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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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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婵娟、颜杰儿等与覃宇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4272号         判决日期:2017-12-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婵娟、李枫、颜杰儿、颜满标、颜俊标与被告覃宇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永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被告覃宇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永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伍婵娟、李枫、颜杰儿、颜满标、颜俊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五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31180.45元[其中包含丧葬费414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4482.51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部分,按30%计算,扣减被告覃宇宏已支付的415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覃宇宏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13时36分许,颜某醉酒后驾驶粤J/677G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环镇南路由联丰路往泰昌路方向行驶,行至小榄镇××路祥顺花木场对开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告覃宇宏驾驶的粤T/75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颜某现场死亡的后果。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认定,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覃宇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覃宇宏辩称:我没有这么多钱赔偿,同意被告再支付5-6万元,双方协商调解,我已经支付了41500元。 被告人民财险永新公司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被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保险情况、垫付费用等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伍婵娟、李枫、颜杰儿、颜满标、颜俊标。 二、被告覃宇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20630.9元给原告伍婵娟、李枫、颜杰儿、颜满标、颜俊标。 三、驳回原告伍婵娟、李枫、颜杰儿、颜满标、颜俊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为31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负担1041元,由被告覃宇宏负担2093元(此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慧聪
判决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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