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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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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刚、张兰香等与徐炳高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802民初4128号         判决日期:2018-12-27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志刚、张兰香与被告徐炳高、徐玲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志刚、张兰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王湘粤,被告徐炳高、徐玲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志刚、张兰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0日,两被告与两原告在张家界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95万元,由原告预付房款85万元,被告在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付清余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对应的付款义务,被告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通过与承租人进行了房屋现状交接等事宜。现因被告常年居住在浙江省,原告与被告共同商议,由原告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予以协助,并承诺在本案房屋产权可以达到转让过户的时候完全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原告特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炳高、徐玲红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原告所述的事实部分,是客观真实的。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徐炳高与被告徐玲红系父女关系,被告徐炳高的配偶池笑眉于2002年5月2日去世,两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坪办事处拥有房屋一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2.9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徐炳高)。2011年3月18日,池笑眉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于同年3月21日进行了公证。现房屋为被告徐炳高、徐玲红共同所有。2012年9月10日,两被告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杜兴家,合同期为8年。2018年12月7日,两被告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罗志刚、张兰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95万元,合同签署生效后由两被告一次性给付85万元,剩余尾款在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名下或征收拆迁款到账后同日一次性付清,双方相互共同配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2018年12月10日,案外人杜兴家出具《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自愿房屋对该诉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同日,原告罗志刚将85万元转入被告徐玲红账户。2018年12月17日,原告罗志刚、张兰香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查明,该诉争房屋还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两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罗志刚、张兰香与被告徐炳高、徐玲红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志刚、张兰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戴黎
判决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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