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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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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胡世怀等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114刑初296号         判决日期:2017-09-26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世怀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邓毅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波、检察官助理张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成及辩护人梁利军、被告人胡世怀及辩护人张治方、被告人邓毅及辩护人姚兴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贪污的事实: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中塘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其利用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中塘乡迎新村原支部书记邓毅及重庆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采用冒名顶替或虚增复垦面积的方式,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其中赵正成涉案金额为70.793101万元,胡世怀涉案金额为70.793101万元,邓毅涉案金额为24.06541万元。 (二)被告人赵正成、胡世怀受贿的事实: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伙同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利用其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给予黔江区中塘乡兴泉村7组村民李某1、黔江区中塘乡兴泉村8组村民李某2关照,收受上述村民感谢费共计10万元,其中赵正成收受5万元,胡世怀收受5万元;期间,赵正成伙同黔江区中塘乡原副乡长郭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给予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关照,赵正成与郭某某以“干股”的形式共计收受胡世怀5万元,其中赵正成分得2万元,郭某某分得3万元;期间,被告人赵正成给予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5组村民邓某1及中塘乡迎新村1组村民刘某某、中塘乡政府工作人员唐某1关照,单独收受上述村民感谢费共计1.2万元。 (三)被告人赵正成滥用职权事实: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中塘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中,其利用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给李某2、刘某某、唐某2关照,采用虚增复垦面积或将不符合复垦政策的耕地填报给他人的方式,共造成国家土地复垦款流失金额达40.984366万元。 2017年5月16日,侦查人员从黔江区中塘乡政府将被告人邓毅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17日侦查人员从城南街道办事处将被告人赵正成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18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胡世怀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正成已退还赃款1万元,被告人邓毅已退还赃款3万元,被告人胡世怀退还赃款2万元。现赃款已上缴黔江区财政。 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正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世怀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邓毅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正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赵正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归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2、在共同贪污中赵正成的作用小于胡世怀;3、赵正成犯贪污罪认罪态度好,系坦白;4、赵正成在以邓某2、杨某名义共同贪污的25.716412万元系犯罪中止;5、赵正成愿意积极退赃;6、赵正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赵正成数罪并罚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世怀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胡世怀系自首;2、胡世怀在犯贪污罪、受贿罪中系从犯;3、胡世怀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4、胡世怀在以邓某2、杨某名义共同贪污的25.716412万元系犯罪中止;5、胡世怀具有立功情节;6、胡世怀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胡世怀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毅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贪污犯罪的犯意不是邓毅提出;2、邓毅系自首;3、以邓某2名义贪污的尾款主动放弃领取,系犯罪中止;4、邓毅具有退赃、立功情节;5、邓毅系初犯。综上,建议对邓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中塘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中,其利用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中塘乡迎新村原支部书记邓毅及重庆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采用冒名顶替或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的方式,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其中赵正成涉案金额为70.793101万元,胡世怀涉案金额为70.793101万元、邓毅涉案金额为24.0654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8-6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以李某3的名义顶替该板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9.746884万元。 2、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糖乡迎新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9-2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以邓毅的父亲邓某2的名义顶替该板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2.592926万元。 3、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3-3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伙同该村计生专干唐某3,为该板块复垦农户李长安虚增复垦面积,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7256万元。其中预付款为0.8万元,赵正成、邓毅、胡世怀、唐某3各分得0.2万元。 4、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塘乡兴泉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兴泉村片块5-2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胡世怀伙同兴泉村7组村民李某4以李某4之父李某6的名义顶替该板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7.172984万元,其中赵正成分得1.5万元,胡世怀分得1.945万元。 5、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塘乡胜利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双石村片块2-1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胡世怀伙同双石村5组村民杨某并以杨某名义顶替该板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8.402086万元,其中赵正成分得0.8万元,胡世怀分得0.75万元。 6、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中塘乡兴泉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塘村片块4-1及4-4板块中,被告人赵正成、胡世怀伙同中塘村4组村民钟某1并以钟某1、钟某2的名义顶替该两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1.963801万元和9.18882万元,其中赵正成分得5万元,胡世怀分得4万元。 (二)被告人赵正成、胡世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伙同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利用其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给予复垦农户关照,收受他人贿赂。其中赵正成涉案金额为16.2万元,胡世怀涉案金额为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初,被告人赵正成伙同被告人胡世怀在黔江区中塘乡兴泉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违规给中塘乡兴泉村李某2增大复垦面积,赵正成、胡世怀各收受李某2感谢费4万元。 2、2014年初,被告人赵正成伙同被告人胡世怀在黔江区中塘乡兴泉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违规给中塘乡兴泉村7组村民李某1增大复垦面积,赵正成、胡世怀各收受李某1感谢费1万元。 3、2014年初,被告人赵正成在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1-5板块的复垦面积认定上,给予迎新村1组村民刘某某关照,并收受刘某某感谢费0.5万元。 4、2014年初,被告人赵正成在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5-1板块的复垦面积认定上,给予迎新村5组村民邓某1关照,并收受邓某1感谢费0.2万元。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黔江区中塘乡原副乡长郭某某(另案处理),给予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世怀帮助,其中赵正成以“干股”形式收受胡世怀感谢费2万元,郭某某以“干股”形式收受胡世怀感谢费3万元。 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黔江区中塘乡胜利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胜利村片块2-3板块面积认定中,被告人赵正成给予中塘乡政府工作人员唐某1关照并收受感谢费0.5万元。 (三)被告人赵正成的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赵正成在担任黔江区中塘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中塘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中,其利用管理中塘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给李某2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15.474965万元经济损失;给刘某某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15.239205万元经济损失,将胜利村3组李某5板块的不符合复垦政策的耕地填报于唐某2的名下,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0.270196万元,该三块地块中赵正成共造成国家土地复垦款流失金额达40.984366万元。 2017年5月16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毅到黔江区中塘乡政府,后将被告人邓毅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同月17日,侦查人员以被告人赵正成涉嫌犯贪污罪将其从城南街道办事处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同月18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胡世怀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从刘某某处追缴赃款14.739505万元,从李某2处追缴赃款7.474965万元,从唐某3处追缴赃款0.2万元,从邓某2处追缴赃款10.922304万元,从杨某处追缴赃款15.83369万元,从唐某1处追缴赃款9.720196万元。被告人赵正成退缴赃款1万元,被告人邓毅退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胡世怀退缴赃款2万元。 还查明,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检举他人犯罪均未能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赵正成等职务任免的批复(黔江人社任[2016]35号)干部任免表(赵正成),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关于赵正成、郭光翠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黔江委组干[2017]21号),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田森中等职务任免的批复(黔江人社任[2012]185号)、干部任免表(赵正成)、中共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委员会关于同意迎新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塘委发[2010]95号、中共黔江区中塘乡委员会关于同意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人选的批复(中塘委发[2010]90号)、中共黔江区中塘乡委员会关于迎新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塘委发[2008]11号)、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中塘乡迎新村5-8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中塘乡迎新村1-4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中塘乡中塘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中塘乡胜利村5-9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中塘乡土地复垦付款花名册、黔江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地票交易确认登记表、黔江区中塘乡胜利等(2)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工程布局图、规划图、项目竣工图(胜利村片区片块2-2、2-3)、黔江区中塘乡兴泉等(2)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等(中塘村片区片块4-1、4-4,兴泉村片区片块5-2、2-1、5-3)、黔江区中塘乡胜利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项目竣工图(双石村片区片块2-1)、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项目竣工图(迎新村片区片块3-3、5-1、1-5、8-6、9-2)、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渝建地整[2013]660号、渝建地整备[2013]661号、渝建地整备[2013]659号、黔江区中塘乡胜利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字[2013]660号)、黔江区中塘乡迎新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备[2013]659号)、黔江区中塘乡兴泉村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备[2013]661号、地票价款兑付登记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塘分理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特种业务申请书、中共黔江区中塘乡委员会关于对邓毅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邓毅同志违纪行为的事实见面材料、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关于给予邓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通知(黔江纪委[2008]54号)、关于给予邓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黔江纪委发[2008]37号、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通知书(渝黔检职侦协查[2017]15号)及相关重庆农商行凭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关于李某5老家宅基地周围复垦辐射面积国家补偿款分配协议、退款及暂扣涉案款物书证、与复垦工作相关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情况补充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邓某2、李某1、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唐某1、唐某2、李某5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正成、邓毅、胡世怀的供述和辩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正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世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赃款依法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本案的其余涉案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白海燕 人民陪审员葛远美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兰
判决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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