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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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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1003民初810号         判决日期:2017-07-07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琦、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公司”)、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琦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温红红、被告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负责人夏丙利、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辉、被告凯马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琦、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13日15时20分许,原告张琦驾驶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春明市场内与被告李辉驾驶的某某号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廊坊市公安交警一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被告李辉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琦无责任。由于此事故的发生,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二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赔偿因事故产生的修车费12000元、停运费9000元,被告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与被告凯马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辩称,我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李辉是我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凯马汽车公司名下。原告所述的事故经过与事实相符。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车辆的车厢实际损失没有原告所述那么严重,本来修修就可以的,他更换了一个新的车厢。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都到了事故现场,交强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三者险也不予赔偿,当时保险公司要求对损害的车厢进行鉴定,但是还没有做鉴定,原告就已经更换了新的车厢。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率,此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已向原告赔偿2000元,我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扣除2000元及20%的不计免赔率。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李辉驾驶的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张琦驾停放的R15C52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现场勘查,被告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琦无责任,处理结果为被告李辉为原告张琦修车,被告李辉车损自负。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维修受损车辆共花费12000元。 另查明,涉案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凯马汽车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该配送中心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者是夏丙利,被告李辉系配送中心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承保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车损2000元。 又查明,被告九州宏洁中心负责人夏丙利为某某号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10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某号轻型厢式火车所有人为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售后加工维修项目情况一览表、发票、道路运输证、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000元; 二、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赔偿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三、被告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辉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琦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廊坊市德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宏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被告廊坊市凯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新宇 审判员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石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逯初宸
判决日期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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