軄景运、王自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404刑初798号
判决日期:2017-12-19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运、王自强、高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运、王自强、高正,辩护人刘建永、梅琳、吕雪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景运于2017年8月期间,将低价购入的口子窖白酒十年型25箱、口子窖白酒二十年型55箱(均无喷码)销售给王自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0元。
被告人王自强、高正经预谋,于2017年8月期间,将从黄景运处低价购入的口子窖白酒十年型25箱、口子窖白酒二十年型55箱(均无喷码)销售给冯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000元。
2017年8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在本市钟楼区潘家塘50号扣押王自强、高正销售给冯某的上述白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产品均未达到口子窖酒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黄景运、王自强、高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景运、王自强、高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冯某、赵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德邦物流货运单、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被查获的假酒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景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自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高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口子窑二十年白酒五十五箱、口子窑十年白酒二十五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合议庭
审判员王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蕙
书记员浦潇钰
判决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