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堂、吴秀花等与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0104民初9923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帆、王洋、吴秀花、王自堂与被告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帆、王洋、吴秀花、王自堂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王帆、王洋、吴秀花、王自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帆、王洋、吴秀花、王自堂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范利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楚小双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