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江、吴勇成等与张艳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526民初4492号
判决日期:2018-11-30
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中江、吴勇成、吴林丽、吴锦萱与被告张艳民、商丘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物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勇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艳成、被告中通物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商丘人寿财险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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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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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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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