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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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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长根、杨会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13民初20052号         判决日期:2017-11-24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长根、杨会群与被告明伟、韩宁宁、德瑄(北京)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瑄文化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长根、杨会群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礼光,被告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传飞,被告韩宁宁、德瑄文化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岩、闫丽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喻长根、杨会群共同诉称:二原告系喻京鹰之父母。2017年8月6日16时11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左堤支线交叉路口,明伟驾驶车号为×××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喻京鹰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后北行驶,小型面包车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右后部相撞,后小型面包车驶过路口西北侧机非隔离带后又与姜广霞所驾驶头西尾东停的小轿车左侧相撞,造成喻京鹰受伤,三车损坏。喻京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明伟与喻京鹰为同等责任。经查,明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此事故造成原告方如下损失: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3324元,住宿费10400元,误工费20850元,伙食费5200元,死亡赔偿金446200元,丧葬费4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车辆损失费1950元。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先行赔偿;2.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按照5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连带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明伟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明伟系德瑄文化公司职员,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韩宁宁辩称:本次事故与韩宁宁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德瑄文化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明伟是履行职务行为。涉诉车辆系该公司借用韩宁宁车辆,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留向明伟追偿的权利。事发后,为抢救喻京鹰垫付医疗费88208.70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未提交任何证据,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由法院酌定。其他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涉诉车辆事发时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该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应为三车事故,应追加姜广霞一方车辆保险公司,若原告方不追加应当视为放弃无责交强险限额赔付。原告方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算方法认可。处理丧葬事宜人数只认可死者父母二人;伙食费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住宿费没有实际发生的票据,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亦没有证据,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死者姐姐、姐夫相关费用。死者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原告方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认可3万元。无法确定车辆损失情况,不认可原告方主张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 喻京鹰生于1997年4月6日。原告喻长根、杨会群系喻京鹰之父母。喻京鹰未婚,无子女。喻京鹰为农村居民。 2017年8月6日16时11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左堤支线交叉路口,德瑄文化公司职员明伟驾驶车号为×××小型面包车(车辆注册所有人:韩宁宁)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喻京鹰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后北行驶,小型面包车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右后部相撞,后小型面包车驶过路口西北侧机非隔离带后又与姜广霞所驾驶头西尾东停的小轿车左侧相撞,造成喻京鹰受伤,三车损坏。受伤后,喻京鹰被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住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0日死亡。德瑄文化公司为抢救喻京鹰花费医疗费88208.70元。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查证核实:明伟驾驶小型面包车未安全驾驶;喻京鹰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安全驾驶,驾驶与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两轮摩托车。2017年9月13日,该交通支队认定,明伟与喻京鹰为同等责任。 喻京鹰尸体于2017年8月30日火化。 ×××小型面包车事发时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医疗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火化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一千五百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五十二元三角五分,以上共计三十八万零九百五十二元三角五分(其中支付给原告喻长根、杨会群二十九万二千七百四十三元六角五分,支付给被告德瑄(北京)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八万八千二百零八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喻长根、杨会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四十四元(原告喻长根已预交),由原告喻长根、杨会群共同负担一千六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德瑄(北京)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永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峰
判决日期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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