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436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辉
联系方式:0513-83599159
注册时间:1999-11-04
公司地址:开发区中央路16号
简介:
多聚甲醛、甲醛、氯甲烷的生产、销售;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第6类毒害品;第8类腐蚀品批发(以上化学危险品凭有效许可证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一类易制毒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场所及末经批准的其他场所均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乙二醇半缩醛、1,3,5,-三丙烯酰基六氢-均三嗪化学品(危险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多聚甲醛、甲醛、氯甲烷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非学历、非职业技能培训);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俊翔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1181民初393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9-21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俊翔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绛昱 人民陪审员丁竹仙 人民陪审员汤一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庆
判决日期
2017-09-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