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64-3334772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张陈、宗万业等与六安市长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502民初4324号         判决日期:2017-09-22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陈、宗万业与被告六安市长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市长城出租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被告六安市长城出租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陈、宗万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挂靠被告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自然人,2010年11月18日根据被告要求原告交纳19000元的保证金,因市场营运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无法独立从事出租车营运事务,原告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得不向被告交纳保证金,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行业标准,应当予以返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六安市长城出租车公司辩称,一、被告收取原告19000元保证金,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原告自愿缴纳,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收取19000元保证金不是收费,而是基于安全保障,与原告协商而收取的安全信誉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接除或终止时全额返还原告,没有对原告的利益构成任何损害。二、收取的保证金在解除合同时是全额返还的,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说的情形;三、收取19000元保证金属于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无禁止即为合法。四、在收取保证金期间,原被告协商被告还返还了19000元保证金,下剩的19000元属于完全自愿,并向被告出具了安全信誉保证书,确认系自愿,对缴费人也是予以告知。五、收取的上述保证金符合行规,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及本地相关规范、规定。 本院经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信息资料及涉案主要证据保证金收据,被告不持异议,但质证认为原告交纳该保证金是自愿行为,且并非属于企业或者行政单位收费项目,上述证据内容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供的《关于做好六安城区出租车深化改革过渡期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电(2006)63号,被告对其内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通知属于行业内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等两份文件所涉费用与被告收取的费用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参考评析,对被告提供的六安市长城出租公司安全质量信誉保证金制度张贴照片,原告有异议,因合同与制度无法证明其与原告就保证金收取形成合同关系,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内容予以确认。据此,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9000元租车安全保证金(无息),出租车营运纠纷、违法违规引发的责任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因2017年5月10日,六安城区出租汽车行业联合工会委员会出台六出行工字[2017]1号“关于做好六安城区出租车深化改革过渡期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原告遂向我院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
判决结果
被告六安市长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陈、宗万业保证金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六安市长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李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琦
判决日期
2017-09-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