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俊翔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1181民初393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9-21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俊翔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绛昱
人民陪审员丁竹仙
人民陪审员汤一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庆
判决日期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