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适、李华、刘江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212刑初147号
判决日期:2019-05-24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适、李华、刘江、曹高遥、王银燕、王小伊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4月19日公诉机关以要求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5月17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恢复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适及其辩护人朱熠华,被告人李华及其辩护人宁谦、姜国庆,被告人刘江及其辩护人余江泽,被告人曹高遥及其辩护人叶甬蓉、杨良增,被告人王银燕及其辩护人钱驾浩,被告人王小伊及其辩护人邵柏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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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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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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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