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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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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金龙、李永全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2刑终719号         判决日期:2018-12-21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牟金龙、李永全、魏强、李艳杰、褚旭、王宇、吕杰、李涛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冀0208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永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艳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褚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吕杰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涛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牟金龙、李永全、魏强、李艳杰、褚旭、王宇、吕杰、李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么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9938.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么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原审被告人牟金龙不服,上诉提出一、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其没有影响公共秩序。二、量刑过重。其在此次纠纷中作用较小,么某存在过错,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请求二审对其判处缓刑。原审被告人李永全不服,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牟金龙、李永全、魏强、李艳杰、褚旭、王宇、吕杰、李涛随意殴打他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么某并未指认李永全对其有殴打行为。证人冯某证实打架时没人说打就行了,出事我兜着这话。吕杰供述证实牟金龙说过给我打他,照着几亩地姜钱给我打他,出事了我兜着。其在双方殴打期间一直在劝架。同时牟金龙、魏强、李艳杰、褚旭、王宇在第一次笔录时均未提及打他,给我打他的话。因为打架商量赔偿时其拒绝赔偿被害人,在2017年6月27日笔录中,该五人均诬陷其说打他,有事我兜着。综述,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宣告其无罪。
原审被告人魏强不服,上诉提出与牟金龙相一致的上诉理由外,另提出其在本案中处于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原审被告人李艳杰不服,上诉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侵犯的对象特定,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其并非本案的制造者,在其想送被害人去医院的时候,被害人先动手打其,被害人有过错。同时其并未伤害被害人的肋骨,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一贯表现良好,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褚旭不服,上诉提出与魏强相一致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王宇不服,上诉提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其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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