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凤鸣、曲松涛、王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辽14民终1813号
判决日期:2018-10-29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葫芦岛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葫芦岛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凤鸣、曲松涛、王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葫芦岛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葫芦岛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被上诉人龙凤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诤,被上诉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曲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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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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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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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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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