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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华
联系方式:15629860517
注册时间:2016-09-08
公司地址:荆州市江津东路南155号
简介:
以总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机械租赁;设备维护、检修;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处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精密冲压零部件生产、销售;精密冲压技术、设备及模具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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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动力总成热系统分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1002民初1968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动力总成热系统分公司(以下简称法雷奥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公司)、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天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雷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娟、张宇,被告中国一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燕琼、肖锦,被告湖北天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法雷奥公司诉称:2018年3月26日,被告在荆沙大道(东方大道××大道)进行道路排水工程时将原告10KV楚415电缆线挖断,给原告造成停产抢修、产品报废等一系列损失。经统计,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约219863.7元。事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赔,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863.7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一冶公司辩称:一、原告电缆并非答辩人挖断,答辩人不是侵权人,没有赔偿责任。答辩人虽然是荆沙大道(东方大道××大道)道路排水工程的总承包方,但答辩人将该工程道路及污水配套工程分包给了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的施工不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湖北天浩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项目业主要求平整绿化带时,将本案所涉电缆挖断,湖北天浩工程有限公司平整绿化带既不是因分包合同的约定,也不是因答辩人的指令,答辩人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电缆被挖断因原告过错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荆沙大道(东方大道××大道)道路排水工程为市政工程,在该工程启动前,项目业主即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已经向原告送达了《关于荆沙大道(东方大道××大道)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干涉的函》,该函件明确告知原告:涉及原告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是否埋设有地下管道、电力及通讯电缆等,因没有标牌标示,将严重影响排水管道施工,为避免出现挖断以上介质的事件发生。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将于2017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安排施工人员正式开始开挖此段管道沟槽,希望原告派专人与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联系,确认埋设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下介质布置的详细情况。但原告不仅拒绝签收函件,而且也不配合向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提供地下介质布置的详细情况,导致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无法准确掌握该区域地下介质的埋设情况,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根据该规定,荆沙大道项目的建设单位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原告征询该区域的地下介质埋设情况时,原告有义务向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原告不提供,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原告拒绝提供和配合,导致电缆被挖断,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电缆铺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根据GB50217-20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5.3.2直埋铺设电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应铺设与壕沟里,并应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领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沙层。2、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采用混凝土。3、城镇电缆直埋铺设时,宜在保护板上层铺设项目标志带。4、位于城郊或空旷地带,沿电缆路径的直径间隔100m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树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GB50217-20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5.3.3直埋铺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时,应当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0.1m。原告铺设电缆没有设置保护板,没有设置方位标志和标桩,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也不足0.1m。很显然,原告的电缆铺设不符合GB50217-20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规定,如原告电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铺设,在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电缆是不会被挖断的。综上,原告电缆铺设不符合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且在建设单位明确告知其提供地下介质敷设情况时,其拒绝配合,以上原因是原告电缆被挖断的根本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责任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三、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赔偿219863.7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电缆被挖断后,施工单位积极与原告协商善后事宜,也愿意配合原告恢复原状,但原告不配合,且在现场闹事,干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因此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金额答辩人不认可。综上,因原告过错导致电缆被挖断,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一冶荆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天浩公司辩称:原告电缆挖断并非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天浩公司受分包方的安排对荆沙大道与深圳大道的绿化带和高出地面的土堆整理过程中,将土堆的电缆挖断,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已经提前通知工程所涉红线范围内的单位提供相关管道、电力电缆及相关通讯设施的具体位置,但本案原告在接到通知及施工过程中拒绝提供而导致,该处电缆的铺设不符合电缆设计相关规定,按照规范,原告所述电缆应下沉并架设保护板,但本案诉争电缆不符合规范,因此电缆在施工过程中被挖断并非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告湖北天浩公司在荆沙大道(东方大道××大道)人行道土地施工过程中将原告法雷奥公司10KV楚415电缆线挖断,因原告与被告湖北天浩公司就抢修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与案外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运检分公司签订《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对10KV楚415电缆进行抢修。原告法雷奥公司向被告湖北天浩公司和被告中国一冶公司索赔无果后,引起纠纷成诉。 另查明,被告中国一冶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荆沙大道(东方大道至深圳××)道路及污水配套工程(含土方挖填、超出砼路面及人行道、更换卧石、水稳层、砼路面、雨水钢筋砼管铺设、检查井、沉井、顶管、钢板桩、施工便道等全部工作内容)发包给被告湖北天浩公司。合同中关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有如下约定:分包人设置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按照安全管理规范、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产生的对外赔偿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先行承担的责任可从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动力总成热系统分公司219314.83元; 二、驳回原告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动力总成热系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原告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动力总成热系统分公司负担459.8元,由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韩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豆
判决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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