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敏与谢玲李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237民初2327号
判决日期:2017-11-15
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元敏与被告李明、李忠珍、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忠珍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因被告李明、谢玲地址不详、暂无法联系,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李明、谢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由审判员熊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燕、陈世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元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忠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谢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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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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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