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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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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妹子、付领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陕01刑终806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芦凡犯非法拘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谢某21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7)陕0111刑初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妹子及其辩护人张卫东、上诉人付领及其辩护人李学军、上诉人赵世恒及其辩护人冯韧、陈焕琴、原审被告人芦凡及其辩护人包鸿一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芦凡将被害人谢某2骗至隐匿于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楼的一个传销组织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芦凡等人采取贴身跟随、言语威胁、侮辱、殴打、扣押手机、钱包、身份证等手段,限制谢某2人身自由。2016年5月16日,谢某2因不愿留在传销窝点,与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发生冲突被殴打后,从该窝点厕所跳下跌伤,经医治无效,于2016年11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2系因高坠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继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谢某21因被害人谢某2死亡导致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41516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950元、护理费15300元、误工费25832.27元、丧葬费28448元、交通费4000元,合计492647.3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芦凡在亲属协助下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芦凡除支付的赔偿款外,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芦凡的附带民事请求,并放弃其应承担追究芦凡的连带责任,本院已准许。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芦凡表示谅解。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芦凡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芦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人芦凡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对芦凡的附带民事诉讼,并放弃了其连带责任份额,故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等人应对芦凡应承担份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妹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二)被告人付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三)被告人赵世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被告人芦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被告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谢某21经济损失人民币394117.84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谢某21其余诉讼请求。 林妹子上诉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妹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妹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付领上诉提出,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付领系从犯,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赵世恒上诉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赵世恒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妹子、付领、赵世恒、原审被告人芦凡非法拘禁被害人谢某2、致其死亡,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谢某21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许,有人使用号码为137××××6614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广大门村后街19号有一名二十几岁的男子从五楼掉下。民警出警后,了解情况,并将本案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7年1月26日,林妹子在厦门火车站北进站安检口被抓获。2017年1月26日,付领在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北金村其家中被抓获。2016年12月20日,赵世恒在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99号彩霞网吧被抓获。2016年11月18日,民警电话通知芦凡到辛家庙派出所接受询问,芦凡于当日下午到达。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大门村,中心现场位于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层卫生间。该现场为一栋五层建筑,五层走廊与楼梯相接处为厨房,走廊由北向南东西两侧分别有三间房间,走廊南侧为卫生间。卫生间南侧为窗户,窗框宽度和高度均为146cm,窗框底部距地面高度为69cm。窗户南侧为一栋三层建筑,两栋建筑之间的距离为152cm。两栋建筑之间有一面高度为210cm,厚度为24cm的围墙。围墙距北侧建筑为91cm,距南侧建筑为46cm,围墙顶部可见一块倾斜的砖块,围墙和北侧建筑之间的地面北侧可见断裂的白色塑料管。 3、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6]病鉴字第02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谢某2系因高坠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继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证人曹某1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34号其家,她和老公听到外面“咚”的一声,他们出门看见房后地上躺着一个男子,走到跟前发现是她家的房客。这时从楼上下来一男子给那个人擦了身上的血迹,并且打了120。租房时来了一男一女,租了五楼三间房,四楼一间房,共住了二女八男。 5、证人谢某21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她接到村干部的电话,说儿子谢某2在西安出事了。次日凌晨,她赶到唐都医院,医生说谢某2做了开颅手术,让尽快筹钱,她向亲朋好友四处借钱,在医院治疗39天,花费40余万元。儿子仍处于昏迷,因无钱医治,无奈转到汉中中心医院,因病情严重,被医院拒收。只能在家中靠打点滴维持儿子生命至2016年11月14日死亡。随后她到公安机关报案。 6、证人胡某证言证明,他住在陕西省南郑县两河乡红庙村一组,是一名乡村医生,从事该职业已近15年。2016年6月23日,谢某2被其父母从西安接回家后,谢某21找他给谢某2看病,因之前听说谢某2病得很重,他不想去。谢某2母亲恳求他,他就去了谢某2家,看到谢某2躺在床上,插着尿管和胃管,右手掌留着输液的针头,闭着眼睛,不能说话,没有知觉,肺部有痰。他给谢某2打了抗生素头孢、注射用氨溴索和能量。后来,他几乎每天都去给谢某2打能量。2016年11月13日,谢某21打电话说次日不用去了。后来他听说谢某214号死了。 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妹子供述,2016年1月左右,她被网友叫到西安市辛家庙新房村做“直销”,每人交2900元可加入,之后每发展一个下线就会有相应提成。在该组织中,一般的成员是业务员,业务员之上有主任、经理、老总,级别的高低与发展下线多少有直接关系。2016年5月初,新房村传销点的负责人“孙姐”、“唐哥”让她到广大门村后街9号5楼传销点临时负责,让付领协助她管理。该传销点的成员有赵世恒、叶某某、“柯某”、付领、曹某2、夏某、潘某某、芦凡等,大家称呼她林小妹。传销点成员外出需要向她汇报,平时上课时,他们都给传销点成员讲过如何让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谢某2在出事前两三天被芦凡叫到传销点。在传销点,芦凡、“柯某”、曹某2等人多次陪着谢某2外出去玩,目的是为了在玩的过程中给其灌输传销知识,也防止其逃跑、报警,避免传销点被警察知道。事发前一两天晚上,“柯某”以玩手机的名义将谢某2手机收走,目的是为了让新人专注讲解、防止报警。2016年5月16日上午,谢某2提出离开,她和芦凡等人给谢某2做工作,但谢某2执意要走,并把饭桌掀翻,桌面将她胳膊砸青了。付领、赵世恒、叶某某就与谢某2发生厮打,后来谢某2蹲在墙角,赵世恒、叶某某站在两边。她也扇了谢某2一巴掌。之后“张某”、“靳某”进入房间,“靳某”让谢某2将手机钱包拿出来,她看了身份证。她送走“靳某”再次上楼发现厕所门关着,她问是谁,付领说谢某2在里面,她离开厕所门口没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付领等人赶紧将门弄开,发现谢某2跳楼。当天付领打电话让她带着“柯某”、曹某2、叶某某去咸阳,后来她和“柯某”一起去了浙江。在咸阳的时候,付领让把手机卡给他,说手机卡不能用了。 林妹子指认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楼卫生间是谢某2坠楼的地点;并分别从10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某2;辨认出芦凡是带谢某2来的人;付领是案发当天和谢某2打起来的人;赵世恒是案发当天动手的人。 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领供述,2015年11月,他被同学骗到西安参加了传销组织。2016年5月12日左右,和他们一起搞传销的芦凡带来一个小伙。每天,芦凡就和“柯某”等人带小伙出去玩。15日左右,芦凡告诉小伙他们是搞传销的。16日早饭时间,小伙要求离开,芦凡、“张某”和“柯某”给小伙做思想工作,让其留下。在他们平时吃饭的房间,小伙又给林妹子说要走,林妹子给小伙做工作,让其留下。小伙坚决不留,还把平时吃饭的桌子给掀了,桌面砸到了林妹子的胳膊和他的脚。赵世恒上前抱住了小伙的腰,他也上去帮忙,他用拳头打小伙的胳膊和肩膀,他们三人倒在了房间的一个角落。小伙从地上起来,蹲在墙角。他发现小伙在他脸上抓了好几道血印,就扇了小伙两巴掌。之后,他们谈到他和林妹子的伤,还将小伙的手机和身份证要过来放在桌上。过了一会儿,他看见小伙从房间出来上厕所。林妹子想上厕所但拉不开门,隔了一会儿,就听到“砰”的一声,林妹子把厕所门弄开,跟他们说小伙跳楼了。他们下楼后,小伙仰面躺在两个墙壁的夹缝中,赵世恒进去把小伙抱了出来。他用赵世恒的手机拨打了120,还跟120到了医院。医生让他筹钱,他就打电话让芦凡过来,他从医院走了。林妹子是负责他们这个传销窝点的领导。 付领指认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楼卫生间是谢某2坠楼的地点;并分别从10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林妹子、赵世恒是发生冲突时在场的人;芦凡是带小伙来的人;谢某2是芦凡带来的小伙。 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恒供述,2015年10月份,他被网友骗到西安,交了2900元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5月12日左右,芦凡带谢某2到他所在的广大门村传销窝点,由芦凡、曹某2、“柯某”陪着谢某2出去玩。5月16日早饭期间,谢某2提出离开,“柯某”、芦凡、“张某”及林妹子给谢某2做工作,让其留下考察传销行业。因为谢某2坚持离开,林妹子将一杯水泼向谢某2,谢某2就将饭桌掀翻,并准备动手打林妹子。付领、叶某某和他就上前对谢某2拳打脚踢,将谢某2逼到墙角,谢某2蹲在地上,他用手按着谢某2肩膀,叶某某用手扯着谢某2的头发。期间,林妹子也打了谢某2。之后他去做饭,事后听说谢某2借机上厕所,并将厕所门反锁,听见“砰”的一声,他们将门拉开,看见谢某2在楼下躺着。他和付领、叶某某下楼拨打120,并将谢某2从墙缝间抬出来,谢某2当时腿骨折,口鼻流血。警察到现场将他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医院,他趁谢某2父母休息期间从医院悄悄离开。 赵世恒指认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楼卫生间是谢某2坠楼的地点;并分别从10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某2是与付领等人发生冲突的人;付领是在房间内打过谢某2的人;芦凡是将谢某2带到广大门村的人。 10、原审被告人芦凡供述,2016年5月6日,他被网友骗到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交纳2900元加入传销组织。他所在的传销点有谢某2、赵世恒、徐某某、曹某2、蒋某某、付领、夏某、叶某、林妹子、娟姐、潘某,该传销点的负责人是林妹子、付领。2016年5月12日,他将谢某2骗到广大门村传销点,由他和“柯某”等人陪着谢某2在周边游玩,目的是为了拉关系,将其吸收进传销组织。第三天晚上,他告诉谢某2自己在做传销。第四天早上,他和曹某2、“柯某”带谢某2到传销组织的一个领导住处,那个领导给谢某2介绍传销,谢某2没有表态。第五天上午,谢某2要离开,他和曹某2、“柯某”、“张某”、林妹子都劝谢某2不要走,遭到谢某2拒绝,谢某2将桌子掀翻,双手不停挥舞,将付领的脸抓伤,桌面砸到林小妹的胳膊上。付领、赵世恒、叶某某就对谢某2拳打脚踢,林小妹也扇了谢某2一巴掌。谢某2说:“对不起,我错了,我小时候被家里人关过黑房子,现在看见四面墙就害怕,所以才发了脾气”。后来,付领扣下谢某2手机、钱包、身份证,让其在传销组织再看看。谢某2当时很愤怒,还是将东西交了出来。他对谢某2说让谢某2先待上几天,等那些人气消了,他悄悄送谢某2走。沉默了十几秒后,谢某2笑了笑说要上厕所,没过多久就听到“砰”的一声,他们撞开厕所门发现谢某2躺在楼下水沟里。在唐城医院,付领把谢某2的钱包和手机给他,谢某2转入唐都医院后,他在医院陪护一个多月。在得知谢某2死亡后,他到西安接受调查。谢某2被带到传销点的第一天,手机由其自己拿着。之后的几天晚上睡觉时,“柯某”会以各种理由将其手机收走,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与家人联系。传销组织内如果有新人加入,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控制新人的手机,以防新人与家人联系,脱离组织。 芦凡指认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后街9号五楼卫生间是谢某2坠楼的地点;并分别从10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谢某2是被非法拘禁的男子;林妹子是在房间内与谢某2发生过冲突的人;付领是做传销、并非法拘禁他人的男子;赵世恒是与他一起做传销、非法拘禁并打过谢某2的男子。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可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王兰琪 审判员许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蓓
判决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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