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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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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丽、刘鑫露等与董士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081民初570号         判决日期:2018-12-27         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军诉被告董士俭、杜水长、闫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海军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豫10民终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告刘海军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作为刘海军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变更诉状、参加诉讼。刘海军的父亲刘风景、母亲郭奇芳亦应作为刘海军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刘风景于2016年6月30日亦去世,故本院通知刘海军的母亲郭奇芳作为刘海军及刘风景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通知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刘静作为刘风景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席小丽及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栋,原告刘静代表自己并作为原告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董士俭的代理人董景龙,被告杜水长代表自己并作为被告闫改玲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诉称:2014年元月5日,被告董士俭向原告借款30万元,该款由被告杜水长担保,同日二人出具借条一张。同年3月5日董士俭又从原告岳父席水林处借款10万元,但该款实际系原告刘海军出借。后经原告追要上述40万借款,被告董士俭、杜水长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及2015年2月11日出具还款保证书和还款协议书各一份,保证及时还款并承诺违约责任。经原告了解,被告杜水长与被告闫改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董士俭、杜水长清偿拖欠刘海军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被告杜水长与闫改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董士俭辩称:一、董士俭对于2017年3月的判决,从原告刘海军处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但是因企业经营亏损,从2015年年初企业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另外董士俭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还在服刑中,暂无能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本着互谅的原则,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二、董士俭对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和保证金等不予认可,董士俭先后三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共计12万元整,不是原告所说的11万元。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答辩人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对此答辩人提出三点意见:1、借条是董士俭出具的,但是董士俭没见过刘海军本人,都是杜水长介绍的,钱是杜水长给董士俭的借到钱后董士俭才见到刘海军和席水林本人。2014年3月5日那张借条,出借人是谁,董士俭不知道,杜水长让董士俭向谁出具借条,董士俭就写出借人是谁,中间通过杜水长还原告款,给杜水长了12万,但是原告只认可11万元,是因杜水长把12万元中的1万元,用作他处,是杜水长的个人行为,后来才从原告处得知事情的经过,少给1万元。2、董士俭一直支付利息,具体怎么计算,董士俭不清楚,利息也是董士俭给杜水长,杜水长给刘海军的。因为杜水长找的钱给董士俭的,董士俭也是照着杜水长的头还钱,向出借人还款,具体还的哪笔,是本金还是利息,董士俭不清楚。实际上,是杜水长向原告借的款,董士俭只是借杜水长的钱。综上所述,董士俭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被告董士俭认为原告提供2014年8月30日的保证书,是刘海军堵住其和杜水长,说不给钱就不让走。在这种情况下才写的保证书,保证到期还钱,内容是刘海军说怎么写就怎么写。2015年2月11日的还款协议,是2015年2月3日-2月11日(农历的腊月十五到腊月二十三),席小丽住在我家不走,期间有其家属辱骂董士俭妻子等过激行为,派出所有出警记录。没办法只能给席小丽钱。离开我家还有个条件是写还款协议书,董士俭妻子不写,她们就不走。最后由杜水长写,然后让董士俭妻子签字,才肯离开。所以,这两张保证书都有被胁迫之嫌。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有关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杜水长辩称:董士俭经我介绍认识刘海军,并把钱由刘海军借给董士俭,我作为中间人在30万的借条上担保人一栏处签字。后来董士俭给我了12万,因为董士俭借别人还有钱,还给别人的有,给刘海军了11万元。因为刘海军的妻子一直到董士俭家要钱,当时由我写了个还款保证书(上面没有写明金额),由董士俭的妻子贾桂珍在下面签字。 被告闫改玲辩称:闫改玲不知道该案的借款事实及用途。 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1月5日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2、2014年8月30日还款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董士俭、杜水长保证共同偿还所借刘海军的借款,如不兑现赔偿损失20万元,说明杜水长作为共同借款人承诺共同还款。并且20万元损失高于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法》应当以30万元本金的30%支持损失;3、席小丽和李海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席小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证明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继承人的身份,另外该30万元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其中的15万元应当由席小丽独自享有;4、禹州市刑警大队证明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证明刘海军的死亡日期是2015年12月11日。 原告郭奇芳、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刘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刘风景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刘风景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户口已注销;2、邯郸县洺北办事处吴庄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风景与郭奇芳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刘海军、次子刘振宇,长女刘红、次女刘红花、三女儿刘素梅、四女儿刘洁、五女儿刘静。 被告董士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收到条3份,其中席小丽书写的收到条2份,给杜水长5万元的收到条1份,证明被告偿还原告12万元。 被告杜水长及闫改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杜水长、董士俭对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振硕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及原告郭奇芳、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刘静提供的证据1、2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杜水长、董士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士俭提供的证据,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表示我们总共收到了11万元。实际上是还席水林的钱,其中还有利息。杜水长表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总共董士俭给我了12万元,我还给刘海军或者席小丽的11万元。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5日,被告董士俭在被告杜水长的担保下向原告刘海军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海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借款人董士俭,担保人杜水长,2014.元.5号。139××××50XX。”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时偿还,2014年8月30日,由被告杜水长书写内容,董士俭的妻子贾桂珍书写董士俭的签名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内容为:“还款保证书,在十五前把所欠借刘海军之款全部一次性还清,如不兑现,赔偿刘海军损失贰拾万元。保证人董士俭,身份证号,杜水长,2014.8.30。”2015年2月11日,被告杜水长向刘海军出具还钱协议书一份,内容为:“还钱协义书,经协商董士俭借刘海军现金到2015.3.30号以前还清,还不清有贾桂珍还钱。2015.2.11,担保人杜水长,188××××01XX。”2015年3月30日,董士俭经原告妻席小丽向原告还款50000元,并由席小丽向其出具收到条两份,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认可经杜水长,董士俭向其还款60000元,下余借款至今未还等情。原告的诉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董士俭、杜水长清偿拖欠刘海军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被告杜水长与闫改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董士俭向席水林借款10万元一事,本案不予审查。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本金19万元年利率的24%给付利息。另查明:刘海军2015年12月11日死亡。刘海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父亲刘风景、母亲郭奇芳、妻子席小丽、儿女刘鑫露、儿子刘展硕。刘海军的父亲刘风景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刘风景的妻子郭奇芳长子刘海军、次子刘振宇,长女刘红、次女刘红花、三女儿刘素梅、四女儿刘洁、五女儿刘静作为刘风景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董士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郭奇芳、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刘静本金1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杜水长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杜水长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士俭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070元,由原告席小丽、刘鑫露、刘展硕、郭奇芳、刘红、刘红花、刘杰、刘振宇、刘素梅、刘静承担5287元,由被告董士俭承担47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霞 审判员:张利卿 审判员:刘晓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宝瑞
判决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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