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9鲍桂凤与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李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621民初7439号
判决日期:2018-06-25
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桂凤与被告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洲公司)、王李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桂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倪昌凤,被告达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法、於昌余,被告王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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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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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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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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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