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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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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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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汕生
联系方式:0754-8962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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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列光、郑淼森等与周坚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514民初881号         判决日期:2017-12-22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列光、郑淼森、陈棉育与被告周坚龙、周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坚龙、周吉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列光、郑淼森、陈棉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坚龙、周吉丽共同付还他们货款54228元,并从2017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还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起,周坚龙陆续向他们合伙开设的三润捻线厂(未办理工商登记)购买捻丝,他们根据周坚龙的订货要求将捻丝送至其指定的地点,但周坚龙在接收货物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他们多次催讨,周坚龙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欠条确认累计结欠他们货款54228元并承诺在2017年7月1日前结清;但周坚龙未履行承诺。此外,周坚龙向他们购买捻丝并拖欠货款的行为发生于周坚龙、周吉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吉丽应当共同偿还。他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证明书,据以证明他们的主体资格及三润捻线厂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2.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据以证明被告周坚龙、周吉丽的主体资格。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据以证明被告周坚龙、周吉丽于2011年9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4.送货单、欠条,据以证明他们与被告周坚龙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周坚龙累计结欠他们货款54228元以及承诺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货款的事实。 被告周坚龙、周吉丽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经开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被告周坚龙多次向原告李列光、郑淼森、陈棉育三人合伙开办的三润捻线厂(尚未办理工商登记)购买捻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交易期间周坚龙有陆续付还部分货款。2017年1月15日,周坚龙出具欠条确认结欠三润捻线厂(李列光、郑淼森、陈棉育)货款54228元,并承诺定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2017年8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周坚龙、周吉丽于2011年9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被告周坚龙、周吉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列光、郑淼森、陈棉育货款542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日计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70元,公告费600元,共1755.70元,由被告周坚龙、周吉丽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肖汉雄 审判员林荣基 人民陪审员陈巧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泽桐
判决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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