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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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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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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福、王心元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1刑初65号         判决日期:2017-12-2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志国、孙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来福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桂兰,被告人王心元及其辩护人王海,被告人王楞三及其指定辩护人阳佳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21时许,王某2221(系被害人,殁年26岁)酒后到其爷爷王来福家中闹事,被王来福、王心元(系王某2221三叔)、王楞三(系王某2221三爷爷)先用拐杖击打其头部,后又用绳索束缚其颈部。期间,王来福喊到:“快勒死他哇,勒死他我他顶哇。”三被告人遂又紧拉绳索致被害人王某2221倒地。当王来福的外孙田某赶到现场时,发现王某2221已死亡。后被害人王某2221的父亲向警方报案。侦查人员于次日将三被告人抓获。经检验,被害人王某2221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目无国法,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来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王某2221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王来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案发后,被告人王来福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所在村的村民联名签字请求对其轻判;3、被告人王来福系初犯、偶犯,已达82岁高龄,且系临时起意并非蓄意害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心元辩称其未拿绳子勒过被害人王某2221。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心元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指控被告人王心元共同犯罪亦不能成立,应当以三被告人各自在过失犯罪中的作用处罚;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王心元的处罚;4、被告人王心元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出具了被害人长期不孝敬父母及长辈,王心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证明,建议对被告人王心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楞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楞三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王楞三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结论有失偏颇且前后矛盾,被告人王楞三在案发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2221(男,殁年26岁)酒后到被告人王来福(系被害人爷爷)家中闹事,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系被害人三叔)用拐杖击打其头部。后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系被害人三爷爷)又用绳索束缚其颈部。期间,王来福喊:“快勒死他哇,勒死他我给他顶哇。”三被告人遂紧拉绳索致被害人王某2221倒地不动。在被告人王来福的外孙田某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王某2221已死亡。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221的父亲向警方报案。侦查人员于次日将三被告人抓获。经检验,被害人王某2221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221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3月19日8时45分至11时18分,公安人员在院内案发现场提取银白色绳子一根,在西房房顶提取白蓝相间色和绿色拼接绳子一根,在被告人王来福家提取拖布一把,在窗台上提取黄色花纹抹布一块,在石炭箱子里提取夹炭钳子一把,在方桌下面提取“河套陈缸”酒瓶一个,在方桌下长盒子里提取卫生纸一团,在被告人王来福居住的屋内东侧房间的地面上提取拐杖一根。提取被告人王楞三深蓝色外套一件、黑灰色运动裤一条,提取被告人王来福咖棕色马甲一件、黑色棉裤一条,提取被告人王心元黑色外裤一条、蓝色上一件、灰蓝相间布鞋一双,提取被害人王某2221深蓝色外裤一条、黑色秋衣一件、蓝白相间运动鞋一双,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2、辨认笔录 (1)证人党某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30日党某在看完3组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后,辨出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王楞三)、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王来福)、第三组照片中的11号(王心元)就是2017年3月18日晚王某2221被杀害过程中在场的人。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王来福)用拐杖打过王某2221。 (2)证人孙某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5日孙某在看完5组各12张不同的照片后,辨出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王楞三)、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王来福)、第三组照片中的11号(王心元)、第四组照片中的1号(党某)、第五组照片中的5号(王某2221)分别是坐在炕南侧死者的三爷爷、双手握着绳子勒着死者脖子的死者亲爷爷、站在厨房门口的死者三叔、坐在土炕北侧死者的奶奶、死者王某2221。2017年4月14日孙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6张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是绕在死者脖子上的绳子。 (3)证人田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14日田某在6张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是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到王来福家中看到绕在王某2221脖子上的,后解下扔到院子里的绳子。 (4)被告人王来福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14日王来福在第一组6根拐杖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其击打被害人王某2221使用的拐杖。从第二组6根绳子的照片辨认出6号就是其勒死被害人王某2221使用的绳子。 (5)被告人王心元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心元在第一组6根拐杖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其与被告人王来福共同使用过的击打被害人王某2221的拐杖。从第二组6根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被告人王楞三从外面拿回来,自己勒被害人王某2221使用的绳子。 (6)被告人王楞三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楞三在第一组6根拐杖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被告人王来福击打被害人王某2221头部时使用的拐杖。从第二组6根绳子的照片辨认出6号就是其从外面拿回来,勒死被害人王某2221使用的绳子。 3、指认笔录 (1)被告人王来福的指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来福指认:自家院内正方西边屋子就是杀害被害人王某2221的屋子;屋子内火炉北侧不远处就是杀害被害人王某2221的地点。 (2)被告人王心元的指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王心元指认:被告人王来福家内正房最西边的屋子就是杀害被害人王某2221的屋子;屋内距离火炉不远处、紧挨炕边的地上,就是杀害王某2221的地点。 (3)被告人王楞三的指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楞三指认:被告人王来福院内正房西边屋子就是杀害被害人王某2221的屋子;屋子内火炉北侧不远处的地上就是杀害王某2221的地点;院内大门洞东侧紧邻房内个墩上就是勒死王某2221绳子的来源处。 4、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王心元、王楞三进行人身检查,并对衣物及双手擦拭物进行了提取。 5、被告人王来福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2015年4月30日、2016年10月17日经托克托县医院分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左骨股骨折。 6、残疾人证及托克托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被告人王楞三残疾信息登记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王楞三智力残疾一级。 7、工作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对证人党某第一次询问中,因党某不知道王心元、王某2221官名是哪几个字,故在询问笔录用王星元、王小东代替。询问笔录中王星元指的是王心元、王小东指的是王某2221。并证实被告人王来福已年迈,且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因此在其取保候审期间,出于对其健康安全的考虑,托克托县公安局将其传讯至其住所。 8、被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的犯罪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10、担保书。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西大圐圙村民委员会及数名村民证实被害人王某2221平时多殴打长辈。被告人王心元在村里面表现一直很好。 二、鉴定意见 1、(呼)公(物)鉴(刑尸检)字[2017]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王某2221系勒劲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呼)公(物)鉴(DNA)字[2017]014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 (1)送检的王楞三的左、右手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王楞三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6.54×1016。 (2)送检的王来福的左手擦拭物,DNA检验结果获得混合分型,不排除来源于王来福的分型;王来福的右手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王来福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5.41×1019。 (3)送检的王心元的左、右手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王心元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84×1016。 (4)送检的从王来福家地面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5)送检的从王来福家炕上油布上提取的斑迹,DNA检验结果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6)送检的从王来福家炕上被子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7)送检的从电动三轮车苫布上提取的布片及白色挡板上提取的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8)送检的毛巾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9)送检的从拖布把手提取的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王楞三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6.54×1016。 (10)送检的从长绳上提取的斑迹,DNA检验结果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11)送检的钳子,钳子头部提取的斑迹中未检出血迹。 (12)送检的拖布头部布片提取的斑迹中未检出人血;其木棍上提取的斑迹,DNA检验结果获得混合分型,不排除来源于王楞三的分型。 (13)送检的拐棍一根,其头部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把手处提取的斑迹中获得混合STR分型。 (14)送检的王楞三的裤子及外衣上提取的斑迹中均未检出血迹。 (15)送检的王来福的棉裤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16)送检的王来福的外衣上提取的斑迹中未检出血迹。 (17)从送检的王心元的线衣左肘部提取的斑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18)从送检的王心元的裤子右膝部提取的斑迹中检出人血,DNA检验结果获得混合分型,不排除来源于王心元的分型。 (19)送检的王心元的鞋上提取的斑迹中未检出人血。 (20)从送检的王某2221的裤子腰部及秋衣左袖上提 取的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21)送检的王某2221的鞋上提取的斑迹中未检出血迹。 (22)送检的王某2221的颈部擦拭物,DNA检验结果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23)送检的王某2221家炕沿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王某222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2×1018。 3、(呼)公(物)鉴(DNA)字[2017]023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绳子上提取的斑迹中获得混合STR分型,其分型不排除来源于王某2221的STR分型。 4、内精卫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楞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7]58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被害人王某2221的血液酒精含量为443.01mg/100ml。 三、(托)公(刑)勘[2017]×××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证实2017年3月19日4时55分至2017年3月19日11时55分,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杨家圪堵村王来福院子内、居住房间以及被害人王某2221家的现场方位、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并对相关物品提取后进行了登记。 四、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王来福、王心元、王楞三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视频光盘。 五、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22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8日22时03分,王某2222接到其外甥田某电话,称其儿子王某2221酒后把家里的东西都砸了,让他赶紧往回走。22时40分左右,王某2222到王某2221的奶奶家,看到王某2221在正房内的茶几南侧头朝北、面朝天躺在地上,忘记是左眼还是右眼肿了,并往出流血,已经没有了呼吸。当时,王某2222的父亲(王来福)、母亲(党某)、王心元、田某以及田某的朋友五人在场。王某2222的父母说王某2221酒后闹事,在找酒的过程中,自己摔倒碰后就没动静了。凌晨3时30分左右,王某2222发现王某2221后脑勺出血并有大约5厘米长的口子,怀疑王某2221是在自己家中被打死的。还证实王某2221平时爱喝酒,酒后回家打骂家人。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8日21时许,田某的姥姥党某给其打电话说王某2221酒后去王来福家里闹事。田某去王来福家里看见王某2221坐在地上,斜着倚在西侧的炕南侧处,身体朝东、头在北面向下,两脚交叉搭着,闭着眼睛,左侧眼角处有流血,脖子上套着绳子,绳子的一头在王来福手里,王某2221的脖子上有被勒出的印。绳子是由绿色一段和白色一段接住的,大概一米多长,有手小指粗。当时,党某家黄色衣柜上的一块玻璃烂了,后屋的两个缸倒着,说都是王某2221干的。王某2221身上有挺大的酒味。田某问王某2221的脑袋上怎么有血?王来福说其用拐杖在王某2221头上抽了两下。后田某用花色的毛巾擦了王某2221脸上的血,把绳子出门随手扔了,后打电话通知了王某2222。王某2222赶到后与田某、孙某、王心元、刘刚用三轮车把王某2221拉回了家。另外还证实,王某2221经常喝酒闹事,打骂家人。 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8日21时30分许,田某叫孙某一起去王来福家。孙某在王来福的家看到衣柜上的玻璃被打碎,地上躺着死者王某2221,其脖子上绕着绳子,绳子的另一端在其爷爷王来福的双手里拽着。死者脖子上有勒痕,但不深,绳子是白色和绿色接的。死者脸上头上全是血,在左眼角处上方有一道1厘米的伤口。田某从王来福手里夺过绳子,解开了死者脖子上的绳子,扔到了外面。王来福让田某擦了死者身上的血。死者父亲王某2222赶到之后跟孙某、田某、死者妹夫一起把死者抬回了家。另外还证实听田某说过王某2221经常酒后闹事,打骂家人。 4、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8日20时许,王某2221回到王来福家要酒喝,喝了一瓶白酒后,上炕打其爷爷王来福,用脚蹬了王来福的病腿。王来福用拐杖在王某2221头部打了几下,王某2221继续闹事,王来福又用木头拐杖在其头部打了几下,王某2221摔倒了。王某2221是王心元和王楞三弄死的。另外还证实王某2221经常酒后打骂家人。 5、证人杨某为、王海军的证言。证实王某2221平时好吃懒做,经常喝酒向家人要钱,打骂老人,打得家人都不敢回家,打伤过他奶奶两次。王楞三智力有点问题。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来福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21时许,王某2221酒后来王来福家里闹事,王来福用拐杖击打其头部几次,打得王某2221眼睛处破皮,后脑勺出血了。后来王来福让王楞三去院子里拿绳子,把绳子弄了双环头,形成一个套子,套在王某2221的大胳膊处。王某2221挣扎的过程中,绳子滑到了王某2221的脖子上。因王某2221经常在酒后王来福家里闹事,打骂王来福和妻子党某,王来福产生勒死王某2221的想法,和王楞三、王心元一起勒死了王某2221。 2、被告人王心元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21时许,王某2221酒后来王来福家里耍酒疯。王来福用拐杖在王某2221左眼处杵了一下,在头部打了几下,让他回家。王某2221不听话,跑到厨房拿了炒菜用的铁铲要打王心元,被劝住后又用手在王心元脖子打了两下。王心元拿起拐杖在王某2221头部打了四、五下。见王某2221还是继续闹事,王来福让王楞三找来绳子,在绳子上结了个套子,捆住王某2221的胳膊。王某2221挣脱过程中绳子滑到了脖子上。王来福说:“快勒死他哇,勒死他我给顶。”王来福、王楞三和王心元就拽着绳子把王某2221勒死了。之后,党某给田某打电话,田某和其朋友到了王来福家后,田某给王某2221的父亲王某2222打了电话,王某2222就回来了。另证实,被害人王某2221一喝酒就来家折腾,四、五年前把党某的胳膊打断了。 3、被告人王楞三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21时许,王某2221酒后来王来福家里闹事,王来福用拐杖在其头部打了几下,打出血了。后来王来福让王楞三找来绳子,在绳子上结了个套子,捆住王某2221。在王某2221挣脱过程中,绳子绕到了其脖子上。王来福说“勒死他吧,勒死他我给顶命。”随后王来福、王楞三、王心元三个人一起拽绳子,把王某2221勒死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来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楞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宏 审判员张静然 审判员刘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西格
判决日期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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