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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见昌
联系方式:025-83249033
注册时间:2013-02-01
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
简介: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风机、风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住房租赁;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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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铠基南京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115民初13529号         判决日期:2017-12-2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诉被告德铠基南京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铠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铠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44568.55元及利息损失(以44568.5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期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售各类机械产品,双方滚动结算。截止至2017年3月28日,经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568.55元未支付。上述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德铠基公司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鼎阳公司与被告德铠基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鼎阳公司向德铠基公司出售货物,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对账后确认,截止至2017年2月28日,德铠基公司尚欠鼎阳公司货款44568.55元。后德铠基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 审理中,因被告德铠基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德铠基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德铠基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订购单、企业询证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德铠基南京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568.55元及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损失(以44568.5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4元,由原告鼎阳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德铠基公司负担1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孙祥 人民陪审员王才德 人民陪审员周春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倩倩 书记员魏静
判决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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