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与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吉彭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1291执异51号
判决日期:2018-10-17
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寺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吉彭才、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孙佃峰、马登峰、杨巍峰对法院查封光华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泰州市高港区农村商业银行白马支行;账号:3212×××66)内2160053.4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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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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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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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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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