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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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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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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秀坤、肖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京02刑终621号         判决日期:2017-12-22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秀坤、刘菲菲、肖鹏、胡旸、钟文春、蔡鹏超、王影、李晓兵、付云利、刘思聪、谭彦文豪、梁朋飞、罗广都、王志龙、王志民、任艳霞、王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曲秀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刘菲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肖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胡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蔡鹏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钟文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王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李晓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被告人付云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被告人刘思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谭彦文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二、被告人梁朋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三、被告人罗广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四、被告人王志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五、被告人王志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六、被告人任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七、被告人王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八、责令被告人曲秀坤、刘菲菲、肖鹏、胡旸、钟文春、蔡鹏超、王影、李晓兵、付云利、刘思聪、谭彦文豪、梁朋飞、罗广都、王志龙、王志民、任艳霞、王岩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十九、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户名: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招商银行(户名: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户名:李亚娜;账号:×××;户名:吕彦峰;账号:×××;户名:赵岳;账号:×××;×××)内的存款,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入退赔项中执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秀坤、肖鹏、钟文春、蔡鹏超、付云利、刘思聪、谭彦文豪、罗广都、王志龙、王志民、任艳霞、王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曲秀坤、肖鹏、钟文春、蔡鹏超、付云利、刘思聪、谭彦文豪、罗广都、王志龙、王志民、任艳霞、王岩,听取曲秀坤、刘菲菲、肖鹏、胡旸、钟文春、蔡鹏超、王影、刘思聪、谭彦文豪、罗广都、王志龙、王志民、任艳霞、王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耀 审判员漆爱君 审判员常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文迪 书记员严鹏
判决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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