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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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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邢振庆等与王三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727民初3171号         判决日期:2017-12-18         法院: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刚、邢振庆诉被告王三、徐艳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纪磊及被告王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移交和归还由其掌管的公司各种证件、印章、财务资料、账册等给新股东二原告。事实与理由:二原告通过股权转让,现已成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股东,但二被告作为公司原股东,仍持有公司的各种证件、印章、财务资料、账册等不移交给二原告。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作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已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受让公司,除财务资料外,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所有的手续均由受让公司掌控;二原告因与受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成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案外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二被告与受让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汝南法院已一审判决撤销了二被告与受让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二原告股东身份尚不确定,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均系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6月7日,被告王三作为甲方(转让人)、河南巅峰光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名义受让人)、深圳三平信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实际受让人),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王三将其持有的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日,被告徐艳丽作为甲方(转让人)、河南桂云实业公司作为乙方(名义受让人)、深圳三平信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实际受让人),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徐艳丽将其持有的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2017年7月8日,河南巅峰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受让被告王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原告邢振庆,同日,河南桂云实业公司将其受让被告徐艳丽的上述股权,转让给原告李志刚。2017年7月,被告王三、徐艳丽的债权人,诉至汝南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王三与河南巅峰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三平信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被告徐艳丽与河南桂云实业公司、深圳三平信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1日,汝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王三、徐艳丽债权人诉讼请求。河南桂云实业公司、河南巅峰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三平信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志刚、邢振庆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志刚、邢振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杰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司明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晨阳
判决日期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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