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王欣欣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陕01刑终417号
判决日期:2018-09-20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军、王欣欣、张景朋、李禹辰、冯艳辉、王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10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欣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景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李禹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艳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薛军、王欣欣、张景朋、李禹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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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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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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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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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20