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汇昌投资有限公司、胡瑞兰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305执保783号
判决日期:2017-11-02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汇昌投资有限公司、胡瑞兰、陈新洪、惠州市惠阳区新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亮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汇昌投资有限公司、胡瑞兰、陈新洪、惠州市惠阳区新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859494.3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以其价值42859494.39元的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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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