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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治洲
联系方式:020-86128057
注册时间:1993-03-11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简介:
航空器起降服务;旅客过港服务;安全检查服务;应急求援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客货销售代理、航空保险销售代理服务;飞机维修工程,保税物流业务,停车场、仓储、物流配送、货邮处理、客货地面运输等服务;通用航空服务,航油设施建设与运营,航空运输技术协作中介、航空信息咨询及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其他服务。(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业务须凭许可证经营):工程设计与建设,民航业务培训;餐饮,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酒店,酒店管理;酒吧,商品批发与零售(含食品、烟、酒);医疗健康及其相关产业,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含游泳池、健身室、乒乓球室、桌球室、棋牌室);桑拿;美容、美发、洗衣;照相及冲晒;接纳文艺演出;免税店、房地产开发,土地、物业、设备设施租赁,物业管理,汽车运输服务;汽车及机电设备维修,装修装饰;房屋和线路管道维修,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园林绿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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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粤7101行初640号         判决日期:2017-03-13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1月7日,原告以“举报、控告、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为由和“一事一申请”规定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11月9日,该邮件因被告拒收退回;11月10日,原告再次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该邮件己签收。《信息公开申请表》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贵司根据《白云机场航站楼‘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及花都区政府批复由贵司对该次火灾事故‘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等情况’的张焯深、杨杏、郑志坚、赵霏霏、龙健湘、余平生、许国栋转交贵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和或有在‘实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政府信息”。然而时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收到被告对原告申请该信息公开的答复。原告认为,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拒绝答复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作为本次火灾受害人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举报控告权等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拒绝答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经审查,原告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该邮件被退回。同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是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候机楼管理分公司(下称机场公司)承租并开设杰尼亚专卖店的承租人。2013年10月27日上午9时13分,白云机场航站楼出发大厅1号门B区安检口处发生火灾,造成申请人直接财物经济损失约18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迄今高达数千万元)。2013年11月5日,花都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机场公安局和区安监、公安、监察、检察、人社、总工会、贵司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白云机场航站楼‘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同日花都区政府批复结案;同日花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白云机场航站楼‘10·27’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受害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向贵司申请公开:贵司根据《白云机场航站楼‘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及花都区政府批复由贵司对该次火灾事故‘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等情况’的张焯深、杨杏、郑志坚、赵霏霏、龙健湘、余平生、许国栋转交贵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和或有在‘实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政府信息(均要求提供原件,如复印件则加盖证明章)。”原告对被告不予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付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徐星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屈玲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佳玲
判决日期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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