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芳与徐州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亓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321民初4952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秀芳诉被告徐州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亓红、亓伟、徐州安福物业有限公司、张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孙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秀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李修银
人民陪审员赵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秉昂
判决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