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石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17刑初1838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8〕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石某某、胡某2、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8年11月20日,因被害人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代理检察员刘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辩护人李小龙、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明桂、被告人胡某2及其辩护人吴竹坤、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