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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551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联系方式:0757-22317888
注册时间:1992-09-23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住所申报)
简介:
自来水供应;叁级市政工程施工;批发零售:水暖器材、自来水供水设备;净水设备零售与安装;注册水表表后管网探漏;零星供水工程安装;二次供水水池保洁、水样监测、设施维护;净水剂检测;自来水加工与供应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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齘三妹、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粤06民申140号         判决日期:2017-09-18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三妹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4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三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审理案由有误,本次的工伤赔付事实不应当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应当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潘三妹的伤患治疗系由于原工伤发生后复发引起的,尽管已经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也不能免除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伤赔付责任,潘三妹工伤复发治疗的相关费用及伤残等级加重的赔偿应当由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潘三妹因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无权要求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潘三妹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潘三妹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潘三妹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侯旭东 审判员杨卫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美茵
判决日期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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