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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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ꃭ和金、朱利波、宋二兵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304刑初391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指派辩护人朱明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8〕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和金、朱利波、宋二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谭帮清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和金及指派辩护人孙曼,被告人朱利波及指派辩护人朱长娥,被告人宋二兵及辩护人侯培培,被告人谭帮清及指派辩护人朱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宿州市9时许,被告人朱利波与被告人皖C×××××由宋二兵出购买毒品的资金,朱利波联系家住宿州市的被告人郭和金购买毒品,宋二兵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资金16500元转到朱利波的微信账户上,后朱利波将购买毒品的资金15500元通过微信转到郭和金的微信账户上,后郭和金退还给朱利波500元。在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谭帮清开白色越野轿车与郭和金由宿州市到阜阳临泉县购买毒品,郭和金于2018年5月21日向韩玉振账号两次转账共计13800元。在购买毒品返回后郭和金与朱利波联系在宿州市朱仙庄镇见面进行交易。宋二兵开轿车(皖CSJ007)于5月21日20时许由蚌埠出发,约22时许赶到宿州市朱仙矿医院附近后,朱利波从郭和金手中以15000元购买了约40余克的冰毒。在22日凌晨2时许返回蚌埠后,被告人朱利波在高新区山南新村6栋2单元楼道内被侦查人员抓获,并依法当场从朱利波身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共43.39克(含包装1.72克)冰毒,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和金、朱利波、宋二兵、谭帮清,并出示、宣读了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归案经过,微信账单、检测报告等;称量、辨认等笔录;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证人杨玲玲、宋敏敏的证言;被告人郭和金、朱利波、宋二兵、谭帮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利波、宋二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40余克并运输,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和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运输,谭帮清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郭和金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谭帮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帮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和金、朱利波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帮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和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到临泉县只是为了平账,亦未向被告人朱利波贩卖毒品。指派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郭和金无罪。理由主要有:1、郭和金与朱利波之间的通话记录及微信内容并未明确双方购买毒品事宜,且转账金额之间存在差异;2、被告人谭帮清在供述中表示“猜测这次去临泉有可能就是购买毒品的”仅为其主观臆测,并无证据证明,且谭帮清当庭予以否认。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亦不能充分、确凿地证实郭和金实施运输和贩卖毒品的行为。 被告人朱利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否认运输和贩卖毒品的事实,但认可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并自愿承认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派辩护人认为朱利波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朱利波本身吸食毒品,购买数量较大毒品用于自身吸食,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利波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也无运输毒品的行为。此外,辩护人还认为本案中的扣押和称重毒品不符合相关规定,毒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同时还辩称朱利波家庭情况特殊,妻子正在服刑,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需要抚养,母亲患病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对朱利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二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但自愿承认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认为宋二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宋二兵为吸毒人员,与朱利波之间并无共同购买毒品的合谋,双方转款仅为借贷关系;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朱利波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朱利波亦无告知宋二兵购买毒品的情况。同时辩称本案指控毒品的数量不应包含包装的重量。此外,辩护人还认为宋二兵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综上,建议法庭对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对宋二兵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帮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仅是接受被告人郭和金的安排开车到临泉县,不知道郭和金到临泉县做什么。指派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谭帮清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宣告谭帮清无罪。谭帮清仅是驾驶员,没有和郭和金同谋,亦不知郭和金为何到临泉,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利波与被告人宋二兵系朋友关系,均为吸毒人员。2018年5月份,朱利波与宋二兵商议从外地购买毒品后宿州市,并由宋二兵出资,朱利波联系卖家。5月21日,朱利波联系家住宿州市的被告人郭和金购买毒品,宋二兵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资皖C×××××转到朱利波的微信账户,后朱利波将购买毒品的资金15500元通过微信转到郭和金的微信账户。郭和金要求朱利波接到通知后再前往宿州市进行交易。同日14时许,郭和金雇佣被告人谭帮清驾驶白色越野轿车由宿州市前往阜阳市临泉县购买毒品,期间郭和金向韩玉振账号两次转账共计1170××××7328金携带毒品乘坐谭帮清轿车返回宿州市,并与朱利波联系在宿州市朱仙庄镇见面进行交易。期间,朱利波联系郭和金需要加油钱,郭和金遂向朱利波微信账号转回500元。同时,朱利波联系宋二兵驾驶轿车(皖CSJ007)由蚌埠出发,151××××1100仙矿医院附近,从郭和金处购买约40余克的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朱利波、宋二兵返199××××7770山南新村。在该村6栋2单元楼道内,公安机关将宿州市埇桥区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华为手机一部(187××××6031)。经称重,毒品疑似物重量分别是22.53克(含白色塑料袋包装重0.93克),20.86克(含白色塑料袋包装重0.79克)。同日,公安机关在蚌山区涂山路99快捷宾馆内将宋二兵抓获,并从宋二兵身上查获苹果手机一部(151****1100)。此后,公安机关对宋二兵位于迎客隆超市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两部手机(苹果手机199****7770,OPPO手机)。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镇工人路将郭和金、谭帮清抓获,并从郭和金身上查获小米手机一部(187****6031)。同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称,被告人朱利波有运输毒品嫌疑,后公安机关在高新区山南新村6栋2单元楼道内将朱利波抓获,并依法当场从朱利波身上搜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同日,公安机关对朱利波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高新区山南新村6栋2单元楼道内将被告人朱利波抓获;在蚌山区涂山路99快捷宾馆内将被告人宋二兵抓获;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镇工人路将被告人郭和金、谭帮清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四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被告人郭和金于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朱利波2004年因盗窃罪、诈骗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宋二兵(宋斌)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4)被告人谭帮清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5、微信账单查询,证实2018年5月187××××6031兵手机151183××××5996号(尾号8259)分别向朱利波手机183****5996微信账号(尾号7692c)转款16500元;2018年5月21日9时许,郭和金手机187****6031微信账号(尾号cb96)收到朱利波手机183****5996微信账号(尾号7692c)转款15500元;183××××5996户向朱利波上述账户出账500元;同日19时许,郭和金的该账户向韩玉振账户(尾号E4C4)出账13800元。 6、通话记录,证实郭和金手机187****6031与朱利波手机183****5996在2018年5月20日至5月21日期间先后通话8次,与朱利波手机170****7328在5月21日1170××××7328间先后通话5次,与谭帮清手机138****6395在5月21日151××××1100期间通话5次;宋二兵手机151****1100与朱利波手机183199××××777021日19:10通话1次;宋二兵手机199****7770与朱利波手机183****5996在5月21日8:27-19:03期间通话21次; 7、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利波人身及相关住处进行搜查,在朱利波身上发现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及华为手机170****7328。同日,公安机关对宋二兵人身进行搜查,在宋二兵身上发现苹果手机151****1100;对宋二兵相关住处170××××7328,依法搜查出一部苹果手机199****7770和一部OPPO手机。 8、称重笔录,证实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两包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其重量分别是22.53克(含白色塑料袋包装重0.93克),20.86克(含白色塑料袋包装重0.79克)。 9、指认称重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利波指认称重的情况。 10、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从被告人朱利波身上搜出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两包,一部华为手机170****7328;扣押被告人宋二兵身上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151****1100;扣押迎客隆超市里一部苹果手机199****7770,一部OPPO手机;2018年5月29日,扣押被告人郭和金小米手机一部187****6031和银行卡一张。 1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经被告人朱利波辨认,3号就是被告人宋二兵;经被告人郭和金辨认,6号就是开车与其去临泉的马三(谭帮清);经被告人朱利波辨认,3号就是被告人郭和金。 12、检测报告,证实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朱利波、宋二兵尿样经检测呈阳性;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郭和金、谭帮清尿样经检测呈阳性。 13、运行轨迹图,证实根据运行轨迹图显示,轿车(皖CSJ007,黑色Q7)5月21日由蚌埠出发,赶到宿州市朱仙矿医院附近后返回蚌埠后,沿淮上大道转朝阳路向南运行,该车未行驶至朝阳桥北消防站附近。 13、(蚌)公(司)鉴(理化)字[2018]53号检验报告,证实2018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4、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朱利波运输毒品案中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15、(蚌)公(司)鉴(痕检)字[2018]13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宋斌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与宋二兵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1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于2018年6月13日以蚌公电鉴字【2018】62号对朱利波OPPO手机、宋二兵苹果手机、郭和金手机出宋某3数据检验报告。数据整理内容主要如下:(1)提取宋二兵手机数据,2018年5月21日,宋二兵通过微信昵称“努力”和朱利波昵称“来打牌”的聊天记录:8时51分、59分,宋二兵向朱利波分别转账7000元、3000元;9时2分,宋二兵询问朱利波“酒可能再多进点”,并称自己还有7000元;9时19分,朱利波对宋二兵“什么时候过去我来定”,并多次强调谁都不要讲;9时21分,朱利波对宋二兵称“以我们俩安全为主,不让你和弟妹讲,我定的原因是数额不少,有50个东西呢”;9时29分,(在宋问朱不出一分钱时)朱利波称“如果自己手里有钱不会跟一个人合作的,这个路子这么好,一到蚌埠500块钱一个立转手就卖掉了,都是要的”;9时30分,朱利波称“我敢保证,我自己不出事回到家,一分钱不少的给我”;9时31分、53分,宋二兵向朱利波分别转账6000元、500元;11时57分,朱利波称“为什么不让开你的车,如果出事你就是运毒,运输工具是要没收的,你别开你的车”;16时56分,(在宋催促去时)朱利波称“他还没往回回,刚给他打电话了,他让我们去我们再去”,宋二兵对朱利波讲把电话放在家里,把对方号码记下来,手机已充好电;17时40分,宋二兵表示在万达小店等朱利波。(2)提取郭和金手机数据,2018年5月20日-21日,郭和金通过微信昵称“和”和朱利波昵称“来打牌”的聊天记录:5月20日20时53分,朱利波对郭和金称,“明天过去,借你50元一定还给你,就是不拿酒,都把红宿州市1时01分,朱利波表示“我朋友结婚才搞了点钱,我和他说算我和他一起的,他才愿意和我干”;21时55分,双方说定12000元;22时许,朱利波多次强调安全第一,“你不是讲人家给你送过来”,郭和金表示对方不愿意送;22时09分,朱利波称“酒一定要好,我要成块的,不要都是碎的”;5月21日9时16分、35分,朱利波向郭和金转款9500元、6000元;12时01分,郭和金向朱利波转款500元;13时30分,郭和金表示“我一会就过去”;19时44分,19:44郭和金称“宿州市朱仙庄镇”。 17、证人杨玲玲的证言,证实杨玲玲和宋二兵系夫妻关系。宋二兵驾驶黑色奥迪车。5月21日,杨玲玲两次分别向其转款1400元、1000元,转钱是付烟酒费用。宋二兵有两个苹果手机号码分别为199****7700和151****1100(微信号也是这个)。5月22日,公安机关在迎客隆超市搜查的苹果手机和OPPO手机都是宋二兵使用。 18、证人高时家的证言,证实高时家系黑色奥迪Q7车牌CSJ007轿车车主,车上有GPS。2018年5月21日、22日,该车均由宋二兵驾驶。 19、证人宋敏敏的证言,证实宋敏敏与宋二兵系堂兄弟关系。2018年5月21日,宋二兵到宋敏敏的店内存放两部手机,一部苹果手机,是宋二兵使用,一部OPPO的手机不知道是谁的。 20、被告人郭和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郭和金与朱利波在蚌埠戒毒所相识,待在一起有2年多时间。郭和金微信号ghj8888WeX,昵称“和”,绑定尾号为0779的农行卡。朱利波手机号18355235996,微信昵称“来打牌”。2018年5月21日,朱利波向郭和金转款15500元是归还借款。郭和金认识谭帮清,谭帮清手机号13805576395。朱利波归还借款后,郭和金雇佣谭帮清开车到临泉县,向鹏鹏催要借款,并准备向张富鑫还款。郭和金否认向朱利波贩卖毒品,并供述5月21日未与朱利波见面。后又供述朱利波到宿州给郭和金送毒品,郭和金表示没有钱就没有见面。郭和金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21、被告人朱利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被抓获当日供述,朱利波微信名“来打牌吧”。2018年5月21日,朱利波向宋二兵借款16500元,要求宋二兵晚上送朱利波至宿170××××7328转账。当日22时许183××××5996搭载朱利波到达宿州市,与郭和金联系后赶至朱仙矿医院。郭和金向朱利波出售40克冰毒,是放在一个黄色黄山烟盒,内有两个透明塑料,每克350元,朱朝阳14000元。后朱利波携带冰毒回到车上,与宋二兵返回蚌埠。在路上,宋二兵得知冰毒后表示需要,朱利波以数量少予以拒绝,后双方在车上吸食毒品。毒品经称重为41.67克。宋二兵不知道朱利波购买毒品。此后199××××7770利波手机中号码记录为老郭的就是郭和金号码。170****7328是朱利波的新号码,183****5996也是朱利波手机号,朱利波向郭和金转款后这个号码就不用了。返回蚌埠时,朱利波在车上试验了郭和金的毒品,到蚌埠高速路口时,郭和金电话通知朱利波到朝阳桥北一消防队,下车后郭和金电话称毒品在路牌下面,朱利波拿好毒品上车,再乘坐宋二兵的车辆回家。朱利波在宿州市仅见过郭和金,返回路上除拿毒品外,车辆没有停过。公安机关在迎客隆超市搜查出两部手机,一部苹果6P手机(199****7770);另一部OPPO手机(183***5996),这个手机是朱利波的,由宋二兵放在店内。朱利波与郭和金约定,用买酒来代替买毒品,这是暗语,东西要好点是指毒品要好点,要成块的不要碎的。微信183××××5996指海洛因。朱利波欺骗宋二兵到177××××7770又重新供述,朱利波表示考虑好了170××××7328与宋二兵早就相识151××××1100年5月20日,宋二兵表示婚后欠钱,让朱利波搞毒品到蚌埠来贩卖皖C×××××和金联系,购买40克冰毒,每克350元。郭和金称要去阜阳购买,等有毒品再通知朱利波到宿州拿货。5月21日上午,宋二兵将16500元转账给朱利波,朱利波再转账14000元给郭和金。当日17时许,朱利波与宋二兵在迎客隆超市见面,宋二兵要求朱利波将183****5996手机放在店里,同时将自己手机177****7770放在店里,并交给朱利波新的手机170****7328,宋二兵自己手机151****1100手机,并用该手机添加郭和金微信。此后,朱利波同宋二兵驾驶奥迪皖CSJ007前往宿州。期间,宋二兵与郭和金联系,称需要加油和过路费,要求让郭和金微信转账200元。郭和金表示在24时许拿到毒品才能回宿州,并让朱利波到宿州市朱仙医院门口183××××5996金与朱利波在医院对面的厕所见面,郭和金将冰毒交给宋二兵,朱利波和宋二兵拿出冰壶进行吸食验货。后宋二兵将冰毒分成两包由朱利波携带并返回蚌埠。凌晨2时许到达蚌埠,先到山南新村朱利波的家楼下,朱利波刚上楼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身上搜到两包冰毒,总重41点多克。朱利波当庭供述其从郭和金处购买冰毒,但根据郭和金指示从蚌埠朝阳桥北的一个消防队取得毒品。 22、被告人宋二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宋二兵与朱利波相识十多年,是一般朋友关系,经济上没有往来。朱利波经常用的号码183****5996,前往宿州市,朱利波更换新号山南18年5月21日9时许,朱利波向宋二兵借款准备购买酒,宋二兵通过手机151****1100微信(昵称努151××××1100来打牌)转账1199××××7770宋二兵在蚌埠万达附近洗199××××7770一同到宿州买酒,宋二兵手机导航经过蚌埠拉丝桥向北,走的省道。23时许,宋二兵到达宿州朱仙矿医院附近,朱利波下车并让宋二兵等候。大约1小时,朱利波返回,宋二兵未见朱利波手里拿什么东西,朱利波表示回蚌埠。后宋二兵原路返回,并在途中吸食毒品。进入蚌埠后,宋二兵直接将车开至山南新村,期间未停车,后朱利波返回家中并让宋二兵等候。宋二兵供述不知道朱利波到宿州做什么。宋二兵现在使用的手机151****1100,另一个号码为199****7770。5月21日,宋二兵将199****7770手机放在迎客隆店内,朱利波也将其OPPO手机放在店内。 23、被告人谭帮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谭帮清与郭和金是普通朋友关系。2018年5月21日,谭帮清均在家中,除了接小孩外没有做什么事,当日未与郭和金见面,并自5月份以来未与郭和金前往临泉。谭帮清又供述,5月20日13时许,郭和金让谭帮清开车办点事。14时许,双方在工人村见面,并加了300元油费,郭和金给了500元租车费。郭和金要求谭帮清往向蒙城方向行驶,没有走高速,当日19时许到达临泉。郭和金下车离开,约半小时后返回,并要求谭帮清返回宿州。23时许达到宿州市工人村,郭和金下车离开。同时,谭帮清供认自己与郭和金均有吸毒前科,并认为郭和金前往临泉可能就是购买毒品,具体购买毒品数量不知道。谭帮清当庭否认知道郭和金前往临泉系购买毒品。 关于被告人郭和金、谭帮清及辩护人提出郭和金、谭帮清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郭和金在朱利波提出向其购买毒品后,雇佣谭帮清驾驶车辆前往临泉县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运回至宿州市并贩卖给朱利波;谭帮清明知郭和金携带毒品仍将郭和金运送回宿州市。上述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郭和金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谭帮清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朱利波、宋二兵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朱利波与宋二兵商议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在蚌埠销售,并由宋二兵出资,朱利波联系卖家。此后,朱利波、宋二兵共同前往宿州市购买毒品并返回蚌埠市。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可见,朱利波、宋二兵的行为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郭和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利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宋二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谭帮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毒品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 审判员殷凌云 人民陪审员倪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茜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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