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鸣、薛学武等与张圳、XX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民终1348号
判决日期:2019-05-27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凤鸣、薛学武、杨孝坤因与被上诉人张圳、原审被告XX江、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钢结构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控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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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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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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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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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