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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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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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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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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勇、郑蓓蕾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04刑初525号         判决日期:2017-11-28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代理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起,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结伙以租借的本市徐汇区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赌博活动场所,安装电脑、网线及电视机等设备,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他人进行投注,以此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期间于同月6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上述非法活动,直接控制赌博账户,具体负责代赌客投注,与赌客结算等“操盘”工作,并获取报酬。 经司法审计,至2017年3月14日本案案发,上述“百家乐”赌博账户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币种均同)210万余元,其中,自同月6日至本案案发,上述账户接受投注共计140万余元。 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经侦查,至上述赌博活动场所抓获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并当场查扣赌资现金28900元、电脑主机等涉案财物。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各自的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德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解涉案赌资中包括其在百家乐赌博中投注的金额。辩护人认为,吴德勇系初犯,没有参与管理赌场,没有分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郑蓓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郑蓓蕾称李某某参与赌场分成,辩解涉案赌资中包括其在百家乐赌博中投注的金额。辩护人认为,郑蓓蕾没有招揽赌客,没有分成,现场未查获赌客,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菊花辩解涉案赌资中包括其在百家乐赌博中投注的金额,称李某某在赌场中拿固定工资,胡菊花当庭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投注金额中包括被告人自行赌博的金额,应予扣除;投注金额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赌场开设时间不长,胡菊花没有发展其他下线,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否认参与赌场分成及个人在百家乐赌博账户中投注。辩护人认为,2017年3月6日李某某经招募加入赌场,赌博账户之前就有交易记录,并非李某某提供,李某某没有直接控制赌博账户,其仅代为操盘,与赌客结算赌资,拿固定工资,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起,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结伙,由郑蓓蕾、胡菊花提供租金,吴德勇出面租借本市徐汇区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后三名被告人将上述地址作为赌博活动场所,由吴德勇提供电脑、电视机等设备,三人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以此获取赌博网站返利,并约定赌场分成。其中,胡菊花主要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吴德勇、郑蓓蕾亦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同月6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负责操作赌博账户,代赌客投注,与赌客结算,获取固定报酬。经司法审计,至2017年3月14日案发,上述百家乐赌博账户接受投注共计210万余元,其中,同月6日至案发,上述账户接受投注共计140万余元。 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经侦查,至上述赌博活动场所抓获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并当场查扣赌资现金28900元、电脑主机等涉案财物。四名被告人到案后交代各自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手机微信截屏、百家乐赌博网页截屏、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李某某的供述。 关于辩方提出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相关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方提出百家乐赌博账户中大部分投注金额系被告人吴德勇、郑蓓蕾、胡菊花自行赌博、应在赌资中予以扣除的相关意见,经查,四名被告人中,吴德勇到案后交代其曾投注二次,被告人李某某曾交代郑蓓蕾“有时会赌二把”,李某某还曾交代其个人参与投注,后当庭否认曾自行投注,辩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意见,结合现场被查获赌博备用金28900元,即使存在辩方所称大部分投注金额系被告人自行投注的事实,因被告人自行投注目的在于从上家处获得投注金额的返利,为经营赌场牟利,其自行投注金额也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对辩方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方提出投注金额不能认定为赌资数额的相关意见,因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李某某是否参与赌场分成及赌博账户是否由其提供等相关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百家乐赌场由投资人之一的胡菊花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另外二个投资人吴德勇、郑蓓蕾参与赌场管理,李某某随后加入、受雇担任百家乐操盘手,负责操作赌博账户,代赌客投注,与赌客结算,获取固定报酬。庭审中,李某某当庭否认其参与赌场分成,供认其受雇领取工资,胡菊花印证李某某仅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成,虽然郑蓓蕾指证李某某参与赌场分成,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参与赌场分成。此外,经查,赌博账户于2017年3月3日至5日即有投注记录,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赌博账户的由来供述不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赌博账户由李某某提供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德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蓓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菊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议庭
审判长戚俊 人民陪审员仇蕴雯 人民陪审员梁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晨
判决日期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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