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进玉、周彦兴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3刑终24号
判决日期:2019-04-22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进玉、周彦兴、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宁03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进玉、周彦兴、周某甲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晓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进玉及其辩护人杨静、上诉人周彦兴及其辩护人杨海燕、上诉人周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仲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