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与王永红委托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1972执27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7-19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永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律师费17000元、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3元,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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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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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