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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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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5627086
注册时间:1988-07-20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A1006
简介:
能源投资;新能源投资;矿产投资;石油、天然气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农业投资;文化、旅游投资;房地产投资;医药投资;销售机械设备;新能源技术开发及服务;环保科技、节能减排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热能技术、热能产品、配套辅机和控制系统以及有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电站、工业锅炉、工业加热炉工程的总承包;高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动力机械、通用机械及自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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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与北京银盛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2民终11478号         判决日期:2017-12-2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能源公司)及被上诉人北京银盛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汇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国际能源公司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第四条注明管理主体为国际能源公司,签约主体为银盛汇通公司。我于5月25日入职,签订了一套空白劳动合同,不清楚与谁签订的,直至我被无理由辞退,从未收到劳动合同。我与国际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存在加班,未休年休假,2017年2月工资少发了2800元。我工作至2017年3月23日,当日国际能源公司的主席助理告知我被辞退,并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领取离职证明。我收到了相关补偿款项,但我认为是违法解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国际能源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银盛汇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李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国际能源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327390.80元;2.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3月23日的年假工资60345元;3.2016年5月25日至12月31日的延时加班工资52144.1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1840.38元;4.2017年2月拖欠工资差额2800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7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5日,李雷入职银盛汇通公司。当日,李雷签署《入职承诺书》,并与银盛汇通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李雷担任人事总监。 2017年3月23日,银盛汇通公司(甲方)与李雷(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有如下内容:“1、甲乙双方均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23日解除,乙方工资结算至此日,并在此日前双方办理完毕工作、物资等交接手续。2、双方确认: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甲方应发乙方全部税后工资(含各类补助、加班费等)26793.22元,经济补偿及其他71400元。前述各项在2017年4月1日前甲方打入乙方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3、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缴纳终止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存销手续。4、甲方履行本协议第2、3条义务后,双方已经结清所有账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双方之间已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甲乙双方均确认:此时,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所有争议事项全部了结”。同日,银盛汇通公司为李雷出具离职证明,李雷于当日签收。诉讼中,李雷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款项并主张其系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离职证明,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李雷在职期间,银盛汇通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后因公积金缴存问题,李雷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银盛汇通公司。2017年6月14日,该中心向银盛汇通公司发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银盛汇通公司存在少为李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017年7月12日,银盛汇通公司为李雷补缴公积金25764元。 诉讼中,李雷主张其与国际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如下证据:1.电子邮件及附件录用通知书(光盘及打印件)。录用通知书显示如下内容:李雷先生,欢迎您加入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您将入职公司董办部门,人力行政总监职位;管理主体为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签约主体为北京银盛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2.工牌。工牌显示李雷所属部门为董办,职务为人力总监。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3.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复印件。该证据显示李雷自行填写其任职岗位为总监,任职部门为中能源人力资源部。国际能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银盛汇通公司认可交接事项,主张系与其公司做的工作交接,对李雷自行手填内容不认可。4.考勤记录打印件,证明李雷加班情况。该证据为打印件,未标注公司名称。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5.个人信息登记表复印件。抬头为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李雷手写其个人信息。国际能源公司主张该证据的形式与其公司的形式一致,手写签字均系李雷。银盛汇通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与其无关。6.人事档案借阅审批单复印件。该证据显示李雷手写其部职别为中石油天然气人事部,李雷称该公司为国际能源公司下属公司,其兼任人力总监。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主张真实性无法确认。7.呈批件及通知,证明李雷工作内容。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8.李雷与国际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章印的短信。该证据显示内容如下:2017年3月13日,郝章印:李总,抱歉打扰。我今天收到田杰发的邀请,这个不敢接。我应聘的是能源控股的法务总监,这里提到的银盛我根本就不知道,而且年薪待遇等都没有交代,实在是不敢接啊!李雷:呵呵,我们签的都是银盛,待遇是我跟您沟通的,其他的都没有变化,不会为了您一个人设定特殊性的。下午您方便时,我让田杰跟您解释一下。李雷。国际能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其代理人郝章印主张入职时并不知悉李雷的具体身份。银盛汇通公司主张真实性无法核实。9.光盘,内容为李雷作为主持人主持年会。国际能源公司及银盛汇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李雷以国际能源公司为被申请人、银盛汇通公司为第三人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164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雷的仲裁请求。李雷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李雷作为本证方,应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为此,李雷向法院提交工牌、录用通知书、短信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必然推之李雷与国际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根据录用通知书及短信内容,李雷在入职时及工作过程中明确知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为银盛汇通公司。此外,李雷曾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银盛汇通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存在问题,可推之李雷知晓系银盛汇通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故法院对李雷主张的其与国际能源公司系劳动关系产生合理怀疑,本证方的证据未能达成高度盖然性,未能使法院形成有效心证。再结合银盛汇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工资表及离职证明,法院综合考虑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使法院对本证方的主张产生合理怀疑,质疑本证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综上,法院认为,李雷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本证方,其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且不足以反驳对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李雷与国际能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国际能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 判决:一、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327390.80元;二、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3月23日的年假工资60345.00元;三、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延时加班工资52144.1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1840.38元;四、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2017年2月拖欠工资差额2800.00元;五、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700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丰伦 审判员杨志东 审判员卜晓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卫丰 书记员王铎霖
判决日期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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