意向。虽然森园馅料厂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未收到货物,华康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回证联上的签名非森园馅料厂工作人员,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二位证人庭审中的证言,依据民事案件证据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可以认定森园馅料厂已实际收到本案所涉货物,且未支付货款,法院对森园馅料厂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华康公司要求森园馅料厂支付货款12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华康公司要求森园馅料厂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以未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显然过高,法院酌情予以适当减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森园馅料厂支付华康公司货款123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9月26日起以12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华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9元,减半收取3094.5元,由华康公司负担2094.5元(已交纳),由森园馅料厂负担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上诉人大丰市森园糖果食品馅料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詹黎钟 审判员骆忠新 审判员吴超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婷 书记员朱媛
判决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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